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廳關於最佳化經營性公墓審批服務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廳2021年12月31日印發福建省民政廳關於最佳化經營性公墓審批服務的通知.本檔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民政廳關於最佳化經營性公墓審批服務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民政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設區市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根據《福建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和民政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範經營性公墓審批監管工作的通知》(民發〔2021〕58號)要求,現就最佳化經營性公墓審批服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項
  按照省政府和民政部部署,經營性公墓建設審批權下放至各設區市民政局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審批結果報省廳備案。
  二、實施機關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經營性公墓審批事項的受理、初審;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經營性公墓審批事項作出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業務主管部門和行政許可機關的監管職能。
  三、審批程式
  (一)申請人向公墓擬選址行政區域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級民政部門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
  (三)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實地審查。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依法向申請人作出準予建設的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建設經營性公墓應當具有發改部門的立項意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用地紅線圖、建設規劃設計圖、建設用地不動產權證以及通過招拍掛等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材料,涉及林地的須有林業部門的用林審查意見。
  (四)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許可後30天內將審批
  結果及相關申請材料(複印件)報送省廳備案。
  經營性公墓建成具備運營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工程竣工、消防、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報告,內部機構設定、規章制度及人員配置,墓位(格位)使用書面契約範本等材料,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予以驗收。
  四、監管措施
  (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省廳每年度從執法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在經審批的經營性公墓名錄中隨機抽取對象進行年度抽查,對不合格的單位進行全省通報,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二)強化公墓年檢制度。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應按照《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加強風險防控規範殯葬管理服務的通知》(閩民事明電〔2016〕122號)要求,對轄區內經營性公墓進行全面檢查,向社會公開年檢結果,對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三)加強重點督查。對民眾反映強烈、基礎工作薄弱及在工作檢查中發現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公墓,省、市民政部門加強重點督查,督促及時整改,消除問題隱患。對嚴重違反相關法規政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民眾意見反映強烈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四)推進跨部門聯合監管。建立健全跨部門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制度,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鼓勵基層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推行綜合行政執法,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能。
  五、相關要求
  (一)做好下放許可權承接。要依照殯葬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和相關條件、程式,開展經營性公墓審批相關工作,做到未納入省級規劃的不予審批、當地未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的不予審批、現有經營性公墓安葬未滿的不予審批。此次改革前列入以往省級規劃尚未建設的經營性公墓,由所在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做好後續審批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在公墓立項、土地使用、工程規劃、竣工驗收、環境評價和社會風險評估等各環節的信息共享與工作銜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慎審嚴管的審批制度。要堅持規劃先行,制定殯葬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按程式報批後印發實施。要建立殯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審批全程網上辦理,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和樣式,推廣運用公墓電子許可證,並在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公墓證件電子化。
  (三)最佳化安葬服務格局。要完善規劃、供地、資金、運維等支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力度。“十四五”期間,每個市、縣至少規劃建設1座城市公益性安葬設施,鼓勵以鄉鎮、村(社區)為單位或多村聯建等方式,加快推進農村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要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務的前提下,穩妥審慎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形成差序互補格局。
  (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要依法依規對審批的經營性公墓實施建設運營全過程監管,嚴肅查處未批先建、擅自修改規劃、擴大用地面積、超標準建墓、違規銷售等行為。此次改革前審批的經營性公墓,繼續由省廳會同市、縣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五)加強政策宣傳解讀。要做好經營性公墓審批事項改革的宣傳解讀,明確審批權下放並不意味著審批放寬、監管放鬆,而是要進一步科學規劃、規範審批、嚴格監管,嚴防公墓項目一哄而上、一批了之。要加強相關改革政策、辦事流程、網上審批等業務培訓。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當地黨委和政府請示報告,並同時向省廳報告。
  本檔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民政廳
   2021年12月31日

政策解讀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民政廳印發《關於最佳化經營性公墓審批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福建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實施方案》明確將經營性公墓審批權由省級民政部門下放至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為規範最佳化經營性公墓審批監管工作,根據民政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範經營性公墓審批監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廳立足實際並借鑑兄弟省份成熟做法,起草了《通知》(徵求意見稿),經徵求各設區市民政部門意見後反覆修改完善,制定印發了《通知》。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五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一)改革事項。經營性公墓建設審批權下放至各設區市民政局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審批結果報省廳備案。
  (二)實施機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經營性公墓審批事項的受理、初審;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經營性公墓審批事項作出決定。
  (三)審批程式。包括“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縣級民政部門初審、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作出決定、報省廳備案”等4個具體程式。明確建設經營性公墓應當具有發改部門的立項意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用地紅線圖、建設規劃設計圖、建設用地不動產權證以及通過招拍掛等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材料,涉及林地的須有林業部門的用林審查意見。同時要求經營性公墓建成具備運營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予以驗收。
  (四)監管措施。通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強化公墓年檢制度、加強重點督查和推進跨部門聯合監管4項措施,實施建設運營全過程監管。
  (五)相關要求。1.做好下放許可權承接。按照民政部“慎審嚴管”要求,明確“未納入省級規劃的不予審批、當地未建設城市公益性公墓的不予審批、現有經營性公墓安葬未滿的不予審批”。2.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編制殯葬設施建設規劃、建立殯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推廣運用公墓電子許可證。3.最佳化安葬服務格局。強調應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務的前提下,穩妥審慎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形成差序互補格局。4.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明確此次改革後審批的經營性公墓由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依法監管,此前審批的,繼續由省廳會同市、縣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5.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強調審批權下放並不意味著審批放寬、監管放鬆,而是要進一步科學規劃、規範審批、嚴格監管,嚴防公墓項目一哄而上、一批了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