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批准第四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發布單位是81302,發布文號是閩政[1989]2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批准第四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89]27號
- 發布日期:1989-08-12
【發布日期】1989-08-12
【生效日期】1989-08-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批准第四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閩政〔1989〕27號)
經研究,同意省清理整頓行政事業性收費辦公室和省物價委員會第四批審定的省公安廳等十二個單位的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現予下達,至此,全省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理整頓工作基本結束。為了進一步加強收費管理,嚴格控制收費項目和標準,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按照省政府閩政〔1988〕13號、22號、54號檔案和這次審定下達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地方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也要把嚴管好,未經申報批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
二、今後,省直各部門需要新增和調整的收費項目,必須報經省物委審批後下達執行,其中重要的、影響面大的,經省物委審查後報省政府批准下達執行。
三、省直各部門轉發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增加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檔案,應及時抄送省物委備案;省直各部門貫徹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檔案(包括國家物價局、國家業務主管部門聯合下達的),必須會同省物委聯合下達,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