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院

破產法院是專門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有的國家,如英、美破產案件較多,就專門設立法院或在法院內設專庭審理破產案件。例如英國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內設一個專門法院,專門審理倫敦地區有關破產案件的抗訴,主要是由該院書記官審理。但在法國等採取商人破產主義的國家裡,破產案件專屬於商事法院管轄。

在中國未有此劃分,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5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外國破產法理論中,將破產法院的許可權分為具有制裁性質和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兩類。前者包括破產宣告、破產終結、破產保全、認可強制和議及取消和議的裁判;後者包括破產財產管理人的選任、解任、監督、許可或禁止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的管理、變價、分配的各種行為,召集債權人會議,指定及變更債權申報的期間、債權調查的日期,決定破產財產管理人的報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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