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幹預原則是指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或者公民,為了保護被保護人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中國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尊重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的意志,以利於維持社會的安定團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幹預原則
- 定義:指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
- 目的:為了保護被保護人的合法權益
- 類別:社會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3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和《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社會幹預不同:①《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實行社會幹預的機關、組織,只限於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中國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責任維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②《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負有保護責任的公民,也可以實行社會幹預;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沒有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起訴的權利。③《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規定,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組織或者公民,為了保護被保護人的權益,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只能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人起訴。因為它們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沒有實質意義上的訴權。中國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尊重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的意志,以利於維持社會的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