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強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加強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勞動改造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懲罰和改造罪犯。勞動改造機關應堅持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加強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11-02
  • 生效日期:1989-01-01
福建省加強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規定
(1988年11月2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一、勞動改造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懲罰和改造罪犯。勞動改造機關應堅持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
二、勞動改造機關應當努力提高勞改工作幹警的素質,增強法制觀念,加強自身建設;健全監管制度,嚴格依法辦事;嚴禁徇私舞弊、對罪犯體罰虐待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以保證刑罰的正確執行和提高勞動改造工作的質量。
三、勞動改造場所是改造罪犯的基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衝擊;勞動改造機關擁有的合法財產,依法劃歸其使用的土地和其他資源,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違者應依法處理。
四、因國家建設,需要搬遷勞動改造場所的,應徵求省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搬遷勞動改造場所,須提供優於原有條件的場所和設施。
五、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在辦案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分別對被告人和犯罪分子進行法律責任和認罪服法教育。
勞動改造機關對服刑期間的罪犯,除繼續進行認罪服法教育外,還要進行政治、文化、技術教育。
六、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勞動改造機關執行刑罰時,應同時移送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罪犯結案登記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公安機關將罪犯押送勞動改造場所時,應同時移送刑事犯罪情報資料登記通知單以及罪犯羈押期間的表現材料。
上述材料不完備的,勞動改造機關可以不予收押。
七、勞動改造機關發現罪犯還有餘罪沒有追究的,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不當的,應當及時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應在六個月內作出處理或書面答覆勞動改造機關。
為了做好對罪犯的改造工作,勞動改造機關可以查閱罪犯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應提供方便。
八、人民法院應根據勞動改造機關的要求,配合勞動改造機關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九、勞動改造機關提出的對罪犯減刑或假釋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在兩個月內作出裁定;不予減刑、假釋的,應向勞動改造機關說明理由。
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勞動改造機關應互相配合,依法嚴懲在服刑期間重新犯罪的罪犯。
十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積極協助勞動改造機關追捕逃犯,發現逃犯應及時緝拿。
勞動改造機關經公安機關批准,有權設卡,追捕逃犯;必要時,可請求公安機關行使拘留權、搜查權。
十二、勞動改造機關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協助維護勞動改造場所的秩序,支持並配合勞動改造機關做好管理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
經勞動改造機關邀請或同意,服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罪犯家屬、親友可以到勞動改造場所對罪犯進行教育,幫助改造。
十三、勞動改造機關在罪犯刑滿釋放前三個月,應將罪犯的改造表現、生產技能和管理教育意見等,書面通知罪犯服刑前所在地的勞動、公安等部門及原所在單位。
十四、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對刑滿釋放人員妥為安置,不得歧視。
十五、本規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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