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交換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是主張從經濟學的投入與產出關係的視角研究社會行為的理論。將人際傳播重新概念化為一種社會交換現象(a social exchange phenomenon)。它認為人際傳播的推動力量是“自我利益”(self-interest),趨利避害是人類行為的基本原則,人們在互動中傾向於擴大收益,縮小代價或傾向於擴大滿意度、減少不滿意度。它主張應儘量避免人們在利益衝突中的競爭,應通過相互的社會交換獲得雙贏或多贏。它是美國當代社會理論的主要流派之一,產生於20世紀50年代末期,70年代趨於衰退。
社會交換論主要是指人們在社會交換出現的基本心理過程及其與交換行為之間關係的理論,從本質上說,社會交換論源自社會學,為了理解和解釋交換行為,一些社會學者力圖將心理學的內容吸收進來。所以社會交換論在社會心理學中屬於社會學取向的理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交換論
- 外文名:social exchange theory
- 套用學科:社會學、心理學
- 適用領域範圍:人類行為的基本原則
- 主張:從經濟學的投入與產出關係的視角
研究對象,代表人物,思想來源,喬治·霍曼斯,概況,六個命題,彼得.布勞,理論意義,
研究對象
社會交換論與結構功能主義理論不同,它重點研究人際關係中的交換現象,屬於微觀社會學。巨觀社會學理論主要研究社會結構,包括研究社會結構是如何形成的,社會結構的不同方面如何相互影響。而微觀社會學則主要研究個人以及貼近個人的周邊社會環境。換言之,即主要研究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所有的微觀社會科學家都認為選擇是人類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徵。生活就是沒完沒了的選擇。所有的人類行為都是建立在合理化選擇的基礎上,而人們的行為總是趨向於最大限度的合理化——以最小的代價獲取最大的報酬。微觀社會學家在上述觀點的基礎上,將“代價”與“報酬”的含義擴大化,使它們不僅僅包括物質的東西,而且包括精神的東西。不僅如此,微觀社會學家們還指出人們所追求的報酬中的大部分只能來自於他們互動的其他社會成員。這樣,微觀社會學就試圖通過研究互動與交換來解釋所有的社會行為。互動與交換過程的規則與模式也就成了微觀社會學的核心內容。
代表人物
思想來源
18、19世紀中的一些古典經濟學家如斯密(A.Smith)、李嘉圖(D.Ricardo)等對經濟學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他們認為,人是遵循追求快樂、避免痛苦的“享樂主義”原則的,人們在市場上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是追求最大物質利益的理性的經濟人。在社會交換論發展的過程中,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被改造了,變得不那么絕對化了。例如,人並不追求最大利益,但他們與他人發生社會交往時總是試圖得到一定的利益;人並不完全是理性的,但他們在社會交易時的確進行成本和利益的核算。除此之外,社會交換理論家還接受了古典經濟學關於人性自私的基本假設,並將這個假設視為公理,社會交換論各個層次的定理和命題都由它演繹出來。
對社會交換論影響最大的行為主義心理學家是斯金納。斯金納認為,強化(即提供某種報酬)是行為形成和改變的根本規律,心理學作為研究行為的科學,應該研究如何安排正負強化,最經濟最穩固地建立起所需要的工具性條件反射,這樣就可以達到預測和控制行為的目的。斯金納根據動物實驗得出的一系列心理學命題,幾乎原封不動地被現代交換理論吸收了。如有機體在既定情景中會做出獲取最大報酬和最小懲罰的行為,有機體在與過去得到過報酬的情景相似的情景下會重複那些得到報酬的行為等,都是社會交換論的基本理論。
喬治·霍曼斯
概況
社會交換論的創始人喬治·霍曼斯1910年生於美國波士頓。他一生中學習和工作的主要大學是哈佛大學。對霍曼斯學術生涯影響最大的可能是工業社會心理學家梅奧和行為主義心理學家斯金納。霍曼斯的交換理論開始於他對功能學派的不滿。他認為社會學的主要研究單位是人,而不是功能學派所說的社會角色或社會結構。他說社會學中所研究的制度、組織以及社會都可以分析成人的行動,利己主義、趨利避害是人類行為的基本原則,因此,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基本上是一種交換過程,這種交換包括情感、報酬、資源、公正性等等。
六個命題
(1)成功命題:在一個人所做過的所有行動中,若其中某一特定行動經常得到酬賞,那么這個人就越願意重複該行動。
(2)刺激命題:如果一個人在過去對某一種或一組刺激做出的某一行動獲得了報酬,那么,當類似於過去的那種刺激再發生時,這個人就有可能做出與過去相同或類似的行動。
(3)價值命題:如果某種行動帶來的結果對一個人越有價值,則這個人就越有可能做出該種行動。
(4)剝奪——滿足命題:某人在近期越是經常得到某一特定酬賞,則隨後而來的同樣酬賞對他的價值也就越低。
(5)侵犯——贊同命題:這一命題包括兩個副命題:第一,若以個人之行動沒有得到預期酬賞或甚至受到沒有預期的懲罰時,此人會被激怒並可能採取侵犯行為;第二,若一個人的行動獲得了預期的酬賞或得到的酬賞比預期的還多,或此人的行動沒得到預期的懲罰,則這個人會產生喜悅的心情,並可能做出別人贊同的行動。
(6)理性命題:在面對各種行動方案時,行動者總是選擇價值最大和獲得成功的機率最高的行動。
彼得.布勞
彼得·布勞1918年生於奧地利維也納,後於1939年移居美國。布勞在很多方面修正和發展了霍曼斯的交換理論。首先,布勞指出,雖然大部分人類行為是出於對交換的考慮,但並不是所有的人類行為都是交換行為。他指出使行為變為交換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某行為的最終目標只有通過與他人互動才能達到;二是該行為必須採取有助於實現這些目標的手段。布勞還進一步將行動者期望的酬賞分為“外在酬賞”(如金錢、商品和服務)和“內在酬賞”(如愛、尊敬、榮譽和職務等)。布勞認識到霍曼斯式理論只適合於解釋小群體內成員面對面的互動。而在布勞看來,面對面互動的小群體內的交換與大型和複雜社會群體內的交換是不同的。於是,布勞在霍曼斯理論的基礎上分析了大型複雜組織中的交換與權力。在大型複雜組織中普遍存在著權力分層。權力既可以是合法化的(權威),也可以是強制性的。在這種權力分層體系中,只有當這種關係無論是對下層成員還是對上層成員都有好處是才是交換關係。但實際上,這種對等關係可以被強制性的權力所取代,地位較低的成員只能取得較少的報酬。強制性的權力關係是一種不平等的交換關係,這種關係是用消極的懲罰手段來維持的。這種複雜群體內的分層體系一旦建立,它就是用權力關係而不是用社會交換來維持的。
理論意義
社會交換的基本過程
在確定了社會交換的概念之後,布勞把注意力集中於分析社會交換的基本過程。根據布勞的分析,社會交換的過程始於社會吸引。他所講的社會吸引,是指與別人交往的傾向性。一個人期望與別人的交往會帶來報酬,不論這些報酬是內在性的還是外在性的,他會受到能提供報酬的人的吸引。要使對方承認自己,願意與自己交往,就必須向對方證明自己也是一個有吸引力的人,表明與自己交往也能從中得到報酬。如果他能夠成功地做到這一點,對方接受了他,交往行為就會隨之發生。如果雙方都從交往中得到了期望的報酬,則會進一步加強雙方的相互吸引。當不斷的相互吸引使雙方建立起穩定化的共同紐帶時,便形成了某種社會群體。
在交換中,各交換主體都會盡力展示自己的報酬能力,以吸引其他人同自己交換。因此,在社會交換中必然發生競爭。但是,由於人們擁有的資源在數量、質量、種類、稀缺程度等方面是不均等的,那些擁有豐富資源或稀缺資源的人在群體中會獲得較高的交換地位。他們作為為數不多的資源提供者,可以自由地選擇交換對象。相反,那些沒有多少資源的其他成員,只能處於較低的交換地位,沒有或很少有自由選擇其他交換對象的餘地。當社會地位差距較大的雙方進行社會交換時,處於弱勢的一方會選擇尊敬、服從等作為回報,這就使另一方獲得了權力,群體中就出現了權力分化。
權力的分化會導致兩個結果的產生。一方面,為了獲得利益,處於弱勢地位的人會甘居臣屬地位,這就等於認可了權力。他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溝通並表達這種認可,權力就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合法化。權力的合法化使每個成員都有了固定的位置,只要按照自己的角色辦事,就可以得到相應的回報,從而減少了交換中的競爭和磨擦,有助於促進群體的整合。另一方面,如果權力的實施沒有帶來所期望的報酬,人們會產生被剝奪感。這種被剝奪感會逐漸瓦解合法權威賴以存在的基礎,並導致對權力的反抗。人們為了有效地表達他們的反抗,會形成對抗性組織,比如社會運動、政黨和工會等。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對原有權力結構進行調整,或者推翻現存權力結構並代之以新的權力結構。布勞以社會吸引、競爭、分化、整合和反抗等概念為核心,形成了分析社會交換過程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