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

《福建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由福建省政府於1990年10月18日閩政〔1990〕46號發布。根據2018年8月3日福建省政府發布的《修改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
  • 發布機構:福建省政府
  • 發布時間:1990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0月18日
辦法信息,辦法全文,

辦法信息

福建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
(1990年10月18日閩政〔1990〕46號發布,根據2018年8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辦法〉的決定》進行修訂)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科委發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加強全省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使實驗研究、檢測結果和安全試驗正確可靠,現根據國家條例,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一切實驗動物研究、保種、繁育、供應、套用、管理和監督,以及與實驗動物相關的生產、供應籠器具、飼料、墊料、設備等支撐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各實驗動物工作機構)。
第四條福建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委)主管本省實驗動物工作,負責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和頒發本省“實驗動物合格證”。
按照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在本省實行實驗動物的質量監督、質量合格認證和機構認證制度。具體標準由省科委根據國家科委制定的標準另行制定。
各地(市)、縣科委負責管理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
省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
第五條用於實驗動物的建築設施應當合理布局,其空間組合、內外環境條件、設備設施、日常管理等,均須符合所需的科學要求,逐步做到標準化、系列化。
第六條一切用於實驗動物的飼育器具、設備、實驗動物的飲水和飼料的配製、成形、包裝、運送、滅菌與保存,應符合各類、各系、各級實驗動物所需要的標準,確保衛生和營養要求。
第七條實驗動物的保種、繁育方法必須符合各類、各系、各級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學、遺傳學國家規定的標準,並持有微生物學、遺傳學監測控制報告和繁育記錄。
套用實驗動物進行實驗、安全評價和藥品檢定或製作生物製品等的單位,也必須具備相應的飼養條件。
第八條實驗動物的引入和輸出,除必須符合國家動植物檢疫規定外,還須持有必要的符合實驗動物的特定需要與技術要求的證明和記錄。
第九條發現實驗動物患病和死亡,應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並記錄在案。發現實驗動物患有傳染病時,必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省科委,同時通報畜牧部門和當地動物檢疫、衛生防疫單位及有關實驗動物飼養單位。對患病動物籠具、房舍應嚴密封鎖,對患病動物嚴格隔離,並採取有效措施,撲滅疫情,防止蔓延。鄰近的實驗動物飼養和研究機構要採取緊急防疫措施,防止疫病傳入。
第十條嚴禁使用遺傳背景不清的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和質量檢定工作。申報科研課題和鑑定科研成果,應當把套用合格實驗動物作為基本條件。否則科研項目不予立項,套用不合格實驗動物取得檢定或安全評價結果無效,研究結果不予承認,所生產的製品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各實驗動物工作機構應對機構內部的總體管理、經費使用、人才培養、繁育規劃、統計核算、工作方式、操作規程、監控分析、設備維修等方面,建立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每年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總結。
第十二條各實驗動物工作機構,應向省科委申請並領取單項或多項“實驗動物合格證”。
省科委應會同有關部門經常對各實驗動物機構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應配備適當比例的高級、中級、初級的科技人員和經過專業培訓的飼養人員。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對患有傳染性疾病、不宜承擔所做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換工作。
各實驗動物工作機構主管部門要鼓勵和支持實驗動物工作人員熱愛本職工作,樹立服務的觀念,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水平,並定期進行業務考核。
第十四條對取得較大成績的從事實驗動物工作人員和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對違反本辦法的實驗動物工作機構,由發證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改進、直至吊銷其“實驗動物合格證”。
對發生實驗動物疫情不報,或防疫措施不力而造成損失,應追究其領導或當事人的行政或經濟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而構成刑事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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