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於1981年6月26日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1981年7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於1981年6月26日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1981年7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若干具體政策的規定,於1981年6月26日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1981年7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根本措施。為了儘快完成這項工作,堅決制止亂砍濫伐,充分調動各方面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
規定目錄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生產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目錄:一、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二、加強和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三、加強和完善漁業生產責任制。四、加強和完善畜牧業生產責任制 五、國營農、林、牧、漁、茶、果場要加強和完善生產責任制。六、認真推行契約制,把生產隊的自主權、農民的主動性和...
要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有計畫地深化林業稅費改革,減輕木竹稅費負擔,確保林業經營者的收益權。要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2號),放開搞活商品林經營,落實林業經營者對商品林的處置權。要進一步加快林業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建設...
5、一九六一年按照中共中央《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干政策規定(試行草案)》,將國有林劃給集體,並頒發了林權證的,所有權不再變動,“文化大革命”期間又收歸國有的,憑林權證退給社隊,未發林權證的不再補劃。6、國營林場和集體在同一宜林地所造的林,誰造活歸誰所有。7、國家出種苗,社...
6、山權林權有爭議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各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市、縣範圍內的爭議,由市、縣人民政府解決;行署範圍內跨縣的爭議,由行署解決;跨行署的爭議,由省解決。協商無效時,可提請人民法院裁決。在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
出台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及配套政策。出台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食鹽生產批發管理體制、食鹽政府定價機制、食鹽儲備體系等改革。出台深化建築業改革促進行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五)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進一步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廢除制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改善和最佳化...
出台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及配套政策。出台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食鹽生產批發管理體制、食鹽政府定價機制、食鹽儲備體系等改革。出台深化建築業改革促進行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五)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進一步放寬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廢除制約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林業補助、貸款貼息、森林保險補貼等扶持政策,支持流轉雙方依法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拓展林權抵押貸款、林農小額信用貸款、森林保險等業務,加大林業信貸投入和保障支持。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
江西省、福建省、廣東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有關市、縣要按照本規劃確定的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和發展重點,切實把規劃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做好與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在政策實施、項目建設、資金投入、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國家發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