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要想生存與發展就必須與他人建立各種形式的社會關係,社會關係的總和構成一個動態的、非線性的、複雜的社會關係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關係的客觀本質
- 類型:社會存在
- 含義:人類主體之間的相互聯繫
- 特點:社會關係的一般規律
關係介紹
一般規律
社會關係價值率的變化規律:任何社會關係的價值率Pw圍繞社會平均價值率Po上下波動,即Pw~Po (4-17)
當Pw>Po時,就會不斷擴展其規模;當Pw<Po時,就會不斷縮小其規模,直至完全消亡;只有當Pw=Po時,其規模保持相對穩定。
顯然,同一社會關係對於不同個人將會有不同的價值率,因此有關各方對於同一社會關係將會表現出不同的態度:有人維護它,有人反對它,也有人保持中立。
利益相關性
利益相關係數:如果A得到使用價值量Qua後,B可間接得到使用價值量Qub,則把
Rb/a=Qub/Qua (4-18)
定義為B相對於A的利益相關係數。
①當R=1時,表明雙方的利益關係完全一致,此時雙方很容易結成一個緊密的整體;
在通常情況下,人們之間的利益相關性是不對等的,則
Rb/a≠Ra/b (4-19)
根據相關性的大小,使用價值也可分為四種類型:排它性使用價值、不完全容它性使用價值、完全容它性使用價值和否它性使用價值。正因為使用價值的排它性和否它性,人們之間才存在各種矛盾利益,才需要建立各種利益分配關係,以解決利益上的矛盾;正因為使用價值的容它性,人們之間才存在各種共同利益,才願意共同勞動或共同消費,以發展共同利益。
一般來說,精神財富比物質財富具有較多的容它性,具有較少的否它性和排它性。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消費的重心不斷從物質領域向精神領域轉移,排它性和否它性使用價值在整個使用價值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低,人們之間的共同利益越來越多,其利益相關係數將無限趨近於1。
傳遞
間接利益相關係數:如果主體A相對於主體B的利益相關係數為Ra/b,而主體B相對於主體C的利益相關係數為Rb/c,則把
Ra/c=Ra/b×Rb/c (4-20)
定義為主體A相對於主體C的間接利益相關係數。
由於利益相關係數總是小於1,利益相關係數經過一級傳遞後將產生衰減。間接利益相關性還可以繼續傳遞,從而構成多級間接利益相關性,使整個社會形成了一個複雜的、動態的、非線性的利益相關的網路系統。改變其中一部分人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要改變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間接的利益相關係數可以是正數、負數和零,利益相關性的傳遞也因此分為負向傳遞、正向傳遞和絕緣阻四
辯證關係
1、“為我”是一切主體生存與發展的內在動力。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實際上就是人類自身有序化規模的不斷增長過程,人類主體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擴展自己的價值生產和價值消費的規模總量,換而言之,人類主體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追求可持續的價值率最大化(或追求可持續的利益最大化),即主體的一切行為的內在動力就是“為我”,如果主體失去了“為我”這個內在動力,那么,任何主體都必然走向滅亡,就必然會“天誅地滅”。
2、“為他”只是“為我”的延伸。由於人類社會是一個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一個人的價值關係一旦發生了變化,必然會導致其他人的價值關係也會相應地發生一些變化,這種價值相關性既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負向的。“利己”與“利他”、“為我”與“為他”是可以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利他”行為可以使自己在更大範圍、更長時間、更大機率、更高穩定性上達到“利己”的最終目的。人與人之間的利益相關性越高,“為我”與“為他”的價值對等性就越強,此時,人將會表現出越多的“為他”行為。例如,母子之間、夫妻之間由於通常存在很高的利益相關性,因此必然會表現出很多的“為他”行為。此外,價值需要的層次越高,其共享性和兼容性就越強,人在消費這些價值時與他人之間所產生的利益相關性就越大,就會表現出越多的“利他”行為。在特殊情況下,人有時為了“利他”而完全否定自我,導致自我價值的完全喪失(即犧牲),這是“利他”行為的極端狀態或極限狀態,通常是由“思維慣性”、“信仰理念”或“倫理規則”所引發的。
3、社會為何不能推崇“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哲學內涵就是:萬事萬物(包括人)都是以“自我”為價值中心,它是一切社會秩序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相反,如果萬事萬物不堅持以“自我”為價值中心,那么一切社會秩序將不復存在。雖然在理論上,這個命題並沒有錯,但為何所有社會都將其排斥在社會公德之外呢?這主要是因為信奉“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人容易產生如下的認識偏差:
注重確定性價值,而忽略機率性價值;
注重直接性價值,而忽略間接性價值;
注重顯性價值,而忽略隱性價值;
注重眼前性價值,而忽略長遠性價值;
注重局部性價值,而忽略整體性價值;
注重物質性價值,而忽略精神性價值;
注重具體性價值,而忽略抽象性價值。
通常情況下,“利己”行為所產生的價值回報往往具有較多的確定性、直接性、顯性、眼前性、局部性、物質性和具體性,容易被人們所認識;而“利他”行為所產生的價值回報往往具有較多的機率性、間接性、隱性、長遠性、整體性、精神性和抽象性,難以被人們所認識,需要一定的時間、一定的機遇、一定的環境條件、一定的知識(即智商)和一定的眼力(即情商)才能充分地、全面地進行認識,這就會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利他”行為的內在驅動力。因此,在落後社會生產力的條件下,在較低知識層次和較低道德水準的群體裡,如果推崇“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社會理念,將會嚴重地影響“利他”行為的實施,惡化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削弱社會的凝聚力,最終必然會損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歷史演變
1、生理合作關係(或血緣關係)的形成與發展。
2、家庭關係的形成與發展。
3、經濟關係的形成與發展。
4、政治關係的形成與發展。
5、文化關係的形成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