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福建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意在為促進和規範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精神,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保障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3-04-01
  • 生效日期:2003-04-01
簡介,條例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200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範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精神,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保障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行為。
青年志願者是指熱心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青年。
青年志願者組織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青年志願者協會是指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為從事青年志願服務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志願服務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範圍,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各種志願服務,為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資助。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維護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青年志願服務的宣傳報導。
第四條青年志願服務範圍主要包括助老扶殘、扶貧濟困、支教助學、法律援助、科普宣傳、科技推廣、醫療護理、環境保護、社區服務、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條青年志願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
第六條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七條青年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注重服務質量,維護青年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第八條建立青年志願者註冊制度。
鼓勵青年志願者註冊登記,成為註冊青年志願者。
青年志願者協會為青年志願者註冊機構,負責青年志願者的註冊工作。註冊工作也可以委託青年志願者服務中心、服務站、服務隊具體負責。
第九條青年志願者具備參加志願服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願意每年參加一定量的志願服務活動的,可以申請成為註冊青年志願者。
註冊青年志願者在進行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統一的註冊青年志願者標誌。
第十條註冊青年志願者可以參加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培訓;
要求青年志願者組織幫助解決在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對青年志願者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
在困難時優先得到他人提供的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青年志願者協會主要職責是:
(一)動員廣大青年參加志願服務;
(二)組織、協調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三)負責青年志願者的註冊登記、教育培訓以及志願服務標誌的製作發放工作;
(四)建立註冊青年志願者服務檔案,累計志願服務時間,評價志願服務績效;
(五)維護青年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六)總結、推廣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經驗,表彰獎勵表現突出的青年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組織。
第十二條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的活動接受共青團組織的指導。
第十三條青年志願者組織在組織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並為發生意外傷害的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四條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必要的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由青年志願者協會設立專門帳戶,用於青年志願服務活動。
資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監督。
資助和捐贈的物資,由青年志願者協會接收、登記和管理,並按照資助和捐贈者的意願發放、使用。
第十五條鼓勵在校的青年學生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在招工、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對表現突出的青年志願者優先錄用、錄取。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以及支持、幫助青年志願服務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禁止利用青年志願者組織名義、標誌從事經營性的活動。
以青年志願者組織名義、標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2003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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