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犯罪

票據犯罪

票據犯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犯罪是指在犯罪活動中一切利用票據進行的活動都稱為票據犯罪,狹義上一般是指,違反票據法和刑法規定,直接以票據作為罪名的犯罪。票據犯罪是金融犯罪中的一類罪,票據犯罪並不是一個法定的罪名,我國的《刑法》並沒有對票據犯罪作具體的規定,只是在學術界對票據類犯罪的統稱。票據犯罪一般是指自然人或單位違反票據法律規範,以偽造、變造、詐欺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這種犯罪一般表現為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或者簽發空頭支票、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或者出票人出票時作虛假記載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票據犯罪 
  • 類型:經濟術語
  • 定義:一般是指自然人或單位違反票據法律規範,以偽造、變造、詐欺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主體,客體,分類,特點介紹,

主體

就主體而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票據詐欺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責任主體,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則不同,須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金融機構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有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之分,票據犯罪行為卻均可由單位實施,即可以構成單位犯罪,只是在單位的共性特徵下還有一般單位與特殊單位的區別,因為後兩種票據行為只能由金融機構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而前兩種票據犯罪行為的實施可由任何單位作出,包括金融機構。在這一問題上,刑法典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均在本條明確規定了“單位犯前款罪”的刑事責任,194條票據詐欺罪的單位犯罪刑事責任則是在200條中予以補充規定的。所以,從單位犯罪的意義上來講,票據犯罪主體均具有單位犯罪的共性。

客體

相同的一點是,票據犯罪的各罪均以國家票據管理秩序為犯罪客體。在此基礎上,各罪還有單一客體與複雜客體之分: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國家金融票證(票據)管理秩序。由於該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所以不管偽造、變造行為是否導致其它危害後果的產生,只要該行為一經實施,國家金融票證(票據)管理秩序即受到了不法侵害,因而本罪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單一客體。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兩罪的客體均為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包括票據管理秩序),還包括金融機構的資金。這是由於兩罪均為結果犯,即不僅要實施非法出具、違法承兌付款、保證等行為,還要有“較大損失”或“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發生方可構成犯罪,所以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時已經侵害了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票據管理秩序),而危害結果的發生又侵害了金融機構的資金,因而該兩罪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
票據詐欺罪—該罪的犯罪客體也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秩序和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財產所有權。因為行為人實施票據法、刑法所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的目的在於非法占有“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所以該行為不僅侵害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還必將使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財產發生損害,故該罪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

分類

票據犯罪的分類比較複雜,主要是刑法上的分類,如以犯罪主體、犯罪侵犯的客體、犯罪行為方式、犯罪行為人主觀心態、被害人類型、票據主體為不同的標準來劃分票據犯罪的不同類型,本文主要從經濟法層面分析票據犯罪,並藉以對票據犯罪的預防提出防範措施。因而,對刑法理論層次過深的分類不作研究,而主要對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票據犯罪作通俗易懂的分類。
在刑法學理上,從犯罪行為方式上一般將票據犯罪分為:偽造型犯罪、變造型犯罪、詐欺型犯罪、冒用型犯罪、濫用型犯罪和瀆職型犯罪。偽造型犯罪包括仿照真實票據製作虛假票據犯罪的行為,一般講此種行為稱為一般偽造,或者假冒他人名義“偽造票據行為”,即所謂特殊偽造;變造型犯罪是指非法變更票據上除簽名以外的記載內容的行為,主要包括變更票據金額收款人名稱、收款日期、付款地點等等,而變更票據權利人簽名的犯罪行為;詐欺性票據犯罪包括使用虛假票據行為,使用偽造或變造的票據進行犯罪的行為,或者使用作廢、過期的票據進行犯罪的行為;冒用型票據犯罪是指冒充合法的持票人並持票使用的行為;濫用型票據犯罪的情形要稍微複雜,包括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票據、出票時作虛假記載的犯罪行為;瀆職型票據犯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票據業務中實施的瀆職行為,主要包括非法出具票據、違法承兌票據、為違法票據辦理付款、提供保證等犯罪行為。
票據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金融、銀行從業人員的參與犯罪現象突出,因而以犯罪主體作為標準劃分,可以分為一般主體的票據犯罪和特殊主體的票據犯罪。一般的票據犯罪是指非金融、銀行從業人員實施的票據犯罪,如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票據詐欺罪,這類犯罪主體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金融、銀行從業人員實施的票據犯罪為特殊主體的票據犯罪,如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這類犯罪多為瀆職犯罪,犯罪主體主觀方面以過失居多,但也有主動、故意犯罪的現象。後者以上的分類是在金融活動我們需要認知的票據犯罪分類。

特點介紹

如果單純從刑法角度分析票據犯罪的特點,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特點:票據犯罪是作為犯罪、發生在票據活動過程中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而從經濟法領域來講,就更多的具有一定的社會層面因素在裡面,因而票據犯罪的特點可以歸納如下:
  • (一)種類多、範圍廣、金額大且呈擴大趨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業銀行業中票據作為結算工具起的作用越來越大,而犯罪分子利用票據作案的行為也越來越多。票據犯罪多種多樣,而以票據詐欺行為居多,據不完全統計,自1998年至2002年12月間,全國銀行系統發生的票據詐欺案件占同期詐欺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涉及金額數以億記。票據詐欺犯罪日趨猖狐,並呈逐年遞增趨勢,且遞增幅度以成倍勢頭上升。票據犯罪活動範圍越來越廣。主要表現為從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蔓延和國內外犯罪分子的勾結使票據犯罪的國際化嚴重。票據犯罪的金額也越來越大,無論是單筆金額還是總計金額都具有無限上升的趨勢,這種巨額票據犯罪如果不從體制、制度上加以杜絕會對國家及社會造成越來越大的損失。
  • (二)票據犯罪內外勾結多發票據活動的專業性、技術性使犯罪
分子必須精於票據業務,否則被識破的可能性就會加大,正是因為部分犯罪分子缺乏此類優勢的情況下,而一些銀行內部員工又經不住誘惑,被犯罪份子拉下水,成為票據犯罪的共犯,這就使票據安全籠罩上了更多的危險因素。例如票據犯罪的金融機構人員既有一般票據業務人員,也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i5i。同時,我國金融機構改革的滯後和機制的不健全、金融秩序的混亂使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機也加大。而另一方面,有些內部員工利用工作的便利和機制的不完善主動邀請社會不穩定份子參與票據犯罪,是這一犯罪現象的重大特徵。
  • (三)票據犯罪的智慧型化、高科技化、職業化
票據自身具有的高度專業性、種類繁多、複雜,沒有專業的知識、精通的票據業務素質是很難實施票據犯罪的。有的“打時問差”開具空頭支票;有的“鑽銀行規章制度空子”從事票據詐欺。同時,法律法規、相關規章制度也都對票據行為做出了相當嚴格的規定,沒有專業的票據知識是很難鑽空子的。同時,票據犯罪份子利用高科技偽造簽章等行為也是票據犯罪高科技化的一種表現。對社會危害較大的另一方面是,票據犯罪份子一般具有嚴密的組織,內部分工明確、計畫周密,這都對我們預防及偵破票據犯罪增加了難度。
  • (四)票據犯罪國際化嚴重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經濟的高速發展、融入國際貿易市場的同時,涉外票據業務的發展也會隨之而來,而我國票據制度的不完善、大部分企業對票據業務知識了解甚少、銀行業對票據業務也比較陌生,種種條件給予了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機也顯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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