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規定

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6月3日公布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規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6.03
  • 實施時間:1996.07.01
第一條 為了保持正常的人口性別結構,維護人口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和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境內具有鑑定胎兒性別技術條件的機構、人員以及妊娠期間的婦女,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使用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等醫學技術手段鑑定胎兒性別,但經市(地)以上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確認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醫學上確有需要”是指醫學上為了診斷伴性遺傳性疾病等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情況。
第四條 省衛生、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制定對妊娠婦女使用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等技術的管理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管理制度,並負有對有關技術人員教育和管理的職責。有關工作場所應有禁止非法鑑定胎兒性別的醒目標示。
第五條 醫學技術人員、計畫生育服務人員應嚴格遵守使用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等技術的管理制度,對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要求,應予拒絕。
妊娠婦女及其親屬不得違反本規定要求鑑定胎兒性別。
第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對妊娠婦女本人要求終止妊娠的,應了解原因。如發現屬非法鑑定胎兒性別後要求終止妊娠的,應予拒絕,並將情況通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妊娠婦女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後終止妊娠的,由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根據不同情況,推遲安排其第一胎生育,或不再安排照顧第二胎生育。
第七條 公民有權向當地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檢舉、揭發非法鑑定胎兒性別行為。對檢舉、揭發者,當地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並予以保密。
第八條 醫學技術人員、計畫生育服務人員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由衛生、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體診所、其他人員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或為非法鑑定胎兒性別提供場所、設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和設備,依法取消個體診所的執業許可證,並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管理不善出現非法鑑定胎兒性別的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由衛生、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對該機構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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