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和指導協調職責。加強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省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訂全省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執行情況。
(三)會同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工業和內貿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檢查上述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上述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上述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
(四)承擔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五)負責組織省政府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督查工作;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稱建設項目“三同時”)情況。
(八)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組織擬定並督促實施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推進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
(十二)綜合協調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檢查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電、會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省安全生產信息;組織擬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並負責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分解和考核工作;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我省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組織協調安全生產綜合性政策研究,負責起草全省性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執法體系建設;承擔全省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組織有關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督查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監管人員培訓教育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
(三)安全技術處
組織擬訂全省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有關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應急信息接報處置工作,發布預警信息;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專家組的有關工作。
(四)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尾礦庫及地質勘探)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承擔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上述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監督檢查非煤礦山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依法指導、協調和監督交通(含鐵路、民航)、建築、教育、農業、林業、水利、海洋漁業、外貿、特種設備、體育、旅遊、人防、消防、氣象、郵政、通訊、菸草等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監督檢查相關部門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督促上述行業和領域建設項目“三同時”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上述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有關工作。
(七)安全監督管理四處
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檢查電力、軍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內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上述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上述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參與上述行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正處級監察專員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副處級監察專員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0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省衛生廳負責有關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職業病危害防治項目申報等職責;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做好配合、協調工作,參與監督檢查。
(二)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分工。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由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煙花爆竹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條件,辦理髮放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手續,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活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廳承擔。省公安廳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取得許可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組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煙花爆竹承運單位、運輸工具及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資格認定及其監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煙花爆竹市場經營活動。省供銷合作社負責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
(三)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環境保護廳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環境保護廳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四)關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有關工業和內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主負責;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按照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一崗雙責”等相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具體工作由相關內設機構承擔。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公開指南
本指南將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局入口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省安監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屬於主動公開的本局政府信息由生成、獲取和保存該信息的處室負責公開。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局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和指南;
2、規範性檔案;
3、專項規劃與相關政策;
4、統計信息;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7、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8、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情況;
9、有關工作動態;
10、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本局入口網站公布。
(二)公開形式
通過本局入口網站或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本局入口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到本局機關查閱政府公開信息,也可以從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申請受理機構
1、福建省安監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東大路73號省直機關東湖大院1號樓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2、本機關各處室亦可直接受理屬於該處室工作範圍內的政府信息的公開申請。
(二)申請程式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本局入口網站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福建省經貿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本局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遞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本局受理申請後,按以下方式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局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若知道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將告知申請人該機關名稱及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本局入口網站上的流程圖。
(四)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本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或者認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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