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風險控制》是2018年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國家人事人才培訓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經辦風險控制
- 作者:中國國家人事人才培訓網
- 出版社: 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月11日
- 定價:12.00 元
- ISBN:9787516728772
《社會保險經辦風險控制》是2018年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國家人事人才培訓網。
《社會保險經辦風險控制》是2018年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國家人事人才培訓網。內容簡介本書共包括:社會保險經辦風險防範、經辦管理組織機構控制、經辦業務管理運行控制、經辦機構基金財務控制、經辦管理信息...
《社會保險經辦內部控制規範》是全國行業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範發布 2022年7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向社會發布了《社會保險經辦內部控制規範》(簡稱《規範》),《規範》聚焦社保經辦內部控制的主要風險和關鍵環節,為各級經辦劃出了安全“紅線”,標出了“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領導,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為社會保險經辦工作提供保障。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和關係轉移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個人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以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社會保障號碼,取得社會保障卡和醫保電子憑證。社會...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是指由國家行政監管機構、專職監督部門等為防範和化解風險,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運營機構或其他有關中介機構的管理過程及結果進行的評審、認證和鑑定。重要性 1.有利於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基金監管的直接目標。社會保險基金無論從收支的過程來看,還是...
《社會保險登記服務規範》(GB/T 35615-2022)是2022年3月9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標準《社會保險登記服務規範》(GB/T 35615-2022)規定了社會保險登記服務的基本要求、服務內容和流程、業務檔案管理、經辦風險控制、考核評價和監督。該標準適用於縣級以上...
《社會保險經辦風險評估及應對》首次對社會保險經辦風險評估及應對問題進行研究,填補了社會保險風險管理在此領域的空白;把數據作為風險管理的主要對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數據項入手新尋找辦風險,創新了風險識別的手段;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評估風險等級,深化了經辦風險評估標準;把人財物的保障作為風險應對必要...
江蘇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內部控制制度(暫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 實施方案》檔案精神,壓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主體責任,防 范和化解失業保險基金運行風險,規範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 務工作,保障失業保險基金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 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防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的風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經辦業務環節和崗位進行風險評估,合理分配崗位操作許可權,落實崗位不相容要求,健全輪崗交流制度,定期對內控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稽核檢查。省人民政府...
該標準發布後,無錫市社保中心將在全市範圍內組織標準的學習宣貫,並列入無錫市人社系統基層平台標準實施和考核範圍。同時,將向省級主管部門做好標準的備案工作,為推進江蘇省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標準化水平作努力。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規範》(DB3202/T 1016-2021)的制定,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
《江西省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是為了做好江西省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統一規範業務經辦流程,加強經辦風險管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條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24號)以及《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
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管理研究 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管理研究是唐大鵬編寫的論文。副題名 導師 劉永澤指導 學科專業 學位級別 管理學博士 學位授予單位 東北財經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12 關鍵字 館藏號 唯一標識符 108.ndlc.2.1100009031010001/T3F24.006817444 館藏目錄 \ \ ...
根據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精神和《關於印發2012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要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1號)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關於通知 發布日期:2012-02-02 人社險中心函[20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
(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部門和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十)依法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職責的情況:(一)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二)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方案;(三)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四)參與制定社會保險...
(6)新農保經辦管理風險。主要表現在基層經辦主體風險、內部流程操作失范造成的失誤、經辦管理信息化風險及參保人員的道德風險。(7)外部效應風險。研究發現新農保制度的實施對農村老年居民的消費結構產生了一定的影響,領取養老金的農村老人消費水平顯著提升。從具體的消費結構來看,農村老人更傾向於較低層次的消費,...
(五)組織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系統開展資源整合和專業化管理,推動管理服務數位化轉型,推動地方工作模式創新。組織完善社會保險標準化體系建設,制定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有關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六)建立並組織實施全國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機構風險管理、稽核內控及反欺詐...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督職責:(一)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機構,以及下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落實基金安全風險防控和監督措施,督促相關部門、機構及下級人民政府及時消除社會...
同時,重點對湖北省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對我國社會醫療保險風險防範機制的建設與完善進行研究,並提出相關建議。最後研究了德國、美國、英國、日本等典型國家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措施,為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提供借鑑。作者簡介 李禮,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勞動與社會保障系副教授,畢業於中...
(一)承擔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失業保險參保登記和基金管理工作。(二)承擔全民參保計畫的實施工作,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相關工作。(三)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輔助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和精算工作;承擔職業年金經辦管理工作。(四)承擔社會保險稽核內審、風險控制、...
負責法律事務、基金管理、稽核風控和稽查、安全應急等工作。分管法律事務處、基金管理處、稽核風控處、安全應急處。負責聯繫河北分中心、西青分中心、寶坻分中心、塘沽分中心、大港分中心。主要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為:承擔本市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制定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承擔職業年金經辦工作;承擔社會保...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責任制、風險預警機制和應對預案,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社會保險基金可以通過劃轉...
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是指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的組織制度,主要包括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主體、職責許可權的劃分及其相互關係。種類 較多見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有以下三種:1.政府牽頭統一管理 中央政府授權一個國家行政機關,通常是一個部或委員會,下設各級分支機構,對社會保險實行自上而下的統一管理。典型的以英國...
對貪污、截留、擠占、挪用、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要堅決依法查處,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是針對各種基金違規問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政策,健全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自查自糾階段的工作,省級和部際領導小組要加強督查,隨時掌握情況,加強工作指導。(三)檢查驗收階段(2009年...
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和國家審計機構授權的社會審計組織也可以從事社會保障審計。社會保障審計方法可以採取上級審下級或交叉審計、直接審計與間接審計相結合、經常審計與重點審計相結合。監督的目的是通過審計基金的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肯定工作成績,查處違紀事項,促進財務管理,健全各項制度,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
關於印發《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省基金安全狀況的監測,增強政策制定、經辦管理和基金監督的預見性和針對性,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基金風險,提高監管效能,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試點的通知 》(...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監管。省級行政監督部門開展監管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向省政府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做好職業年金經辦管理工作。第四條 職業年金基金監管遵循公開、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第五條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