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官

社會法官

司法固有的程式化、規範化、對抗性的特點,導致司法機關在處理糾紛上效率低、成本高、親和性差,民眾不適應、不滿意、不認可。尤其是廣大鄉村的鄰里糾紛、宅基地糾紛、贍養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等,更需要一種平和、簡便、快捷、低成本的方式來解決,而這些都是司法手段難以達到的。可以說,大量涉訴信訪事件的產生,就是司法局限性的最直接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法官
  • 成立時間:2009年4月
  • 地點:河南省
  • 背景:院判決之後“案了事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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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社會法官:從2009年4月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範圍內開始建立“社會法庭”,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解決“案了事未了”的事件。在“社會法官”的選任上,在當地民眾中有較高威望而且願意給老百姓辦事、有能力解決問題的普通民眾擔任“社會法官”,如當地的退休幹部、退休教師、老模範、老支書等, 老百姓不上公堂,不交訴訟費,不走繁瑣的程式,在“社會法官”的主持下,通過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民事糾紛的特殊的“法庭”。

背景

20多年前,河南省新鄉市小冀鎮西街村村民茹某,因為弟弟修房時多占了幾公分兩家共有的風道,將弟弟告上法庭。經法院多次調解不成後,法院判決弟弟拆除多占風道上的圍牆,但弟弟拒不執行判決。後來,哥哥申請強制執行,但拆除圍牆會影響弟弟的房屋,法院作了幾次調解還是不行。花錢打官司打了幾年,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兩家矛盾越來越深,兩兄弟還因此動手打了幾架。事情就這樣一直持續到茹某去世,雙方矛盾仍然沒有解決。  像這樣法院判決之後“案了事未了”,甚至“一場官司十年仇”的事情在新鄉不止一起,在河南、乃至全國也是普遍存在。由此可見,司法判決似乎不是化解此類糾紛的最佳途徑。
社會法官在解決案件社會法官在解決案件

建立

在這樣的背景下,自2009年4月起,河南省高院首先在全省範圍內開始建立“社會法庭”,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解決這類“案了事未了”的事件。
鄭州、新鄉、許昌等地的10個鄉鎮試點成立“社會法庭”。糾紛經“社會法庭”調解達成協定後,人民法院會對協定予以確認,“社會法庭”的調解書便具有了強制執行效力。

選任

在“社會法官”的選任上,一定要選出在當地民眾中有較高威望而且願意給老百姓辦事、有能力解決問題的普通民眾擔任“社會法官”,比如當地的退休幹部、退休教師、老模範、老支書等,但一般不選現任的鄉鎮幹部擔任“社會法官”。
首先,“社會法官”在當地民眾中有威望,同樣一句話,由他們說出來可能比其他人說出來效果更好。
其次,“社會法官”往往在當地生活了幾十年,對當地的風俗人情了如指掌,一次糾紛表面上可能是因為一件小事而引起的,但實際上兩家的恩怨由來已久。“社會法官”能更準確地找到糾紛的癥結,從根本上化解糾紛。最後,‘社會法官’調處糾紛的方式更靈活,對於一起糾紛,他可以隨時化解,很多時候喝著酒、聊著天就把問題解決了。

作用

社會法官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凸顯,法院受案數量出現“井噴式”上漲,法院實際上已經從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防線”變成了最前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積壓,案件超審限、案結事不了、涉訴上訪等問題突出,嚴重困擾著法院工作。
河南省是個農業大省,農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自立性、自主性大大增強,相互之間的利益衝突日益增多。而司法固有的程式化、規範化、對抗性的特點,導致司法機關在處理糾紛上效率低、成本高、親和性差,民眾不適應、不滿意、不認可。尤其是廣大鄉村的鄰里糾紛、宅基地糾紛、贍養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等,更需要一種平和、簡便、快捷、低成本的方式來解決,而這些都是司法手段難以達到的。可以說,大量涉訴信訪事件的產生,就是司法局限性的最直接反映。
這些問題和現狀,迫使要在體制內進行改變,更要從體制外著眼,從源頭上尋求疏導社會矛盾、減輕訴訟壓力的新渠道。所以我們要跳出法院之外,從社會上、從廣大人民民眾中尋求解決民事糾紛的新力量,以彌補司法之不足,探索並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在廣大農村,確實有一大批德高望重、民眾信服、樂於奉獻的“權威人士”,他們熟悉當地習俗,了解各種關係,有更多的智慧和辦法處理形形色色的矛盾糾紛。比起到法院花錢打官司最後結怨,民眾更喜歡通過“權威人士”的免費調解來化解糾紛。就是要通過“社會法庭”,把這些寶貴的社會力量集中、動員和利用起來,用民間的力量來解決社會糾紛,幫助法院開展工作。

案例

在鄭州市中原區須水鎮,有李某兄弟3人。父母去世前留下3間房子,三兄弟一人一間,共同居住。後來,老大和老二在外面有了新房,3間老房就由老三一人使用。
2008年,老房子因故要拆遷,於是便產生了一筆數額可觀的補償款。老大和老二提出,房子屬3人所有,補償款應由3人平分,但老三不同意。老三認為,兩個哥哥都比較有錢,在外面也都有了新房,就自己沒有,並稱父母在去世前說過這3間房子歸自己所有。老二則提出,當年為父母辦喪事花了3萬多元,都是老大和老二出的,如果補償款歸老三一人,他就應該分攤當時的喪葬費。三兄弟為了這件事情準備打官司。
這時,和三兄弟同村的“社會法官”李國民主動上門調解。他分別找到經濟條件好的老大和老二做工作:“你們兄弟3個,老三最窮,原來還有個老房子住,現在拆遷,雖說有補償款,但是別說是3人分,就算全部都給老三,他蓋好新房錢基本上就沒有了。再說,老三一直跟著你們父母,你們長期不在家,好多事兒都是他幫老人幹的,這些能用錢來算嗎?你們倆都不缺那點錢,還在這兒爭來爭去,真的忍心讓老三連房子都住不上?”
一番勸說,老大和老二都有了愧意,紛紛向李國民表示,不再向老三要補償款,並答應如果老三蓋房子錢不夠還可以借給他。一場既花錢又傷感情的官司不用打了,兄弟3人瀕臨破裂的感情又和好了。

反應

贊同
“社會法庭”與老百姓“見面”後,首先得到了不少糾紛當事人的認同和支持。同時,因為能幫助解決一些信訪問題,“社會法庭”也很快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此外,一些專家、學者也對“社會法庭”表示贊同,認為它具有創新價值,是法院對客觀需要的正確認識。
質疑
但質疑的聲音同樣存在。有專業人士指出,人民調解制度在中國早已建立,河南“社會法庭”的工作性質、工作方式和人民調解機構基本一致,等於是在法院系統內又建設了一套基本相同的人民調解機構。

回應

張立勇表示,與人民調解相比,“社會法庭”首先由當事人隨機選出他們信賴的“社會法官”,甚至雙方的親朋好友也可以參與進來,使糾紛解決主體和客體高度契合,能夠對解決糾紛的社會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其次,“社會法庭”不僅通過嚴格的選任程式把當地真正威望高、品行好、經驗豐富的民眾推選出來,更可以通過賦予這些民眾“社會法官”的光榮稱號,使其民間威望有了司法支撐,在調處糾紛時的底氣更足,權威更高。第三,人民調解組織一般依行政村設定,處理社會糾紛的範圍較窄。而“社會法庭”依鄉鎮設定,對於鄉鎮範圍內的村內及跨村糾紛,“社會法庭”均可參與調處,且適宜調處糾紛的類型也明顯增多,除了常見的家庭糾紛和鄰里糾紛外,人身損害賠償、用工契約、勞資爭議等糾紛也可交由“社會法庭”處理,調處糾紛的範圍更大。
“‘社會法庭’彌補了法院調解‘柔性’不足和人民調解‘剛性’不夠的缺陷,取二者之所長,補二者之所短,整合比人民調解更廣泛、權威的民間力量,採取比人民法庭更簡便、靈活、實用的調處手段,是我們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新途徑、新突破。對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委的領導同志都對我們的‘社會法庭’工作給予了高度關注和充分肯定。”張立勇說,“只要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不變,只要當前的社會形勢沒有發生大的轉變,只要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依然存在,‘社會法庭’就有其存在的重要價值。任何一個新生事物的出現,任何一項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有一個被社會認識、被實踐檢驗的過程,但只要人民民眾需要它、支持它,它就會有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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