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犯的理論與實踐探索》是對刑法中與挪用有關的犯罪進行的系統化、類型化的研究,採用了歷史的、比較的、實證分析等方法,緊緊抓住挪用犯的挪用實行行為,在對挪用犯的法律沿革,挪用行為特徵、本質以及挪用行為的一般性問題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挪用犯中各罪存在的疑難問題進行了分析論證,最後,從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出發,對挪用犯的未遂、共犯以及罪數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基本介紹
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作者簡介
羅猛,男,1974年6月出生,籍貫重慶,刑法學博士,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後研究人員,兼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處處長,曾獲北京市檢察機關優秀偵查員(十佳),十佳調研能手等榮譽稱號,入選北京市政法系統“十百千”人才工程系統專家,公開發表論文50餘篇,研究成果多次獲獎。
·查看全部>>
目錄
序一
序二
第一章 挪用犯的法律沿革
第一節 我國關於挪用犯的歷史沿革和法律現狀
一、我國關於挪用犯的歷史沿革
二、我國關於挪用犯的法律現狀(1997年刑法典頒布至今)
第二節 境外關於挪用犯的立法現狀
第三節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關於挪用犯的立法現狀
第二章 挪用行為研究
第一節 “挪用”的界定
一、挪用的詞性
二、挪用犯的行為樣態——“挪用”的含義
三、“挪”與“用”的關係
四、“挪用”的特徵
五、挪用行為與借用行為辨析
第二節 挪用行為的本質
一、挪用行為的法益侵害性
二、挪用行為的排除社會相當性
三、挪用行為的刑事違法性
第三章 挪用公款罪疑難問題研究
第一節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一、如何認定本罪中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單位挪用的定性
第二節 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含義
二、挪用公款給國有單位承包、租賃者的定性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理解
四、挪用公款罪用途的認定
五、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第三節 挪用公款罪向貪污罪轉化的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向貪污罪轉化的法律沿革
二、挪用公款罪向貪污罪的轉化與轉化犯
第四章 挪用資金罪疑難問題研究
第一節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
一、私營企業業主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受委託人員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第二節 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借貸給他人的認定
二、行為人挪用資金歸自己企業的定性
三、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
第五章 挪用特定款物罪疑難問題研究
第一節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範圍和性質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範圍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性質
第二節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觀方面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是本罪的構成要件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中“挪用”的含義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
第三節 關於《刑法》第384條第2款的解讀
第六章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疑難問題研究
第一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罪名
第二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客觀方面
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客觀表現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是本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與《刑法》第185條的關係解讀
第四節 單位責任與個人責任平衡論
一、單位犯罪中責任的平衡問題
二、單位犯罪主體的屬性
三、單位犯罪責任的比較研究
四、對單位犯罪的立法建議
第七章 違法運用資金罪疑難問題研究
第一節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罪名
第二節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主體
第三節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違法運用社會保障資金
二、違法運用住房公積金
三、違法運用保險基金
四、違法運用證券投資基金
第八章 挪用犯的犯罪形態
第一節 挪用犯的特殊形態
一、挪而未用的定性
二、挪用犯的未遂
第二節 挪用犯的共同犯罪
一、有身份者與無身份者的共同挪用
二、不同身份者的共同挪用
第三節 挪用犯的罪數形態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附錄
·收起全部<<
前言
我一般不大喜歡為他人作序,究其原因,我也說不清楚。這或許是一種消極的思想在起作用吧。但今年我破了例,先後為三位博士出書作序。他們都曾是我的學生,大作出版之際希望我寫上幾句,我還好意思固執嗎?
羅猛博士在北京市海淀檢察院反貪局工作,對反貪工作有豐富的閱歷與經驗。我們之間的了解是逐漸加深的。入學以後,我們曾探討過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問題。我說,現在刑法學方面的博士學位論文越來越多,涉及的範圍和深度也相當可觀,要想寫出有新意的東西,只能從自己擅長和熟知的領域出發來確定論文選題。經過一段學習之後,他表示要以挪用犯為內容作為自己的學位論文。經過考慮,我同意了他的選擇。因為在交談中,我發現他對挪用型犯罪的案件情況了如指掌,提出了許多具有價值的問題。對於研究者來說,發現問題是研究的最重要前提,有時候比研究本身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