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關於阻卻行為違法性的一般原則。指在社會生活中由歷史形成的並為社會倫理秩序所容許的行為,即可排除行為的違法性。例如拳擊、摔跤中的競技行為,醫生的外科手術,科學實驗等,雖有一定的危險或傷害發生,但得到社會的認可,並無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習慣,被視為正當行為。此說認為,認定行為的違法性,不應單純以法益有否受到損害為準,而應具體地全面地分析行為的態樣及其價值,作出是否是社會相當性行為的判斷。只有背離社會相當性的行為,才是違法行為。一般認為,社會相當性說有一定合理性,是阻卻違法的一般性條款。但有論者認為,此說缺乏明確的評判標準,立論過於抽象,不好掌握,是其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