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

《福建省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
  • 文號:閩專辦[1998]3號
  • 發布日期:1998-4-27
  • 執行日期:1998-4-27
簡介,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設定,第三章 申請設站及博士後招收計畫,第四章 進站及進站後的管理,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第六章 經費及其管理,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條件,第八章 附則,

簡介

福建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福建省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文單位福建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三章 申請設站及博士後招收計畫
第四章 進站及進站後的管理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六章 經費及其管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條件
第八章 附則
省博士後管委會成員單位、各市(地)人事局、省直有關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養跨世紀學術技術帶頭人隊伍,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根據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管委)的有關規定和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博管委)成員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福建省地域內設有博士後流動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三條 由省委組織部、省政府辦公廳、省人事廳、計委、財政廳、教委、科委及設有博士後流動站的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領導組成福建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委員會,負責福建省地域內所有博士後流動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協調工作。省博管委下設辦公室,掛靠省人事廳。有關規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福建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委員會的通知》(閩政[1996]文6號)和《關於省博士後工作管理協調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閩政[1996]文213號)執行。
第四條 各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均應安排一名領導分管博士後工作,並落實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請設站及博士後招收計畫

第五條 在全國博管委部署新(增)設博士後流動站時,省博管委辦公室負責省直單位設站的申請,並會同有關部門及專家提出初審意見,經審定後報全國博管委審批。中央在閩直屬單位的申報工作仍按原渠道進行。
第六條 由國家財政撥款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計畫按全國博管委規定申報,各設站單位每年應將招收計畫抄送給省博管委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每年由省財政撥款招收15名以內博士後,分別到省內外博士後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這些博士後在進站時應與省博管委辦公室簽定協定(對已有明確用人單位的,還應與用人單位簽定協定),保證出站後留在福建省所屬單位工作或按協定分配工作。各有關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份前向省博管委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度招收、培養計畫。省博管委辦公室根據各設站單位的培養條件和具體實際,結合我省經濟建設支柱產業、重點行業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省高校“211工程”重點學科建設的實際需要,研究確定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人員的方案,於每年十一月份上報全國博管委。待全國博管委批准下達後,正式向各有關單位下達招收、培養名額。
第八條 各設站單位在完成當年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計畫後,如有留學生回國申請進站,可不受名額限制,逕向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申請進站。並將進站人員情況抄報給省博管委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各設站單位如當年招收不到或完不成由省財政撥款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計畫時,應於當年八月份前上報省博管委辦公室,由省博管委辦公室研究調整,並將調整結果報全國博管委備案。
第十條 在當年招收計畫未下達前,各設站單位可參照上一年度的招收計畫(含省財政撥款招收的計畫)做好招收的前期準備工作。

第四章 進站及進站後的管理

第十一條 凡是新近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尚未安排固定工作或未到工作單位報到,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周歲以下者,均可申請做博士後研究人員,具體申請辦法按國家人事部《關於博士後招收對象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2]23號)中有關規定執行。我省財政撥款招收的博士後試行“在職博士後”的做法,即已有明確用人單位的博士學位獲得者,也可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由各設站單位培養並授予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請進本單位同學科(一級學科)的博士後流動站做博士後,對跨學科做博士後的,也需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向設站單位提出進站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申請表》;
2、兩位本學科領域的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3、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博士論文答辯通過的有關證明材料;
4、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出具的博士培養類別證明材料,凡屬國內委託代培、定向培養或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博士或與原單位有定向培養協定的在職博士,還須提供委託單位、定向單位或原部隊單位出具的有關同意本人做博士後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國外留學博士向設站單位申請做博士後研究人員,需同時向設站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申請表》:
2、兩位本學科領域的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3、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博士論文答辯通過的有關證明材料;
4、《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領館教育處(組)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 各設站單位組織本單位專家對申請者進行資格審查,提出接收意見後,將所有申請材料報全國博管委辦公室審核。對由省財政撥款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事先徵得省博管委辦公室同意後上報。
第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獲準進站後,可憑人事部專家司(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開具的戶口遷出或落戶介紹信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先到設站單位所在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出或落戶手續,即落設站單位的常住戶口;博士後研究人員如系留學生,則要先到原出國留學派出機構(國家公派留學生到國家教委留學人員服務中心)交回護照,憑已交回護照的證明,再到國家人事部專家司(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辦理落戶和恢復糧食供應關係的手續。各設站單位應及時將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簡要情況報送省博管委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省財政撥款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應到省博管委辦公室辦理有關進站手續。
第十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各設站單位可按照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定,與其簽訂協定書,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及其它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協定的處理辦法,具體內容視各單位具體情況擬定。
第十九條 各設站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協調,精心組織,同時應把博士後(含省財政撥款招收的博士後)當成正式職工對待,努力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做好服務工作,為其科研和生活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二十條 對已有明確用人單位的省財政撥款招收的博士後,其在站期間的管理工作,可由招收單位和用人單位根據全國(省)博管委的有關規定簽訂協定,加強溝通與合作,定期考核,共同做好博士後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一個站工作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在職期間主要從事科研工作,原則上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教學任務。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研究課題一般應與設站單位承擔的各類重點課題(項目)相結合。如自己確定的科研課題,需事先徵求設站單位專家的意見,並需經設站單位批准。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應遵守設站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設站單位各級組織的領導。
第二十四條 在站期間不適宜繼續做博士後的人員或有正當理由需退站的,由設站單位作出退站或準予退站的決定;博士後研究人員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等學術交流活動一般不超過3個月,逾期半年不歸者,按自動退站處理,並均需報全國和省博管委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二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的科研工作結束時,應由所在站提交工作報告、學術論文(論著)、研究成果與材料。所在站應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評議,並提出今後業務發展方向和使用意見。在此基礎上,該設站單位還應結合審核博士後填報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請表》內容,按照正式職工專業技術職務審批許可權為博士後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結果應上報設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及全國、省博管委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滿分配工作,可由本人自行聯繫,也可由設站單位向有關單位推薦,必要時也可由國家人事部專家司或省人事廳(省博管委辦公室)協調聯繫,經雙向選擇後分配工作。由省財政撥款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嚴格按協定規定分配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設站單位為博士後研究人員辦理出站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一式二份(含原件),其中一份報全國博管委辦公室,一份報省博管委辦公室。
2、《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審批表》一式五份(含原件),其中四份報全國博管委辦公室,一份報省博管委辦公室。
3、《博士後研究報告》一式三份(含原件),其中二份報全國博管委辦公室,一份報省博管委辦公室。
4、接受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獨立人事權的單位也可直接行文)出具接受函(如在《審批表》中已簽署意見的除外)。該函上報全國博管委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全國博管委辦公室對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財政審查後,將返回《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審批表》(共三份),並出具以下證明:《博士後研究人員分配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出、遷入介紹信》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持分配工作介紹信到分配工作單位報到;由省財政撥款招收、培養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持分配工作介紹信到省人事廳(省博管委辦公室)辦理報到或分配手續。
第二十九條 凡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者,可獲得由全國博管委印發的《博士後證書》,以此作為博士後研究工作的經歷證明。即:
1、經全國博管委辦公室核准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2、博士後工作期間能遵守國家和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科研任務;
3、博士後工作期滿,按有關規定辦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續。
第三十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出站時,由設站單位發給《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聯繫卡》(一式兩份),由其到工作單位報到後填寫後分別寄至全國、省博管委辦公室(福建省人事廳)。

第六章 經費及其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站博士後的日常經費,由全國或省博管委辦公室根據招收類別及在站計畫的實有人數,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分別撥給設站單位,用於博士後科研補助經費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費用(包括工資、獎金、公費醫療、生活補助等)。各設站單位財務部門在收到此項經費後,應及時將收據按招收類別送至全國或省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博士後工作期滿,即終止日常經費的劃撥。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終止工作,則從出站或終止工作的下一個月起停止劃撥,若有多撥的經費,應及時將經費情況上漲,並將多撥的經費分別退回全國或省博管委辦公室。因工作需要延長在站時間須報全國和省博管委辦公室備案,延長期間不再下撥博士後日常經費,所需費用由設站單位負責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設站單位應對博士後日常經費獨立設帳,專款專用。經費使用手續按設站單位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省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將會同全國博管委辦公室每年對設站單位博士後日常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各設站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上旬向全國、省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日常經費支出明細表和按科研、生活兩部分支出寫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五條 國家設立的博士後科學獎勵基金的申請,由設站單位按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條件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在站期間,各設站單位可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其作出的業績和實際水平,推薦他們作為各類有突出貢獻專家或“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參加評審。
第三十七條 各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後提供必要的科研條件,包括必需的儀器設備和科研補助經費等,有條件的亦可為其配備助手。
第三十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工齡計算及其第一、二站的工資標準,按國家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工資確定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號)執行,由設站單位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經設站單位考核,連續兩年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可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對考核優秀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經全國博管委辦公室批准,在站期間可提前晉升或越級晉升工資檔次,晉升增加的工資,從批准的下一個月起發給。
第四十條 博士後除享受同本單位正式職工一樣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獎金、公費醫療、困難補助、探親、書報補貼等)外,並可領取生活補助。補助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由設站單位按月發給,主要用於購買書籍、資料及支付房租等。
第四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本人一起流動。各設站單位可為他們辦理暫住戶口(即臨時戶口)手續。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的工作,原則上由設站單位或接收及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安置。博士後研究人員未成年子女憑全國博委辦公室的介紹就近上國小、報考(或轉入)中學以及報高等院校。有關規定按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借調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2]11號),人事部、勞動部、公安部《關於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及配偶流動期間工作安置等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4]22號),國家科委、公安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及配偶子女落戶和商品糧供應問題的通知》([86]國科發乾字0398號)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兩居室帶家具的住房一套,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計委負責博士後流動站基建項目的立項以及下達投資計畫,落實博士後的住房和科研場所。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設站單位或各有關單位可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其有關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納入全國(省)博管委的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設站、招收、管理等工作按全國博管委《關於印發〈企業博士後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博管發[1997]5號)文執行。
第四十六條 國家或省如有新的規定,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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