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監督(supervision by social group )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學技術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團體監督
- 外文名:supervision by social group
- 所屬學科:管理科學技術
- 公布時間:2016年
社會團體監督(supervision by social group )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學技術名詞。
社會團體監督(supervision by social group )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學技術名詞。定義各種社會團體作為監督主體對公共管理實行監督的活動。出處《管理科學技術名詞》第一版。1...
社會團體監督主要指各種社會組織和利益集團對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監督。社會團體通過選舉、請願、對話、示威、輿論宣傳等形式,構成了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組織的作用。加強與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溝通與協調,依法維護和落實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斷完善措施,加強管理,切實...
《雲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管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社會組織監督管理,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形成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社會組織工作格局,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
社團監督,一般而言是社團組織作為監督主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活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這裡的社團組織,既包括社會團體也包括民眾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民眾組織。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社團組織最了解人民民眾的願望和要求,能更好地表達和...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海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
上海市社會團體監察總隊是上海市政府機構。上海市社會團體監察總隊是上海市社會組織團體管理局直屬機構。(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民間組織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二) 負責對本市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民間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違法案件的查處。...
協會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僑資企業要求,溝通僑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促進僑資企業之間的合作,幫助解決僑資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僑資企業規範經營和行業自律等。3、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國社團研究會更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和財政、稅務等部門對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運用進行監督,對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和委託事項的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審計部門結合審計項目依法開展審計。第二十八條 對社會組織信用監管工作中違規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應進行查處,對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全區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本辦法所稱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指依照許可權履行社會組織登記和執法監督職能的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是指社會組織成立時負責審查同意的相關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是指由民政部門依法依規登記的社會...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
部管各社會組織:為加強部管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民政部決定對部管社會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檢查範圍 對民政部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151家社會組織(43家社會團體、48家民辦非企業單位、60家基金會)全面開展監督檢查,並對民政部承擔全部主管職責的49家社會組織(22家社會團體、19家民辦非...
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教育部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社團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學術活動、對外交流、接受資助等重要活動及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等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第十八條 掛靠單位應設立社團管理機構或指定1名以上現職人員負責管理社團工作。對所掛靠的社團行使以下管理職責...
社會監督,即非國家機關的監督,指由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和公民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由於這種監督具有廣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在我國的法律監督體系上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將它分為以下幾種:1、中國共產黨的監督 2、社會組織的監督 3、公民的監督 4、法律職業群體的...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
《鹽城市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鹽城市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辦法。鹽城市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加強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發展,推動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市、縣級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和備案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組織的登記、培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社會組織管理堅持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並重的方針,遵循“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級...
最典型的事前監督是聽證會制度。聽證會是由立法機關、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和某些行政事業性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召集社會各階層、當事人或有關受益、受害者進行交流、溝通的會議。一般有立法聽政、價格聽政、決策聽政、調查聽政等種類。聽證會的舉行,具有使社會公民和團體了解政府行為過程和信息,參與決策,監督政府行為的...
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聯合監管機制。負責推進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綜合監管體系、信用體系建設,動員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建設與社會治理。負責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年度報告等工作,指導、監督社會組織依照章程開展活動。指導、監督各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金湖縣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自2017年9月14日起實施。內容解讀 金湖縣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動建立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
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監督客體;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以及其它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其上一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客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選舉他們的代表大會的監督客體。第三類,國家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
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有權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所行使的行政職權行為和遵紀守法狀況進行監督的組織和個人。內涵 第一,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範圍極其廣泛,它包括有權對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員進行監督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具體包括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監督機關、社會團體、人民民眾和大眾媒體等。相對於其他行政...
(一)監督社會團體依法進行活動;(二)監督社會團體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登記手續;(三)監督社會團體依照登記的章程開展活動;(四)監督社會和團體遵守年檢制度和重發活動情況報告制度;(五)保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六)對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第二十七條 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
(一)監督社會團體遵守憲法和法律;(二)監督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登記手續;(三)監督社會團體依照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團體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社會團體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檢報告和有關材料。第二十八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
草案進一步明確人大監督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理念,健全監督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增強監督針對性、實效性,更好發揮人大監督作用。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公布,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2024年11月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團體行使下列職責:(一)保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二)監督社會團體遵守憲法和法律;(三)監督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手續;(四)監督社會團體按其登記的章程開展活動;(五)監督社會團體的財產和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目的;(六)對社會團體財務和...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和日常管理;(二)監督社會團體在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三)查處違反社會團體管理規定的行為;(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條 社團業務主管部門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對與本部門管理職責相關的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二)...
(一)監督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二)監督社會團體依法登記;(三)監督社會團體按核准的章程活動;(四)監督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五)督促社會團體按時接受年度檢查。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接受國內外贊助或增贈的款物,應當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第二十四條 社會...
(二)監督社會團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登記手續;(三)監督社會團體依照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團體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檢報告和有關材料。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