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閉

倒閉

法律上的破產,指企業或商店因虧本而停業。高額的稅收,差勁的買賣等原因造成公司倒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倒閉
  • 外文名:bankrupt
  • 拼音:daobi
  • 詞性:動詞
引證解釋,主要原因,安置補償,

引證解釋

鄭觀應《盛世危言·交涉》引《申報<中西交涉損益論>》:“ 中國 出口之貨,絲茶為大宗,近已年銷年疲,一切價值被其掯勒遷延,因之虧折倒閉者不知凡幾。”茅盾林家鋪子》三:“看著罷,他的生意越好,就越虧本,倒閉得越快!”瞿秋白餓鄉紀程》十:“交通不能恢復, 赤塔 以及各地 華 人商鋪都得倒閉。”

主要原因

企業經營不善,走下坡路的主要原因在於整體市場需求出現了不利的變化:競爭加劇、高成本結構、財務控制不足、管理薄弱、大項目以失敗告終、行銷活動較少、收購來的業務表現不佳及質量低下。
企業倒閉原因企業倒閉原因
企業倒閉的主要原因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企業的總體環境:企業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它必須考慮影響企業的總體環境;當企業制定自己的戰略時應當將這些環境考慮在內。總體環境中,可能影響企業業績狀況的因素是行業衰退、金融市場是熊市等。
2、企業政策:企業政策包括戰略、投資、商務、運營、財務和行政政策、人力資源管理以及公司治理等;常見的企業倒閉類型包括:創業公司、盲目增長型公司(增長雄心過大或極端迅速擴張)和對環境變化漠不關心的企業等。
3、企業和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互動:企業必須考慮公司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互動:客戶和競爭對手是非常重要的。其他利益方(如供應商和銀行)對公司也有影響。
4、管理人員的態度和疏忽:不成功的創業公司的管理人員的主要錯誤在於他們在建立公司過程中的魯莽;對營業額的過高估計觸發了盲目增長型企業的惡化;對環境漠不關心的企業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積極性和決心。
5、管理者及其管理風格的影響:管理者被認為是公司倒閉的最為關鍵的因素;管理者的積極性、素質及管理技能會影響管理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方式,管理者的管理技能不夠、管理方式不合適是很多公司破產的原因;不僅僅管理者的素質和管理技能會影響公司的生存機會。有許多管理者個人的性格特徵強烈地影響著公司的業績;管理者在某種程度上相對於企業家來說冒險精神要少一些,但這並不意味著有管理者領導的公司能夠制定出更加安全的戰略。
6、企業所處的行業、企業本身的歷史與規模:年輕的公司必須及時與客戶、債權人、供應商以及其他組織建立穩定的交流關係;組織的規模也會影響公司的生存機會;處於不同行業的公司即使具有相同的財務狀況,其破產機率也可能不同,此外,在同行業間還存在一種傳染效應;公司特徵、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政策之間存在很強的聯繫。

安置補償

我國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補償問題我國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補償問題我國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補償問題我國關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補償問題
一、《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契約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契約規定的義務。”為了貫徹實施《勞動法》,原勞動部頒布了《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規章,從此,我國新的用人制度開始全面建立和運行。因此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法建立的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企業破產在解除勞動關係安置職工問題上,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職工,應當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按企業隸屬關係負責安置。企業破產,必須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給予安置補償,而不是將職工簡單推向社會,不予妥善安置。
二、由於企業破產,造成勞動契約無法履行,是企業的原因對職工造成損害,根據“損害賠償”原則,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是責無旁貸的,而職工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是理所當然的。破產企業(清算組)及企業主管部門,在制定破產方案時,按《破產法》及相關政策規定,首先要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同時,按《破產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並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第481號)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第23號)明確規定,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所享有的補償金,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及企業向職工集資款,都被列為優先受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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