私法自治原則
私法自治,指個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負責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此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旨在保障實踐個人的自主決定及人格尊嚴。
私法自治原則體現在各種制度之上:
(一)所有權自由,即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二)遺囑自由,即個人於其生前,得以遺囑處分財產,決定死後其財產的歸屬。
(三)
契約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為重要。契約自由,指當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
二、私法自治與法律行為制度的建構:法律行為上程式自由與實質自由
私法自治原則經由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而實踐,法律行為乃實踐私法自治的主要機制。立法者面臨一個重大而困難的任務,即如何建構法律行為制度。此涉及二個基本問題:
(1) 如何保障從事法律行為的自由,尤其是締結契約及內容形成的自由。
(2) 如何促進當事人作成其決定的實質上的自由。
私法自治的意義
民法是調整民事生活的法律,
公法是調整政治生活的法律,它們所遵循的基本原理也不相同。公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由國家意志決定。與此不同,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叫私法自治。所謂私法自治,亦稱
意思自治,指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則上國家不作干預。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國家才以
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決。私法自治的實質,就是由平等的當事人通過協商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私法自治這一原理,體現在民法的各個部分,例如在物權法上叫所有權自由,指所有權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所有物;在繼承法上叫遺囑自由;在契約法上叫契約自由。須說明的是,私法自治並非不受限制,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國家為了對市場
巨觀調控和維持市場秩序,為了保護消費者、勞動者利益及
社會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一些特別法規對私法自治予以適度的限制。
私法自治的功能
私法自治,系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之上的基本原則。對於排除當時封建身份關係及各種法律對個人之束縛,廢除法人尤其是公司之
特許主義,保障私有財產之處分,實踐營業自由,對於維護個人之自由與尊嚴,促進社會經濟之發展、文化之進步,發揮了極其重大的作用。
私法自治原則,適用於一切私法關係,婚姻或家庭亦受其規律。在財產法領域,私法自治原則要求經濟活動之運作不應經由國家之支配,而應經由個人意思決定所表現之自由競爭,成為規律經濟活動之高度有效手段,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可以將勞動與資本引導至能產生最大利益之場所。其他規律手段,尤其是國家的干預措施,常會造成緩慢、昂貴、冗雜、低效率之資源分配及利用,且往往導致行政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