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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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慧、羅小民、劉健、尤孝才、程緒平、襲燕燕、李曉妹、孟祥舟、魏建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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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摘要
近年來,隨著礦業權市場的逐步培育和建立,我國將努力提高以市場來配置探礦權採礦權的比重。今後凡能進入市場配置的,原則上要停止行政性無償授予。同時要加強探礦權採礦權市場管理,規範出讓轉讓行為。為了要加強礦業權市場管理,規範出讓轉讓行為。要在實踐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探礦權採礦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加強市場監管,促進其依法、有序、健康地發展。要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依據規則設定探礦權採礦權,努力實現"有序有償,供求平衡,結構最佳化,集約高效"。探礦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為了依法規範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制定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就顯得十分必要,因此,本課題的研究將對制定礦業權招標投標辦法提供理論基礎和政策依據,因此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課題主要是針對2002年國內礦權市場建設中出現的種種問題,說明進行礦權招標立法,規範礦權市場是必要的。本報告初稿最初完成於2003年3月,於6月《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出台後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適當的調整,但整個報告仍然是以2002年礦權市場建設的基本情況為大背景的。課題本著為礦權招標立法提供理論基礎和政策依據的原則,在收集了1998年到2002年探礦權、採礦權市場建設的大量資料的基礎之一,主要從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基本原則及礦權招標的主要內容等幾個方面進行了研究,其中礦權招標的主要內容為本課題的研究重點,並通過研究對礦權招標的客體、程式及礦權出讓收益分配等方面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