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融資置換

票據融資又稱融資性票據(英文:Notes financing)指票據持有人通過非貿易的方式取得商業匯票,並以該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套取資金,實現融資目的。

融資性票據的嚴格定義應該是指該票據的產生缺乏貿易背景,使該票據缺乏自償性。因此,融資性票據產生於出票環節,而不是轉讓環節;或者說產生於承兌環節,而不是貼現環節。出票人簽發商業匯票即伴隨商業信用的產生,若經銀行承兌,則伴隨銀行信用的產生。票據究竟是貿易性的還是融資性的,完全取決於出票時的交易用途,貿易項下的票據,到期時能用商品回籠款來進行自償;被用作投資或償債的融資性票據,到期時因缺乏自償性而給兌付帶來不確定性。
一份因真實貿易而產生的票據,即使在之後某個轉讓環節中成為無貿易的融資性交易(如用於償債),銀行並為持票人辦理了貼現,也不會對承兌銀行構成風險或擴大貨幣投放。因為,此票據是基於真實貿易而產生,通過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償性;再則,票據前手與持票人雖屬融資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銀行貼現(更符合貼現政策,因前手與再前手具有貿易交易)後將資金劃轉給持票人,與持票人向銀行貼現取得資金,從貨幣投放的角度看,兩者是完全等效的。因此,筆者認為轉讓後的票據不應該存在融資性票據之說。當然下例情況例外,出票人與收款人為關聯企業,為借貸交易而簽發融資性票據,但因雙方無關聯交易而無法貼現,收款人遂將票據轉讓與其有關聯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為持票人並提供合法但與該票據實際並無關聯的發票與契約向銀行辦理了貼現,再將貼現款劃轉與前手。此類融資性票據看似轉讓後產生,其實仍在出票環節生成,只是藉助於轉讓環節,實現貼現融資目的。
發生在分公司與母公司間的票據背書轉讓,母公司持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提交的卻是分公司與票據前手交易的發票和契約或母公司直接開給分公司票據前手的發票和契約。看似不匹配,但卻是真實和合法的,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和獨立的會計核算,其對外的一切銷售交易和票據受讓本身就視同為母公司的行為。如果母公司申請貼現時提供的是母公司開給分公司的發票,則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母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的銷售。
融資性票據一定是發生在兩個關聯企業之間。這是因為,融資性票據的受讓本是一種借貸交易,在市場經濟日趨完善的今天,很難想像兩個無控股關係的企業會以票據受讓的形式進行資金借貸,即使確有必要,貸款方也會以借據伴隨資金劃付的形式進行,以完成法律意義上的給付履行。而在關聯企業之間,許多民營企業為謀求融資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關係,將子公司的產品銷售給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銷售給購貨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獨立報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資產額和銷售額的會計信息假象,以此獲得銀行重複授信。因此在這類關聯企業之間,完全能夠提供足夠多的、合法的、真實的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契約,但這些發票和契約與融資性票據的給付卻無任何對價關係,所以通過票據貼現必須提供發票和契約等形式要件並不能有效約束融資性票據的產生。
融資性票據存在的原因
和一般貸款相比,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獲取資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國存貸款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對貸款利率實行最低限制,但貼現和轉貼現利率已基本市場化,由市場供求決定。一般情況下,貼現利率比貸款利率低2到3個百分點。這樣,加上銀行承兌匯票萬分之五的開票手續費融資性票據獲取資金的成本大大低於一般貸款,造成企業從降低融資成本的角度出發,編造貿易背景,獲取銀行貼現資金。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的使用易於逃避銀行及監管部門的監控。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主要風險在開票行,融資性票據貼現資金相當於開票行的信貸資金貼現行通過查詢證實了票據的真實性後,貼現資金基本沒有風險,一般被視為企業自有資金,貼現行基本不對貼現資金的使用進行監控,尤其是企業在異地他行貼現。這樣,融資性票據貼現資金使用很容易逃避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監控,為企業不受限制地隨意使用。
銀行自身面對競爭採取的自我保護需要。在當前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部分商業銀行為了留住大客戶和優質客戶,主動為他們開立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幫助其降低融資成本。同時,銀行在自身資金緊張的情況下,也採取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辦法,幫助客戶到其他銀行獲取貼現資金。
票據業務不僅能為銀行帶來手續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還能方便地成為銀行調節流動性和控制資產規模的手段。銀行在資金寬裕時進行貼現和買入性轉貼現,在資金緊張時進行賣出性轉貼現或再貼現以獲取資金,在獲取收益的同時還改善了銀行的資產結構。分支行還可以利用貼現和轉貼現方便地進行規模控制,以應付上級行的指標考核。另外,由於貼現資產不進入存貸比考核範圍,銀行便利用貼現和轉貼現來突破監管當局的存貸比考核限制,以獲取更多的利潤。
監管當局在對真實貿易背景控制上缺乏比較有效的手段,也客觀上導致了融資性票據的增多。目前,在對真實貿易背景的審查方面,主動權在銀行,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在開票時要對貿易契約進行檢查,事後企業要補備增值稅發票,貼現時也要求審查商品貿易契約和增值稅發票,並從貿易契約、增值稅發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額之間的對應關係來控制貿易背景的真實性。但事實上,由於現實貿易結算方式的複雜性,所有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實的情況下,也並不能完全證實一筆銀行承兌匯票背後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這樣,監管當局對真實貿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措施。
為健全中國的金融市場,全面提升國內
金融基礎市場發展水平,央行已將加快票據市場建設擺上重要位置,而對票據融資性的逐步開拓將是這一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一環。我們所稱的融資性,已不僅指目前建立在真實交易背景上的票據承兌、票據(轉)貼現等形式,還包括純粹以融資為目的的票據發行與買賣。
票據融資性功能的開發,一是可以豐富企業的短期融資手段,避免目前企業短期性融資過度倚重銀行貸款的局面,選擇有實力與信譽的企業通過商業票據市場融資,降低資金成本,提高營運效率,特別是為企業資本運作提供有效支持;二是可以為市場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票據因其流動性和盈利性的良好結合會成為眾多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工商企業等投資者的重要投資對象,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可以通過貨幣市場進行有效的資產組合管理;三是有助於央行貨幣政策的市場化貫徹,票據市場的迅速發展不僅可為央行再貼現政策執行提供更廣闊的空間,而且央行可以直接利用票據的融資性進行公開市場操作,達到回籠資金、調節貨幣供求的目的。
票據融資在我國的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及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應以真實、合法的商業交易為基礎,而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顯而易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是禁止純粹融資性票據的。當然從釋放自有資金的角度講,通過簽發出票、背書轉讓實現的票據支付功能本身也蘊涵了融資功能。現在以“票據貼現”為名義的票據融資普遍存在,不僅銀行、企業樂於從事和參與票據貼現業務,還陸續誕生了為數不少的專門提供票據融資中介服務的公司(“票據掮客”)。
正常情況下,票據融資會在銀行和企業之間形成雙贏局面。一方面,銀行通過提供票據貼現服務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別收取一定的貼現利息和手續費(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向承兌銀行交納手續費),又可以從出票人處吸納一定的存款(依據不同信用等級收取不等的承兌保證金,通常為票面金額的30%),還可以持票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或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另一方面,因貼現率遠低於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融資代價和難度相對較小,持票人通過貼現可以及時獲得現金,加速資金周轉,降低財務成本,甚至還可規避匯率風險
但最近幾年票據融資有愈演愈烈之勢,甚至屢屢出現銀行違規操作和詐欺銀行的現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業集團內部通過關聯企業(或是關係密切,建立了某種默契的上下游企業、合作夥伴)簽訂並無真實交易關係的虛假契約,備齊銀行審查所需全套檔案、單證,然後由一家企業申請銀行開立承兌匯票,由另一家企業申請貼現,從而套取銀行資金。個別企業專門為此成立 “皮包公司”,專事這類灰色操作,事後即銷毀資料並註銷公司;亦有個別作為出票人的企業到期表示“無力足額交存票款”,從而尋求與銀行達成妥協,轉為短期貸款,以此達到持續套取銀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與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偽造、變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套現。現在另有一種“融資公司”,其操作模式更為多元化,其可以為客戶墊付承兌保證金,同時協助客戶向銀行申請開立承兌匯票,客戶再用貼現所得款項歸還“融資公司”墊付的承兌保證金,同時支持一筆手續費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9月5日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票據貼現事項
做了較大幅度調整:(1)明確規定商業匯票的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由承兌行貼現行負責審核,轉貼現行和再貼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審核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合規;(2)貼現申請人應向銀行提供的單證範圍由增值稅發票擴展至普通發票。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擴大了可以進行票據融資的企業範圍,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或許還昭示著融資性票據的逐步鬆綁。
票據政策性融資功能的開發
所謂政策性融資功能,是出於政策性用途目的而發行、買賣票據。依據融資用途,又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完全是利用票據的融資性作為執行貨幣政策的工具。傳統上有央行的再貼現,通過再貼現利率的調整反映央行的政策意圖。中央銀行票據的出現則是發揮票據政策性融資功能的一個良好例證。引入中央銀行票據替代回購品種,既大大增加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靈活性和自由度,又在客觀上相當於為市場提供了短期化國債品種,加強了對市場的利率牽引功能。
二是為籌集與長期性資金配套使用的短期周轉資金而由政策性金融機構發行或買賣票據。目前的政策性銀行主要依靠發行中長期政策性金融債來滿足其資金需求,彌補其短期頭寸不足僅僅是通過銀行間市場信用拆借債券回購來操作。政策性金融票據能否成為政策性銀行的另一短期流動性資金融通手段值得研究。另外,政策性銀行(包括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探索利用票據實現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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