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收入稅

石油收入稅

石油收入稅是英國政府專為調節石油利潤而徵收的一種特殊稅。徵稅對象是生產石油和天然氣的企業,以油田或天然氣田為徵收單位。徵稅的基礎是油氣田企業的利潤,油氣田毛收入減除允許扣除的項目,如勘探開發費、生產作業費後計算繳納。如當年發生虧損允許無限期地結轉,直到有利潤時,再徵收石油收入稅,並規定一定數量的免稅量。資本利潤率在30%以下的,免徵石油收入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油收入稅
  • 設立:英國政府
  • 作用:調節石油利潤
  • 對象:生產石油和天然氣的企業
發展
當該稅在1975年開徵時,在第一年為100%的基礎上,對有效資本支出的大多數項目的資本折讓為175%。石油補貼為從一個油田開採出的1000萬噸石油的價值,而任一年內允許的補貼不得多於100萬噸石油的價值。利息不允許作為一種扣除,石油收入稅的稅率定為45%,並且是按逐個油田徵收的。此外的特殊補貼是保證條款和漸減條款。第一款規定:在任何年度內,當總利潤少於累積資本支出的30》《時,石油收入稅就為零。第二款規定:在任何年度內,應付的石油收入稅的最高額為總利潤高出累積資本支出的3096以上的超額部分的80%。
自從石油收入稅開徵以來,已經對它做了多項改革。在1979年,石油收入稅的稅率被提高到60%,資本支出折讓則被降為135%,而石油補貼也被削減到500萬噸,每年內允許的補貼不得多於100萬噸的半數。在1980年,石油收入稅的稅率又被提高到70%。在1981年,外加35%的折讓限用於油田收回之前的支出。保證條款變得只適用於回收期的一倍半長的時期。在1982年,石油收入稅的稅率再次被提高到75%,並開始徵收預付石油收入稅。在1983年,允許對所有油田的石油收入稅作開發費減除,並且規定預付石油收入稅到1986年底逐步廢除。作為對油田發展的一種獎勵,新油田的石油補貼被提高到1000萬噸。現在,對新油田徵收的石油收入稅比老油田要低得多。
從1993年開始油、氣田的石油收入稅稅率一直是50%,新油氣田免稅。在計算公司所得稅時,石油收入稅可作扣除。在英國開發其他自然資源不征特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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