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正確理解,主要表現,權利公平,規則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社會保障公平,主要原則,制度保證,制度建設,實施路徑,社會意義,司法機制,現實意義,遵循原則,突出重點,樹立理念,
基本含義
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標,也是一個文明社會進步的標誌。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偉大實踐,明確提出要在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切實維護與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黨的
十六屆六中全會指出,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強調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
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這使我們對制度建設重要意義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深化,對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將產生深遠影響。
正確理解
公平正義,早已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詞了。但到底什麼是公平正義,卻不是一兩句話能說清楚的。人們對公平正義的理解,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莫衷一是。
就拿人們關心的收入分配領域的公平正義問題來說,人們對收入差距的看法就不盡相同。有人認為,市場經濟講競爭,人的能力有強有弱,承擔的風險有大有小,付出的努力有多有少,收入存在差距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也有人說,有差距是正常的,但要看收入差距產生的原因是什麼;還有人說,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正常的,但超過一定限度就難說公正了。那么,到底應該如何理解公平正義呢?
所謂公平正義,在現代漢語大詞典(1999年版)中的意思就是說公正而不偏袒沒有偏私,一般來說,反映的是人們從道義上、願望上追求利益關係特別是
分配關係合理性的價值理念和
價值標準。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會產生公平正義的問題。但要準確把握公平正義的內涵,必須用歷史的、具體的、相對的眼光來分析。
首先,公平正義是歷史的。公平正義是一個發展著的歷史範疇,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認識是不同的,沒有恆定不變的公平正義的標尺。今天我們認為“不公正”的現象,歷史上可能就曾以“公正”的面貌出現過;今天我們認為“公平”的事情,隨著歷史的發展就有可能逐漸演變成“不公平”。馬克思曾指出:“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公平觀認為奴隸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資產階級的公平觀則要求廢除被宣布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關於永恆公平的觀點不僅因時因地而變,甚至也因人而異。”因此,我們應該把公平正義放在一定的歷史條件和歷史環境中來討論。
其次,公平正義又是具體的。公平正義在不同領域,內涵也不盡相同。比如在經濟領域講公平正義,主要是指市場經濟
等價交換原則所體現的平等,也就是人們常說的
公平競爭、合理合法進行競爭。而在社會領域的公平正義,所指的是一種相對公平,他的一個重要的方面就體現在保障包括老弱病殘等
弱勢群體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需求,因而不能把經濟領域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公平原則簡單拿過來。因此,我們必須把公平正義置於具體的領域,針對具體問題和具體人群進行具體的分析,而不能不加分析、不加區別地簡單套用。
以上兩種公平正義,其根本在於執行正義的方式,而這裡面則包含了程式性正義與補償性正義。程式性正義一般用於經濟領域,而補償性正義則用於社會領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相對公平很多時候往往和不公平之間混雜在一起。很多情況下,往往有人會用相對公平來詮釋不公平的行為,在實際中需要人們加以辨別。
再次,公平正義還是相對的。公平正義的實現受具體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的制約,那種絕對完美的公正是從來沒有的,只會存在於觀念和幻想之中,公正本身就包含著差異和差別。從橫向來說,儘管我們的思想理論、政策法規明確了公平的具體含義、原則和評價尺度,但面對的現實世界卻是千差萬別的。我們所處的經濟文化環境不同、社會條件不同、個人稟賦和家庭狀況不同,所以並不是都處在同一個起跑線上。純粹的起點平等是做不到的,也是不存在的,競爭的最後結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公平,在實際中只能求得大致公平、相對公平。從縱向來說,公平的實現也不是瞬息之間一蹴而就的,是要受到經濟政治文化發展制約的,是一個發展的歷史過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程度如何,公平問題解決和實現的程度也就如何,這不取決於人們的意志和善良意願。
總之,當我們用歷史的、具體的和相對的眼光,來審視公平正義時,就不會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就不會“刻舟求劍”,把被歷史拋棄的公平觀念再拾起來;就不會“以矩畫圓”,混用不同領域的公平標準;就不會“揠苗助長”,提出不切實際的公平要求。
主要表現
權利公平
在現代社會,社會公平首先意味著社會權利上的公平,它承認並保證社會主體具有平等的生存、發展權。也就是要求社會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給每個社會主體的生存、發展的機會是平等的,勞動的權利、受教育的機會、職業的選擇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種族、性別以及資本占有狀況等因素的限制和影響。
機會公平。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活動,要求社會確保機會均等,這是實現權利公平的前提。從有利於挖掘、發揮出每個人的潛能的要求來看,機會公平意味著要滿足人的不同層次需要和不同人的不同層次需要,是一種立體狀網
社會公平正義——村務公開絡式的公平。這一方面要求社會多提供機會,另一方面社會制度安排要保證所有機會是均等的。
規則公平
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活動,要求規則必須是公平的,只有在規則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現機會公平、權利公平,才能保證效率的提高。即是說,政府不僅要保證在制度和規則面前所有社會主體一律平等,還要保證社會主體享有平等的規則。
效率公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公平要以效率為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社會公平觀念首先要以整個社會的發展為出發點和目的,即必須與效率聯在一起求公平。拋開效率而言的社會發展、人的發展、社會公平,有失偏頗,也沒有意義。一方面,效率決定公平,效率的水平決定公平的程度。沒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來源於公平,沒有公平就難以有效率。這樣,就形成了市場經濟的一種新的公平觀念———效率公平。其實質,就是競爭公平和發展公平。它是就整個社會而言的公平,是社會進步的基石。
分配公平
在當代,人們通常以
社會財富(包括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為評判社會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據,所以,分配公平是社會公平的根本內涵和最高層次。分配是否公平,不僅關係到效率的高低,對社會制度的變革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與穩定也起著決定性作用。實現分配公平,有賴於合理的社會分配機制的建立,其中分配製度和分配政策起著極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社會保障公平
在現代社會,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為此,要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保障體系。特別是對貧困民眾,以及缺乏參與社會選擇、社會競爭能力亦即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和遭遇各種災難的人,政府和社會必須提供社會保障,為其生存、發展提供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這是政府的責任和社會的義務,同時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
主要原則
保證原則。即切實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只有對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給予切實的保障,堅持使發展的成果惠及絕大多數的社會成員,才能從最低底線的意義上體現出作為個體的人對社會的貢獻,實現以人為本的社會發展理念,才能保證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受益,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發展,避免只有少數人受益的“有增長無發展”的情形,真正提升社會發展的質量,保持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機會平等原則。即從總體上保證每個社會成員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發展機會。機會平等原則要求摒棄先賦性的因素(如特權、身份等級)等不公正因素的影響,保證每一位社會成員能夠有一個平等競爭的條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從而拓展自由創造的空間。但是從現實社會上看,絕對的平等是不存在的。從社會成員個體之間存在差別角度說。如果沒有損害公正的保證原則和共享機會,存在差別機會有助於激發社會集體的活力,滿足不同階層社會成員的利益要求,並推動社會在不斷的追求中向前發展,進而推動社會的整體進步。
效率效應的原則。公平與效率都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所要實現的公平是以效率為基礎的公平和有效率的公平。在
社會資源形成過程中。追求效率是天然屬性,這種天然屬性對社會往往會產生兩種效應:一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與使用,為社會高效率地創造財富,極大地滿足社會成員的物質和文化需求;二是市場經濟排斥收益平等是一種自發行為,如果不對此進行自覺的調節和控制,那么,必將導致社會
兩極分化。兩極分化又會反過來制約和破壞效率效應。因此,對社會資源進行分配時,必定要與社會成員所投入的勞動質量、數量以及投入的
生產要素相聯繫,使得社會資源的分配與其對社會的貢獻相聯繫,實現效率效應。只有這樣才能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才能激發整個社會的活力。
社會調劑的原則。即立足於社會的整體利益,對一次分配後的利益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使社會成員不斷得到由發展所帶來的利益,進而使社會生活的質量不斷有所提高。中國正處在一個機遇與風險並存的關鍵時期,為了避免
社會風險,有效地應對社會問題,實現社會的安全運行。就必須做好兩個方面的事情。其一,從相對巨觀的方面來看,必須建立一個合理、公正的社會分配結構。其二,從相對微觀的角度來看,為了實現一種井然有序的社會狀態,有必要建立健全社會利益的協調機制、各種暢通的民意表達機制並使之制度化、經常化,及時地實現政府職能的定位由經濟型向公共服務型的轉換等。
制度保證
什麼是制度?一般來說,制度是社會成員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式辦事的行為準則。就一個社會來說,制度是多領域、多層次的複雜體系,既有反映社會屬性的基本制度,又有包含不同功能、不同作用範圍的具體的組織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等。
任何一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都必須依靠一套制度來調整和維繫。鄧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有了科學合理的制度,社會才能在一定的軌道上正常有序地運轉,人們的行為才能符合社會公認的準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才能得到恰當的調整和處理,整個社會才能處於比較協調、穩定、安寧、和諧的狀態。
制度是與公平正義相聯繫的。一方面,只有體現公平正義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和遵循,才能有效地規範和調整社會上人與人之間、不同群體之間的相互關係,保證社會穩定和良性運行。另一方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義。制度以其激勵、約束、協調等功能,規定著人們在社會中的地位及相互關係,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準則和模式。所有社會成員都應遵守制度,按制度行事,從而才能使社會公平正義有可靠的保障。
在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解決社會公平正義問題,不能僅僅停留在解決各種具體矛盾和問題的層面上,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應著眼於構建穩定協調的社會秩序,建立健全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體系,使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在有序的狀態下不斷得到調整和解決,使社會公平正義切實得到維護和實現。
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創造了根本條件。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推翻了剝削制度,消滅了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消除了影響公平正義的主要根源,為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開闢了廣闊的道路。
制度建設
社會公平正義強調既要立足當前,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又要著眼長遠,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的制度。全會結合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和部署,明確了六個方面的制度建設任務:一是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三是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加強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四是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五是完善收入分配製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六是完善
社會保障制度,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這些方面涵蓋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是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的制度體系,體現了我們黨全面推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的決心和魄力。推進這六個方面的制度建設的措施。
第一,要加大制度創新的力度。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把堅持與發展結合起來,對在實踐中已被證明是好的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和定型化,對已不適應現實發展要求的制度堅決加以破除,對一些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事物、新問題,抓緊研究制定相應的制度進行規範。要更加注重製度的科學性和協調性,著重從全局和整體層面來設計和推動制度改革,對制度改革的步驟、方式、整體布局做到科學規劃,使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各個領域的制度改革相協調,使制度改革的設計、制定、實施、監督等程式和環節相配套。
第二,公平正義事關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推進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民眾的首創精神,調動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堅持“開門立法”、集思廣益,既發揮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又充分吸取專家學者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進一步健全制度設計、制定的程式,增強透明度,為廣大民眾提供充分表達自己訴求的機會和渠道,使制度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階層民眾的利益。
第三,著力在增強執行力上下功夫。有了制度,還要認真嚴格地執行。經過多年努力,我們已經制定了很多法律和制度,但在實際生活中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執行存在問題。其實,制度重要,執行同樣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執行中走樣,或者有的人執行,有的人不執行,也會使公平變為不公平,使正義變為不正義,失去用制度來保障公平正義的作用。要把落實責任與加強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制度執行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促進執行力的提升,形成令行禁止、照章辦事的良好風氣。
“不依規矩,不成方圓”,“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這說明規則、制度對做人、行事、建設國家的重要意義。一個尊重規則、按規則行事的人,是一個文明的、有修養的人;一個制度完備、依制度運行的社會,才能是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加強制度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我們正朝這個目標大步前進。
實施路徑
社會公正問題是一切政府和社會必須面對和處理的問題,我們對它的關注是與我國社會快速轉型聯繫在一起的,20多年來,社會結構轉型帶來的巨大變化表現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在中國社會變化的總趨勢中,一方面,各個領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最佳化;另一方面,又引發出現了大量問題,有些問題還十分嚴重,當前社會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斷擴大的收入差距;(2)明顯的財產分布差距;(3)就業與勞動報酬中的歧視因素;(4)教育機會和教育資源分配不平等;(5)
公共衛生資源分配和健康的不平等;(6)社會保障權利的不平等;(7)
財政體制再分配功能的弱化引起的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公共物品提供上的差異性。
1.始終堅持發展首位。在發展中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統一。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不是一個抽象的口號,須具備現實的社會經濟條件和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滿足公民對社會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
滿意度,必須具備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較好的物質條件。因此,在新世紀新階段,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的根本途徑,仍然是努力發展社會經濟,最大限度地提高社會物質生活水平,為實現更高水準的社會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質基礎。
2.建立公正的社會分配結構。對於現有的
社會資源如何分配,最直接體現了公平原則的兌現制度,這種公平主要是一種結果上的公平。但這種結果上的公平不是收入上的均等。由於中國正處於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收入
分配公平一方面受
社會主義制度規定性的制約,另一方面又受中國初級階段現實國情的制約,現階段得到的分配公平是相對的公平。為此,
初次分配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再分配中堅持以公平為主的分配原則;
3.建立公正的社會制度機制。制度上的公正是政治上的保證。制度是人們所創造的用以限制人們行為的框架,規則制定和程式執行的公正直接關係到制度本身的公正。應拓寬和健全監督渠道,把權利運行置於有效的制約和監督之下,加強社會監督,保障公民的
檢舉權、
控告權、
申訴權,保障公民參與有關切身利益的各種決策。社會公正必然是大多數人民眾意志的反映。唯有在完善的民主集中制中才能真正確立社會公正,也只有社會公正才能支撐民主機制的有效延續,使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充分發揮出來。因此,塑造
信息對稱的政治環境,建立一套有效機制來保證信息的公正、公開和有效傳遞,實行
信息公開化,推動決策民主化,是當前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途徑。
4.建立公正的社會保障機制。社會保障是政府實現社會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有助於改善貧困群體的生活處境,緩解
貧富差距過大帶來的社會矛盾和衝突,社會保障的目標應立足於社會公正和社會安全,通過社會救助、
社會養老保險、失業救助保險、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優撫等多個方面的措施來實現社會公正和社會安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
社會保障制度首先要改善國家的
再分配,迫切的問題是要增加政府財政對社會保障和農村基礎教育及醫療的投入,高度重視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改革試點,建立城鄉統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
公共衛生和
大病統籌制度。加大對職業教育的投入,培育和增強
弱勢群體的人力資源優勢,根據社會財力的實際可能,逐步擴大保障的社會覆蓋面,使更多的人能夠享有社會保障。
社會意義
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長期以來,我們黨一直關注並積極解決社會公平正義問題。早在1992年,鄧小平同志就指出:“如果富的愈來愈富,窮的愈來愈窮,
兩極分化就會產生,而社會主義就應該而且能夠避免兩極分化。”並構想在本世紀末達到小康的時候,我們黨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決這個問題。進入新世紀以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的巨大發展,小康目標的實現,黨和國家把維護和解決社會公平正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全黨不僅要“更加注重社會公平”,而且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
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加緊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設,使全體人民朝著
共同富裕的方向穩步前進。
民眾最低生活有保障公平正義是衡量社會進步的重要尺度,是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這裡的公平不僅指的是
經濟公平,而且是廣泛地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例如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權利平等和司法公正,因而具有多方面的含義。在社會學意義上,公平指的是社會成員之間的社會地位、經濟收入水平比較接近而不過分懸殊;在法學意義上,公平指的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稱,人們的獲得應該與他們所承擔的責任以及所做出的貢獻相一致;在倫理學意義上,公平指的是每個人都擁有平等的生存、發展權利和機會。因此,公平正義作為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一種價值取向衡量尺度,對於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減少
社會風險和動盪,至關重要,它也是現代社會進行
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的重要依據,是協調社會各個階層相互關係的基本準則。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民眾創造活力不斷迸發的真正源泉。它從最真實、最普遍的意義上體現著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事實表明,公平正義不僅廣泛涉及到上層建築領域中的問題,也大量涉及到生產關係問題,是直接關係到全體人民的經濟權益和政治權益的重大問題。由於我國的改革和發展進入了關鍵時期,在經濟
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隨著
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動,利益關係的多元化,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社會不公現象,
貧富差距、
城鄉差距、區域差距拉大,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這些現象的背後都有社會不公的影子。社會不公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了社會不同階層的和諧相處。因此,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大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必須從中國現實存在的影響公平正義的突出問題入手,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穩步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以公平促和諧。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不同
利益群體各盡其職、各得其所、和諧相處。也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黨和各級政府在人民民眾中擁有崇高的威信,黨群關係、幹群關係才會融洽。
司法機制
現實意義
1 、構建公正司法長效機制是落實公平正義理念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義理念體現在審判工作中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最初的外在表現形式首先就體現在司法程式的公正,這是當事人和公眾能夠看得見、摸得著的,是能夠通過訴訟活動直接體驗和感受到的。其次才是實體處理的公正,包括認定案件事實清楚,適用實體法律得當,裁判結果合法合理。同時,司法公正還有效率的公正和司法平等上的公正,因為“遲來的正義就是非正義”,司法活動中能夠對各類訴訟主體提供平等的司法保護和法律服務,以最小的訴訟成本,求得最大限度的公平與正義,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由此可見,落實公平正義理念,實現司法公正,是一項涉及面廣、影響面大的系統工程,必須有科學、規範的制度作保證。
2、構建公正司法長效機制是滿足人民民眾強烈司法願望的需要
隨著社會結構的轉變,社會利益也在不斷調整,人們的觀念在不斷演變,整個社會正處在一個矛盾糾紛的凸顯期和多發期,人民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望比任何時候都更為強烈、更為迫切。但因受多種因素影響,司法公正在有的地方被打了“折扣”,司法公信力不高,還不盡人意,與人民民眾的高期望形成了較大反差。如漠視人民民眾對司法公正的強烈願望,不能通過切實有效的司法活動,協調、平衡
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博弈,使失衡的權利義務及時得到公平合理的矯正,不僅司法權威難以樹立,而且還損害黨的威信,損害國家法律的權威,甚至會使人民民眾對公平正義失去信心。
3、構建公正司法長效機制是實現人民法院自身價值的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職能的性質決定了通過司法活動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崇高目的和根本行為準則,人民民眾的利益能否在司法活動中得到有效維護,失衡的權利能否得到及時救濟,也是人民民眾評價法院工作的基本標準。司法作為社會矛盾糾紛的裁決者,起著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作用,也決定了人民法院必須以公正司法為己任,擔當起捍衛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守護神”職責,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法律的正義價值,繼而實現人民法院的自身價值。
4、構建公正司法長效機制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根本性制度建設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職責所在,而要實現公正司法目標,科學、規範的制度必不可少,因為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事實也證明人民法院正是通過加強一系列制度建設,確保了絕大多數法官能夠公正司法。但不可否認,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主體間的利益博弈十分強勁,法官面臨的外界誘惑和不當干預機會增加,而確保法官始終如一公正司法的機制還不夠完善,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也需進一步加強。這就要求我們要不斷探索,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確保司法的公正廉潔。
遵循原則
1、堅持針對性原則。建立長效機制既要有時代性和超前預見性,又要從實際出發,不好高騖遠。要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密切聯繫本單位實際,把易發生問題的崗位和環節作為重點,針對不同工作崗位特點,制定相應制度加以規範,健全約束機制,明確具體內容、標準和要求,增強制度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堅持可行性原則。要從審判執行工作的實踐出發,立足法院工作實際,就審判執行、行政管理、隊伍建設的各個環節制定具體操作規範,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方式,把每一項工作內容和標準具體分解、量化,讓工作人員能夠有效遵循,可以依章辦理。
3、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原則。創新是發展的原動力,但創新不等於全盤否定,更不是在工作中追求獵奇,出新花樣,而是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繼承。凡是對公正司法有利,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做法,就要繼續堅持、完善。對跟不上新形勢、不適應新要求的做法,要與時俱進,大膽改革創新,從而建立起更能促進公正司法的機制。
4、堅持司法為民、便民、利民原則。公正司法的目的在於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要求,更好地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因此,確保司法公正的制度和機制建設也必須立足於為民、便民、利民,制定措施要切合當地實際,要充分考慮民眾的接受能力,簡便易行。決不能顧此失彼,加大訴訟、執行成本,好心辦壞事,造成新的訴訟難、執行難。
突出重點
構建完善的公正司法長效機制是一項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需要統籌兼顧,全面考慮,結合基層法院工作的實際,要著重加強以下六個方面的制度建設:
1、完善審判執行及輔助工作規程,以規範的司法行為促公正。一是建立完善的審判執行操作規程。根據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審判監督、執行工作以及審判服務工作的不同特點,制定細緻、具體的操作規程,對審判執行以及輔助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進行科學規範,並對外公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監督,實現審判執行及其它輔助工作的公開性、有序性,減少隨意性。二是以法院審判管理系統為依託,完善以立案庭為中心的審判流程管理和以執行局為中心的執行工作流程管理機制,對案件立案、送達、保全、審理、執行到評查歸檔的每一個實施環節進行有效監控,設定運轉時限,減少非訴訟時間浪費,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2、完善審判執行工作管理機制,以科學管理促公正。一是建立以審判委員會為中心的審判執行工作指導體系,明確界定審判組織之間以及分管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長、審判員之間的關係,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式。明確界定執行權實施權與執行裁判權、執行裁判權與審判權之間的關係及許可權劃分,明確分管院長、執行局長、副局長、庭長、副庭長、執行長、執行員之間的關係及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式。二是建立以審判監督庭為中心的審判質量監督體系和以審判委員會辦公室為中心的審判質量評估體系,將案件質量納入日常工作管理,使質量第一觀念深入人心,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完善目標責任考核機制,以科學、明確的責任目標促公正。一是按照司法公正的目標要求,把司法公正的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使每個崗位有職有責,人人身上有擔子。同時,把崗位職責、具體考核指標及工作任務,通過制度確定下來,考核對崗對事不對人,充分發揮目標引導作用。二是明確考核責任主體,及時兌現獎懲。落實考核主體,發揮政治處、審判監督庭、監察室的作用,實行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每月一考核,每月一通報,考核結果與被考核對象見面,並及時兌現獎懲,以發揮考核結果的規範和警示作用,有效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工作人員公正司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4、完善工作評價激勵機制,以激勵工作人員的職業榮譽促公正。一是完善用人激勵機制。事在人為,關健在人,要堅持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原則,按照德、能、勤、績、廉的要求使用、提拔工作人員,把那些黨性強、作風正、素質高、業務好、責任心強、民眾基礎好的工作人員選拔到中層領導崗位,樹立司法正氣。二是完善述廉評廉等工作激勵機制,對工作人員個人和單位廉潔自律、公正司法情況由政治處、監察室實行每月一考評,通過案件抽查、接訪、不定期徵求意見等形式對工作人員個人的公正司法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每半年組織一次全院性公開述廉評廉活動,對工作人員個人及庭室公正司法情況進行全面考評。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該給予物質獎勵的給予物質獎勵,該申報記功的申報記功獎勵。對連續二個月考評為未位的庭室和個人,則向院長和分管院長寫出書面檢查,並在全院工作人員會上講明原因。
5、完善責任追究機制,以剛性化管理促公正。按照“目標管理、考核監督、問責到位”的思路,完善審判執行、隊伍管理、行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人員的一般工作過錯、不當審判執行過錯、司法不廉潔等實施多渠道、全方位監督。堅持問責到位,責任到人,使目標產生壓力,問責兌現壓力,壓力變動力,動力生責任,環環相扣,保證工作人員公正廉潔司法。
6、完善黨委、人大監督支持機制,以良好外部環境促公正。在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同時,要注意建立良好的外部支持機制,減少或避免外部權力的不當干預,為公正司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一是要通過各種渠道、利用各種機會向黨委、人大主要領導和常委會宣傳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精神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使黨委、人大堅定支持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依法公正執行的信心和決心,支持法院依法排除不當干預。二是狠抓司法能力的提高,以無可挑剔的審判執行質量取得社會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避免或減少當事人及公眾合理懷疑,消除非法干預的空間。三是對於一些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的大案、疑難案件,要把握工作主動權,不等領導過問就主動向黨委、人大匯報,陳述意見、聽取指導,在共同商討、權衡利害基礎上依法處理,求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佳統一,通過領導支持進一步消除外部力量對個案的不當干預動機。
樹立理念
審判工作呈現新的特點,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重大、疑難案件不斷攀升,群體性糾紛居高不下。依法妥善協調社會各方利益關係,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進而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不僅是新形勢給政法工作提出的重要任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給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從某種程度上說,執法者遵守法律規定,把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過程,就是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法幹警一定要自覺地用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指導執法活動和司法活動,逐步從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機制、公平的規則、公平的環境、公平的條件和公平發展的機會。
要嚴格公正執法。實踐證明,政法幹警執法能力、執法水平的高低、執法是否公平公正,不僅直接影響到政法機關、政法幹警在人民民眾心目中的形象,而且直接影響到人民民眾對社會主義法治的信仰。因此,在執法、司法過程中,要強化證據意識,客觀全面地收集、審查證據,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並在確認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規定分清合法與違法、此案與彼案、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依法作出裁判或決定。同時,嚴格執法要強調文明,注意方式方法,尊重人、理解人,讓當事人和民眾心服口服,通過執法取信於民。
要牢固樹立平等保護意識,不斷改進執法方式,平等對待不同的主體。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將平等保護的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注重對特殊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切實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力度。還要加強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防止超期羈押、超審限案件,確保減刑、假釋案件辦理工作的規範性,確保無罪的公民不受追究。
要採取多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使對抗性矛盾得到控制,使非對抗性矛盾得到疏導和調處。加強調解體系建設,建立人民調解、治安行政調解和訴訟調解相銜接的機制,積極創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
認真落實和嚴格執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的規定,特別是將當事人和社會應當知道、政法機關也可以公開的信息通過便捷的、最容易為社會公眾所知曉的方式和途徑向民眾和社會公開,繼續堅持以公開促公正。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正,要讓裁判或決定的過程變為當事人感受司法民主、客觀、公平的過程,把執法、司法過程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消除當事人和公眾對執法、司法的疑慮,以促進、彰顯執法和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