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污染減排

福建日報5月8日訊息,福建省政府日前下發《關於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意見》,對2013年主要污染物減排硬任務作出具體部署。

政府通知,考核實施辦法,

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8〕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環保局制訂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實施辦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國發〔2007〕36號檔案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考核實施辦法

福建省環保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國家環保總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環發〔2007〕18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文〔2007〕218號,以下簡稱《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07〕23號,以下簡稱《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環保局關於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7〕59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第三條 考核項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要求予以核定。其中:電力行業重點考核省下達的減排項目完成情況、已投運脫硫設施運行情況等;非電行業重點考核減排計畫完成情況。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省人民政府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有關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檔案和有關抽查覆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檔案、關閉落後產能時間和當地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畫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第五條 考核方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採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考核程式: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和《意見》的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畫(其中二氧化硫應有非電行業的削減計畫),並於當年2月底前報省環保局備案。省環保局牽頭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於每年3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環保局和省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環保局會同省發改委、經貿委、建設廳、統計局和監察廳組成考核組,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並於每年5月底前將全省考核結果向省政府報告,經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考核結果認定:考核結果分為通過和未通過兩個等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未完成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目標的、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的設區市,認定為未通過。
第八條 考核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重點企業,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制定並實施本轄區縣(市、區)政府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實施辦法,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地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賬。
(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需報經省環保局會同省發改委、統計局審核確認後,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九條 獎懲措施:
(一)考核結果在報經省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作為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二)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省環保局會同省發改委、財政廳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並結合全省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予以通報批評,撤銷省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對不按要求完成減排任務的地方和企業實行必要的環保限批;對不按計畫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或者管網配套年度任務的市、縣(區),省發改委、國土資源廳、海洋與漁業局、環保局暫停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設的當地城建項目立項、用地、用海、環評檔案審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類政府性補助資金。
(三)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省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省環保局。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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