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是福建省政府於1981年6月26日發布、1981年6月26日生效的地方法規。
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根本措施。
《福建省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是福建省政府於1981年6月26日發布、1981年6月26日生效的地方法規。
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根本措施。
《福建省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是福建省政府於1981年6月26日發布、1981年6月26日生效的地方法規。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根本措施。發布背景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山...
要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畫地深化林業稅費改革,減輕木竹稅費負擔,確保林業經營者的收益權。要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2號),放開搞活商品林經營,落實林業經營者對商品林的處置權。要進一步加快林業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建設...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生產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目錄:一、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二、加強和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三、加強和完善漁業生產責任制。四、加強和完善畜牧業生產責任制 五、國營農、林、牧、漁、茶、果場要加強和完善生產責任制。六、認真推行契約制,把生產隊的自主權、農民的主動性和國家經濟計畫...
6、山權林權有爭議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各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市、縣範圍內的爭議,由市、縣人民政府解決;行署範圍內跨縣的爭議,由行署解決;跨行署的爭議,由省解決。協商無效時,可提請人民法院裁決。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於1981年6月26日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1981年7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根本措施。為了儘快完成這項工作,堅決制止亂砍濫伐,充分調動各方面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
《福建省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是福建省政府於1981年6月26日發布、1981年6月26日生效的地方法規。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根本措施。發布背景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 (1981年6月26日閩政〔1981〕73號)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