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全區的防震減災工作;制定防震減災的綜合防禦措施;管理重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負責本地區震情監測工作和地震應急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水行政管理、測繪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抗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地籍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以及地價動態監測。
(六)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行業;負責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
(七)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負責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
(九)負責全區建築、市政、水務、交通建設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包括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建設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技術審查。
(十)負責住宅和房地產行政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房地產開發利用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負責房屋產權登記;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負責全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改造的管理。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區建築、市政、水利、交通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
(十二)負責國土、建築、房地產、水務、交通建設行業從業單位和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和教育培訓。
(十三)負責燃氣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燃氣工程的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全區國民經濟總體計畫、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水資源配置和防洪論證工作。
(十五)主管河道、湖泊、堤防並組織指導整治;組織、指導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江、河、湖泊及排水(污)管網水量、水質的監測。
(十六)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負責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監督管理。
(十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旱防風工作。
(十八)負責協調開展人民防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