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是福建省人民政府2006年9月30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6年9月30日
  • 生效日期:2006年9月30日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政文[2006]447號
【發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2006-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
(閩政文[2006]44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福建保監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為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增強農業保險在防災、抗災及災後恢復生產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我省農業保險第一步試點增加福鼎市為漁工責任保險試點地區,並增設漁船保險險種,先在福鼎市進行試點。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閩政文[2006]388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漁工責任保險
福鼎市開展漁工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按照閩政文[2006]388號檔案有關精神和規定執行。
二、漁船保險
(一)開展漁船保險的各級政府牽頭業務部門為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及福鼎市支公司負責漁船保險試點的承保工作。有關各方要密切配合,積極推進保險試點契約的簽訂。
(二)試點方案主要內容。
1.試點地區:福鼎市。
2.保險範圍:
保險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註冊並具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捕撈許可證的60馬力以上漁業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
漁網、保險漁船上所裝載的貨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備用機件、漁獲物、給養品、漁需物資及船上人員的私人財物不在保險承保範圍之內。
保險期限:一年一保。
保險責任:60馬力以上船舶在航行中失蹤六個月以上,或由於洪水、海嘯、雷擊以及航行證書上規定風力範圍內的大風、火災、爆炸、碰撞、觸碰、擱淺、觸礁以及由上述災害或事故導致的傾覆、沉沒所造成的保險漁船全損。
3.保險金額:按照每艘漁船保險價值及船齡(折舊)確定其實際價值後的60%以內估算保額。
4.保險費率:(1)鋼(鐵)質漁船標準費率:船齡5年(含5年)以下1.2%,船齡5至10年(含10年) 1.5%,船齡10年以上1.8%;(2)木質漁船標準費率:船齡5年(含5年)以下1.8%,船齡5至10年(含10年)2%,船齡10年以上2.2%。
5.賠償標準:保險漁船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全損時,鋼(鐵)質漁船按保險金額的90%賠付;木質漁船按按保險金額的85%賠付。
6.承保方式:投保人自願投保。
7.政府扶持政策:試點期間投保人按標準保費的80%交納保費,省級政府按照標準保費總額的20%建立賠償準備金,一旦保險公司賠付率超過80%,出現虧損時,由賠償準備金予以支付,付完為止。賠償準備金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在福鼎市的此項試點期間,賠償準備金暫由省財政籌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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