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2016年8月7日,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委辦發〔2016〕34號印發《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接待管理、接待標準、經費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28條,由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委辦發〔2016〕3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8月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8月7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委辦發〔2016〕34號
各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和管委會,省直各單位:
《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

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福建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機制,對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省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和有關標準,指導、協調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黨委、政府應當明確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六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七條 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分級負責、對口接待,根據接待對象的身份和公務活動的內容等,由相應接待單位組織實施,或以牽頭單位的對口單位為接待單位。
第八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公務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公務外出應當按照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公款旅遊;除有直接相關業務外,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九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按照“先審批、後接待”的管理程式,根據派出單位公函填寫國內公務接待審批單,報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單內容包括:填報單位、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派出單位、接待事由、活動安排和經費預算等。
第十條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人員和需協助安排的食宿標準。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條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由相關負責人審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接待清單應當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明細。
第三章 接待標準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實行公務接待支出總額和接待標準雙控制度。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三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定價格。出差人員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費限額標準支付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標準執行。
(二)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三)當地陪同及工作人員一般不安排住宿。
(四)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積極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業化管理,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一)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協助安排。
(二)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並嚴格按規定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四)同城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用餐。在榕省直機關到福州市城區活動均屬同城。各設區市應當對本市同城的界定進行研究確認,並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需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六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簡化禮儀,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打電子螢幕標語,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獻花插彩旗;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堅持先預算後支出原則,將公務接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總額並單獨列支。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列支公務接待費。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公務接待實行一事一結,接待費憑據報銷,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接待審批單和接待清單。報銷憑證不齊全或者內容不一致的,財務部門不得報銷。不得多單集中報銷,不得大單化整為零進行報銷。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十九條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涉及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等。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匯總本部門上一年度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邀請外賓來閩參加經貿、文體、科教等國際性活動應當加強邀請的針對性、時效性,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省外事、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五條 全省各級黨委、政府以及黨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明確操作規範。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工作由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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