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對全市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檢查。
(二)草擬全市勞動、社會保障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建立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並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擬定勞動保障監察細則。
(三)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就業和人才資源、勞動資源開發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人才勞動力市場建設,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實施細則、具體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基本規則和措施;負責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有關事務的承辦工作;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銅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規則;制定外國在銅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
(四)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及其隊伍建設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相關政策、法規;指導機構改革中人員定崗分流及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及其隊伍建設工作;研究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分類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的選拔推薦、人才引進管理和各類來銅人員工作事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統一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負責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考評;負責農村鄉土人才開發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人才流動的政策、法規、統一管理幹部錄(聘)用、流動調配工作;培育、發展、管理人才市場;參與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方案的擬定實施;承辦市政府工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補充各類工勤人員工作;負責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和上崗前的培訓,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制定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組織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負責勞動契約鑑證和集體契約的審核;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額標準;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七)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退休退職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計畫。指導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管理工作;擬定企業工資制度改革細則、工資指導線的有關辦法、行業工資收入調節辦法、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辦法和經營者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經營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八)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全市受地級以上政府系統獎勵、表彰人員的審核上報工作,參與辦理評定國家和省級勞動模範、地級表彰的企業先進職工的有關事宜;負責全市有關考核、懲戒、申訴控告及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九)歸口管理全市國外智力引進,指導、協調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套用推廣工作;負責科(局)級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的審查工作;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有關幹部任免事項和政務公開的指導檢查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費醫療管理;承擔銅仁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營運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用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擬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承辦補充保險業務機構的資格。
(十四)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五)按照分工,承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有關事宜,承辦開發和管理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