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私法

行政私法

當代的公共行政改革突破了以往國家行政的概念,使得行政的目標,不再拘泥於控權和管理,而更多地是著眼於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共利益,因而在方式上引入了市場機制,越來越多地通過私法方式達成公共任務。行政法學應該予以回應,並擴展自己的視角至行政私法領域。

基本介紹

  • 書名:行政私法
  • 類別:法律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行政私法指,實現公務為目的的新型的私經濟行政,產生公法上的私法關係的非權力行政,在公共行政活動過程中適用私法,行為主體既包括公法主體又包括私法主體,

行政私法指

公行政為追求公法上任務規定所賦予之公行政目的(給付目的或引導目的)而成立私法上法律關係,其於形式或內容上,並非以往之‘國庫活動’,故適用特別之行政私法理論。此一領域之特色,為行政主體於其所從事之法律行為並非完全享受私法自治,而受有若干公法上之限制或拘束。
行政私法包含以下幾個含義:

實現公務為目的的新型的私經濟行政

。在德國,行政有“公權力行政”及“私經濟行政”之區別。公權力行政又稱為高權行政,系國家或自治團體居於統治權主體之地位,以公法規定為基礎所從事之行政行為。而私經濟行政,又稱為國庫行政,系國家立於私人之地位,適用私法規定所為之行為,可分為:1.以私法方式輔助行政之行為,乃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獲致日常行政活動所需之物資或人力,並非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系以間接方式輔助行政目的之完成。2.行政營利行為,系指國家以私法方式參與社會上之經濟活動,其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國庫收入,有時並肩負執行國家政策之任務。3.以私法方式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其主要、直接之目的係為達成行政任務,但以私法方式予以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原先的私經濟行政或國庫行政並沒有行政私法這一部分,只因其以私人地位和方式直接實現公務才被歸入私經濟行政或國庫行政。但是,與傳統的私經濟行政或國庫行政有所不同的是,行政私法是以實現公務為目的的,是一種新型的私經濟行政或國庫行政。

產生公法上的私法關係的非權力行政

日本學者田中二郎將行政上的關係分為權力關係和非權力關係。根據這種觀點,權力關係是國家作為統治權的主體站在優越的立場上對國民發布命令實行強制的法律關係,規範這種法律關係的法就是公法(原來意義上的公法)。而非權力關係是國家站在與國民對等的立場上施行行政作用上的法律關係,其分為公法上的管理關係與私法關係。公法上的管理關係如同公企業的經營及公物管理一樣,出於公益上的需要,是特別法律規範涉及行政作用的套用狀態的情形,稱為公法(傳統意義上的公法)。公法上的私法關係是指國家與私人之間簽訂買賣、借貸租賃等契約關係。行政私法因為以私法方式達成公務,當屬公法目的之私法關係。

在公共行政活動過程中適用私法

德國行政法鼻祖奧托·邁耶指出:民法同樣還適用於國家和臣民之間的關係,但這只是例外,因為公法才是特別為適用於這種關係而設定的。但是,行政私法卻一反常態,主要將私法適用於公共行政。當然,行政私法由於以實現公務為目的,在適用私法時也受公法的拘束,以下有專門論述。

行為主體既包括公法主體又包括私法主體

除了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管理任務時所適用的私法外,“行政私法也適用於被授權人和其他私法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公共行政主體可以藉助這種法律關係執行行政任務。”[16]甚至在德國,經濟扶植、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和文教科技發展合作領域等領域把部分的公共行政機關轉變成私法形式的主體,或者一開始就以私法形式設立主體,或者讓私法主體進入到傳統的公共行政領域,從而按私法來完成公共任務。[17]行政私法行為主體的多元化和跨法域化是一大特色。簡而言之,所謂的“行政私法”,是指除行政輔助行為及營利性行為以外,行政主體或私法主體以直接實現公務為目的,採用同時受私法和公法拘束的私法方式進行活動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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