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2、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人口發展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負責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參與全市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
3、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的規劃,組織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
4、制定全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5、綜合管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和規範,積極發展生殖健康產業;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對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三大工程”工作。
6、指導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全市計畫生育幹部培訓和專業教育並組織實施。
7、負責省、州、紙財政撥付的計畫生育事業經費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使用;管理局機關和監督管理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8、指導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社會團體的工作。
9、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州人口計生委(局)交辦的各項工作,以及市人大、市政協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10、貫徹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協調、服務、指導、和統計工作。
領導介紹
| | |
| | 主持全市局全面工作;分管黨務、人事、財務和政治思想工作 |
| |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黨紀政紀、優質服務、科學技術、新機制建設和辦公室等工作。 |
| |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法規、宣傳、信訪、村(居)民自治和 後勤服務工作。 |
| |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統計、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計畫生育“三結合”等工作。 |
科室職責
福泉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生育局設辦公室、業務科、法規宣傳信訪科、科學技術科、流動人口管理科等五個科室,其職責分別如下:
1、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協調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起草重要文稿,為局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負責全市“三為主”工作的規劃實施。
(三)負責局機關政務、會務、文秘、檔案、社會治安管理、接待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辦公室內設財務室,負責編制市級計畫生育事業經費和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預、決算及計畫生育規範需求計畫生育;對計畫生育社會撫養費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全市計畫生育系統財務和基本建設工作。
(五)管理局機關和監督管理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
(六)協調機關各科室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調度工作。
(七)負責人口計生信息化、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工作,發布與人口和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信息。
(八)完成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2、業務科職責
(一)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編制人口中長期和年度計畫生育,擬定全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規範。
(二)實行分類指導,對重點鄉鎮、辦事處重點指導、重點扶持,工作調度到鄉鎮、辦事處和村級。
(三)負責全市人口計生統計工作,組織實施抽樣調查,參與全市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發布。
(四)負責“三結合”工作的規劃與實施。
(五)負責全市《二孩生育證》、《獨生子女證》的審批發放,指導鄉鎮、辦事處計生辦(科)辦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務證》和統計工作。
(六)完成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3、法規宣傳信訪科職責
(一)研究提出有關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草案,研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人口與計畫生育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
(三)負責有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
(四)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指導管理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制度,並做好相關督查協調工作,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綜合治理。
(六)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訪接待和處理工作。
(七)擬定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協調新聞、宣傳、文化等部門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規範對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發放。
(九)開展“關愛女孩”活動,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組織人口和計畫生育的新聞發布會。
(十)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
(十一)完成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4、科技科職責
(一)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的規劃。
(二)依法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生殖健康等服務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擬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藥具和節育技術推廣套用的規章。
(四)對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監督實施出生缺陷干預工程。
(五)圍繞生育、節育、不育擬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和規範,發展生殖健康產業。
(六)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和預防愛滋病宣傳和服務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5、流動人口管理科
(一)貫徹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政策和法規,擬定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協調、指導和統計工作。
(三)建立與國家及兄弟省、市、縣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協調管理制度和聯繫制度。
(五)負責全市《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同意管理和監督。
(六)承辦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