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全省實驗動物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實驗動物質量監測體系,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根據國家《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和《河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603
【發布文號】豫科字[1992]第24號
【發布日期】1992-03-06
【生效日期】1992-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1992年3月6日豫科字〔1992〕第24號)
第一條為加強實驗動物管理,根據國家《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從事實驗動物研究、保種、飼育、供應、套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主管全省實驗動物工作,負責實驗動物合格證的頒發,並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省實驗動物中心具體負責全省實驗動物飼育、套用條件標準化的檢定監督。
第六條按照微生物學控制標準,實驗動物分為四級:一級,普通動物(CCV);二級,清潔動物(CV);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SPF);四級,無菌動物(GF)。各級動物應按相應標準分級管理。
第七條實驗動物房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根據不同等級、不同種類實驗動物飼育能力和套用量的需要,建立合乎標準便於工作和管理的專用房舍、活動場地及相應的輔助設施。
(二)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上下水、保溫、降溫和照明設備。
(三)室內地面堅固、不滲水,內壁及天花板光潔,易於清潔、消毒。
(四)門窗和里外相通的管道設有防止野生動物、蚊蠅和其它害蟲侵入的設施。
(五)進行感染、染毒、放射性實驗的動物房舍設施,必須按照安全性防護的規定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實驗動物籠具必須規格化,安全可靠,符合衛生標準。
第九條實驗動物必須餵合格的全價飼料,確保衛生和營養的要求。直接用作飼料的蔬菜、水果等,應經過清洗、消毒,並保持新鮮。霉爛、變質、蟲蛀、污染的飼料,不得用於飼餵實驗動物。嚴禁在飼料中添加抗生素等影響實驗效果的藥物。
第十條一級實驗動物的飲水應符合城市生活飲水的衛生標準,二、三、四級實驗動物的飲水還應經滅菌處理。
第十一條實驗動物的墊料應按照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相應處理,達到清潔、乾燥、吸水、無毒、無蟲、無感染源、無污染。
第十二條對於不同來源、品種、品系的實驗動物,或同一來源,相同品種、品系而用於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必須分開飼養;保種、繁育方法必須符合實驗動物微生物學、遺傳學標準,並有微生物學檢測控制報告和繁育記錄。
第十三條從事實驗動物飼育工作的單位,必須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方面的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各項作業過程和檢測數據應有完整、準確的記錄,並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實驗動物的飼育室、實驗室應嚴格隔離,並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實驗動物的引入和輸出,除必須符合國家動植物檢疫規定外,還必須符合實驗動物的特定需要和技術要求,並持有必要的證明和記錄。經檢疫健康的,方可飼養和使用。
第十六條為控制病源擴散,實驗動物的屍體、墊料、糞便、污水及其他排泄物,必須按衛生標準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或丟棄。
對可能被感染的動物應全面檢查,分別進行隔離治療或銷毀,被污染的環境和物品要徹底消毒。
第十七條供應的實驗動物必須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一)品種、品系及亞品系名稱;
(二)遺傳背景資料;
(三)微生物檢測狀況;
(四)合格證書號;
(五)飼育單位負責人簽名。
無上述資料的實驗動物不得套用。
第十八條套用實驗動物應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的合格實驗動物。凡使用未經認可合格的實驗動物的單位,主管部門應對其研究項目停止撥款,研究結果不予承認,檢定或安全評價結果無效,所生產的製品或藥品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實驗動物的運輸應有專人負責。裝運工具應安全可靠,不得將不同品種、品系或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混裝。
第二十條實驗動物的飼育、供應單位應有適當的高、中、初級科技人員和經過培訓的飼養人員,各類人員都應遵守實驗動物飼養管理的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按規定享受福利津貼、勞動保護待遇。
從事實驗動物研究的科研人員,應和本系統科研人員一樣,參加職稱評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發現患有傳染病者,特別是人獸共患病者,應及時調換工作。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給予警告,並限期改進。逾期不改進者,責令關閉。
第二十四條對發生疫情不報或供應和套用不合格實驗動物、造成疫病擴散、人員中毒、致傷、致死等嚴重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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