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組織防空警報試鳴的公告

【發布單位】福州市
【發布文號】榕政〔2009〕5號
【發布日期】2009-04-08
【生效日期】2009-04-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組織防空警報試鳴的公告
(榕政〔2009〕5號)

為增強市民的國防觀念和人民防空意識,幫助市民識別和掌握防空警報信號規定,全面檢驗我市防空警報設施及控制系統的性能狀況,提升我市人防綜合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決定於2009年4月21日上午組織五城區及所轄縣(市)城關進行防空警報試鳴。試鳴期間,全市一切活動照常,請廣大市民注意識別防空警報信號,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各縣(市)區、街(鎮)、居(村)及有關單位要結合防空警報試鳴工作,加強對民眾進行人民防空知識的宣傳教育。現將防空警報試鳴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防空警報試鳴時間:4月21日上午9時30分至10時
二、防空警報試鳴範圍:福州市區,福清市、長樂市、閩侯縣、連江縣、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平潭縣等縣(市)城關。
三、防空警報信號規定:
1、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覆3遍,時間3分鐘;
2、空襲警報:鳴6秒,停6秒,反覆15遍,時間3分鐘;
3、解除警報:連續鳴放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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