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票據外觀性的特點可概括為:鮮明的政策性和法律技術上的擬制性。
一、票據外觀性從本質來看體現出鮮明的政策性
所謂政策性,是指票據外觀性本質上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體現,而並非法律自身邏輯推演的當然結果。舊’法律的本質在一定意義上來說就是對利益的調節,特別是對相衝突利益的平衡。由於不同的主體具有不同的利益,其渴望法律保護的重心與價值取向自然亦不相同。在票據行為中,作為真正的權利人,必然渴望法律重視對靜的安全的保護,以求維護其既得利益和“享有的安全"。作為相對交易人,則必然渴望法律重視對動的安全的保護,以求確認交易行為有效,維護其預期利益的安全。當二者的利益發生衝突,法律保護誰抑制誰,這從根本上看就是一個立法者的選擇問題。政策當然具有相對的不穩定性。決定政策的因素涉及一個時期的立法價值取向、社會權利觀念、社會成本的分析,甚至還包括法律文化傳統等因素。因此各國票據立法例中,對票據外觀性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認程度表現得千差萬別。即使同一國家的不同法域或不同時期,也可能表現得不具一致性和穩定性。u叫同時政策性也決定了,只要有必要和可能,無論法律固有理論的邏輯體系是否可以推演而出,立法者可以確立票據外觀性來選擇其要保護的利益主體。
二、票據外觀性在法律技術上表現為具有擬制性
所謂擬制性,即票據首要關注的並非真實權利或真實意思的狀況到底如何,而是著眼於外觀如何,當外觀性要件具備時,法律根據通常情況(真實與外觀相符的情況),擬製法律事實的存在。這種因擬制而發生的法律效果,與基於真實的權利或意思而發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等效的,非法定情事不得將其推翻。台灣學者梁宇賢認為“票據法為商事法中具有高度技術性之法。完全由立法專家所創設,其內容並非僅憑一般常識或倫理觀念所能了解。"n婦票據法為保障票據流通和利用,創設了其特有的技術規則,以及為保障票據權利實現而確立了技術性的解決方法,體現了極強的技術性。票據法這種特有的制度性的技術規範為票據外觀的擬制提供了可能和必要的前提。技術性規範所確立的票據外觀具有一定的定型化,其與真實權利或真實意思有著或近或遠的距離,藉由擬制的橋樑,把票據外觀視為法律真實,實現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的溝通。這也是票據外觀性之政策性在法律技術上的表現。
價值
“票據法的立法宗旨有兩個:一是促進票據的流通;二是保護交易安全。這兩個宗旨也可以認為是票據法的最高立法原則。”一方面這種立法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票據外觀性,另一方面票據外觀性也從根本上促進票據法立法目的的實現。
1.促進票據流通的便捷
票據的基本功能包括作為支付的手段、信用的手段、結算的手段和融資的手段四大類。副無論是代替現金使用的支付手段,還是作為債務擔保的信用手段,或是進行債權債務結算的工具,以及調度資金使用的融資工具,無不以票據之流通為基礎。而要便捷順暢地流通,就需要外觀性的保障。持票人通過背書或交付的方式轉讓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票據幾經輾轉後,試想如果受票人不能基憑票據外觀信賴其權利,還要去一一考證出票的真正原因關係、前手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情況、背書幾經輾轉的真意。這樣繁瑣和困難的工作是當事人力所不能及的,也是不符合商品經濟內在要求的。而且若票據流轉過程中某一環出現了票面意思與行為人真實意思相左,僅憑這點就保護真實意思而徹底否定在後的若干個交易,會使每一個票據當事人膽戰心驚,又如何信賴和使用票據呢?因此,離開票據的外觀性,票據就無法或者至少很難流通,其功能的實現亦成一種美好的幻想。而基於票據的外觀性,受票人只需從票據的外觀上考察和衡量,有法律保障其合理的信賴,這種方式簡便易行,從而使票據迅捷流通。事實上,為儘可能促進票據之流通,票據法在設計上一定程度地體現了票據外觀性。諸如票據行為與原因關係分離、以背書代替轉讓通知、付款只作形式審查、認票不認人等。這些都是外觀性的表現。
2.保障票據流通的安全
如前所述,法律上的安全可以分為“靜的安全"和“動的安全”。票據流通的安全當屬後種。從出票、交付、背書、轉讓到承兌、支付、追索權的行使。整個票據產生和流轉的過程中,交易安全倍受關注。在眾票據當事人之間往往並不發生直接的票據關係,當事人如何信賴自己手持的票據能在一定時候得以兌現?對於債務人而言,他處於相對有利的地位,大可不必擔心;而對於債權人來說,其權利就極易受到侵害。票據外觀性通過對票據形式的嚴格規定、對當事人行為的嚴格限制,向交易相對人一方予以適當傾斜,衡平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特別是當非法取得的票據繼續進入流通過程,票據外觀性從社會本位理念出發,從商品交易的根本需要出發,對於後手善意取得人的權利給予支持和保護,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但外觀性也並非不關心真意,只是出於交易安全上的考慮,推定表示即為真意,這樣也有利於增強當事人的責任感,謹言慎行,從而從另一個角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在票據法中不乏基於外觀性對交易安全保護的用心設計,如金額不得塗改、背書必須連續等。
一般來說,票據的流通便捷與交易安全處於相互對立互為消長的地位,票據愈適於流通,交易安全相對減低。n引而票據外觀性則是平衡此二者的一個絕佳工具。票據流通的前提是票據的安全,而票據越安全,人們對票據的信心就越強,從而更願意使用票據,又將進一步促進票據的流通。於是,一方面,外觀性對票據外觀形式作出規範,避免隨意作出的票據破壞交易秩序;一方面,外觀性對基於票據外觀的合理信賴給予肯定和保護,使善意當事人可以放心使用。這樣,票據流通過程中轉讓的次數與信用的增長就形成一種正比關係,轉讓次數越多,因背書而成為連帶的債務人也越多,持票人實現票據權利的保障也就越大。這種良性的循環,使信用機制逐步建立,有效促進了票據各功能的達成,因而成為實現票據法立法宗旨的有效途徑。
關係
票據外觀性與票據無因性的關係
票據無因性既是票據法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票據行為的基本特點之一,雖票據法未有明確規定,但這在票據理論上已經形成一種共識,且如同票據法絕大多數之規定一樣,具有強行性。它包括票據關係的無因性和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兩個層次,但這兩個層次並不是截然分立的,而是互為表里的關係。所以這裡指稱票據的無因性並不特彆強調是指票據關係還是票據行為,統而觀之。通常認為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與作為其發生前提的實質性原因關係相分離,從而使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關係的存廢或其效力有無的影響。引謝懷杖先生認為無因性即抽象性,票據行為只須具備其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問其實質u引。票據因而成為無因證券、抽象證券。
票據外觀性與票據無因性是從不同角度對票據性質的說明,二者聯繫密切。
其一,從價值意義上看,二者都是為促進票據的流通性這一宗旨服務的。縱觀票據和票據制度的發展歷史,從一定的角度來看,就是票據規則不斷發展完善以促進票據轉讓流通、適應商品經濟發展需要的歷史。流通是票據的生命。票據外觀性和票據無因性都是為此而生。無因性使票據行為與基礎關係相剝離,使取得人可以不必對其前手們之間的原因行為進行考察,這些原因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受讓人享有權利,由此通過無因原則維護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n61而外觀性賦予票據外觀以可信賴,受讓人只需考察票據之外觀,基於外觀而作的善意判斷即可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因此二者從內外兩個不同的維度使票據的流通成為現實。
其二,從理論基礎來看,二者都有外觀理論的支撐或補充。票據外觀性是外觀理論在票據上之運用的集中體現,而票據無因性的理論基礎也需要外觀理論為補充。票據無因性是建立在票據行為性質基礎之上的。關於票據行為的性質,主要有契約行為說、單獨行為說n",契約說強調雙方合意及交付之要件,關注票據的安全,而對於票據的流通性關注不夠,英美法系多采之;而大陸法系一般認為宜采單獨行為說。引但無論是契約說還是單獨說,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欠缺交付時需要結合權利外觀理論才能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
其三,票據外觀性是票據無因性的必然延伸或者說票據無因性是票據外觀性的內在體現。票據無因性使票據成為抽象證券,那么法律側重對它從形式上來規範。從票據行為的效力來看,只要票據行為具備法定要件,在外觀上能予人以信賴,便能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即使其原因關係中意思表示有瑕疵,也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從票據權利的行使來看,持票人無須證明原因關係的效力與內容,通過提示票據,依票面上所記載的文義就可請求給付一定的金額。此外,票據債務人還不得以原因關係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據者,不繼受讓與人的權利瑕疵,即使讓與人沒有處分權,仍然對票據取得完全的權利。二者可謂是一個由里及表的共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