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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把全國劃分為若干
路,作為朝廷派出機構的轄區。路中的管理各個州(郡、府、軍、監)的“
知州”或“權知軍州事”,由朝廷直接派遣
文臣帶京朝
官銜擔任。另設
通判與其共掌州政。為的是相互牽制,不至於形成割據一方的勢力。而且“
知州”或“權知軍州事”三年一任,不能連任,不能兼任州郡以上的職務。
評價
區別軍使
宋代作為地方行政單位的軍,其長官或稱知軍,或稱軍使。對此,
龔延明先生在其所編著的《
宋代官制辭典》中稱:“軍一級長吏稱‘軍使’或‘知軍事’,如
雲安軍使、知
光化軍。”並引用《宋會要輯稿·職官》:“軍、
監使,掌同諸州,……亦有稱知軍、監事者”一語。
宋代軍使與知軍在使用上似乎可以相互取代。這一說法在《宋史》中可以找到相關佐證:“建隆三年,升青州
北海縣為軍,以(楊)美為軍使,為政尚簡易,民皆德知
楊美”。至
乾德三年(公元965年)調離。其後
許仲宣“擢授太子中允,受詔知
北海軍”。同年,
北海軍升為濰州。
北海軍設於建隆三年,至
乾德三年升為州,前後不足四年,其長官確曾有稱軍使或稱知軍的情況。
知軍與軍使混用有其歷史原因。軍在唐本為軍事建制單位。“唐初,兵之戍邊者,大曰軍,小曰
守捉,曰城,曰鎮,而總之者曰道。”道之長官為
節度使,軍之長官則為軍使。五代後期軍駐地由軍政區域轉為
地方行政單位時,其長官仍沿用軍使一名,軍使作為地方行政單位軍的長官名被宋沿襲,
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宋設
保塞軍,其長官即稱保塞軍使:“(孫)行友弟易州
刺史方進,侄保塞軍使全暉,皆詣闕待罪。”
為避免唐末
五代覆轍,宋初為加強
中央集權,在地方長官任用上,逐步開始採用差遣制,以京朝官知地方事,稱為守臣。因而“知某府軍府事“、“知某州軍州事”、“知某縣事”相應地簡稱為“知府”“
知州”、“知縣”。而作為
地方行政單位的軍,其長官作為守臣亦稱“知某軍事”,簡稱“知軍”。從而形成兩稱:軍的的長官本稱“軍使”,當其由京朝官出任時則稱“知軍”。後者如前述之
許仲宣。
出現這種狀況的另一個原因,在於宋初之軍雖有直隸京師和隸屬於府州之別,但當時兩者在行政級別上並無嚴格區分。聶崇岐先生在總結開寶末年
府州軍監總數時,曾提出如下見解:“……,合府、州、軍、監共二百六十三。惟《宋史·地理志》、《玉海》、《宋會要輯稿》皆雲開寶九年凡有州二百九十七,與今核實之數相差三十有四,倘非訛誤,則必並隸州之軍監而言也。”直隸與非直隸之別,僅反映其地位的重要,如擁有某種特殊的權力,但並不代表兩者的行政級別不同,因而兩類軍的長官在稱呼上沒有嚴格區分,知軍與軍使互用顯得十分自然,並未引起什麼問題。
細考宋代史籍,知軍與軍使至遲在北宋中期以後是有所區分的。據《宋會要輯稿·職官》:元豐七年(公元1084年)八月“二十九日詔:武臣
知州軍及軍使,並三年一任。”此處知軍與軍使顯然有明確區分:軍使並非知軍的另一名稱。此外,《宋史·地理志》載:
石泉軍宣和二年降為軍使,七年復為軍額。《宋會要輯稿·方域》相關記載的表述是:“
石泉軍。
宣和三年以知軍為軍使。”……“(
宣和)七年二月六日詔:
成都府路石泉縣依舊為軍,差武臣知軍。”據此,知軍與軍使並不同一,否則“以知軍為軍使”則失去意義。上述引文表明:當
石泉軍隸於府時長官為軍使,不隸於府時為知軍。
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
石泉軍長官由知軍降為軍使,七年復軍額稱軍時,其長官則又稱為知軍。
軍使與知軍作為軍的長官名稱有所區分而不再混用,表明作為
地方行政單位的軍在行政地位上有了嚴格的區分。
宋初之軍,承自
五代:“寄治於縣,隸於州”,在行政級別上屬於縣級。但至太平興國年間,原有之軍大多直隸京師,如
定遠軍,“太平興國六年,以軍直隸京師”。非直隸的軍甚少,如
寶興軍,樂史在《太平寰宇記》中,就不加區別地將寶興軍與其他州、軍並列。但成書於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的《元豐九域志》中,不僅出現與州並列之直隸軍標有“同
下州”的行政級別,而且將隸於府州之軍稱為軍使,以軍使作為縣一級的“軍”的建制單位名稱,如:“
景德三年,以
高苑縣置
宣化軍。熙寧三年復廢軍為縣,隸州,即縣治置
宣化軍使。”“徙清豐縣治
德清軍,即縣治置軍使,隸州。”“康定二年,即鄜城縣治置康定軍使,仍隸州。”“熙寧五年廢
慈州,以吉鄉縣隸州,即縣治置吉鄉軍使。”軍使作為建制單位名稱與軍相互混用,在宋人文獻資料中甚為普遍,如康定軍使即康定軍:《宋史·范仲淹傳》稱,范仲淹“以民遠輸勞苦,請建鄜城為軍,……詔以為康定軍。”《宋會要輯稿》與《元豐九域志》都稱:“康定二年,即縣治建康定軍使”。
軍使始置於何時,史無明文。但就宋人文獻資料中有關北宋軍使設定情況分析,應以康定軍使為最早,即應不晚於宋仁宗康定二年(公元1041年),並較為密集地出現於仁宗(4個)和神宗(9個)兩朝。兩朝都曾出現過政治變革:
慶曆新政和王安石變法,減徭役是其重要內容之一,通過撒並可省減的
地方行政單位以減少官吏數量,是達到這一目標的主要措施。但當州和同
下州的軍裁撤為縣時,在知縣無權管軍務而轄地又必須保留駐軍的情況下,就不得不採取變通措施,設軍使管軍務併兼知縣事,於是軍使就成為低於州高於縣的新建制單位(如慶成、清平、
宣化、永康4軍使的設定)。此外,在宋代知軍與軍使本需設軍之地也因此而僅設軍使,如前述的康定軍使的設定。
文獻記載中,軍使兼知縣事最早見於慶曆四年(公元1044年)的北平軍使和皇佑五年(公元1053年)的
懷化軍使,兩者皆載於《續資治通鑑長編》,《宋史·地理志》僅載有“即北平縣治置軍使”,也無懷化軍使設定事。但其後元佑三年(公元1088年)的臨海軍使由
膠西縣知縣兼,大觀元年(公元1107年)
清平軍使兼知
終南縣事,不僅在《宋史·地理志》中有明文記載,其他各書也都有相同的記載。文獻中也有“知縣兼軍使”或“知縣充軍使”的記載。使縣之間的這種關係(即由一人身兼兩職),至遲在
宋徽宗時已成為一種常制。
自北宋中期開始,軍在行政地位上已明確分為兩個級別,縣一級的軍其建制名稱通常為軍使,其長官名稱亦為軍使。《
宋代官制辭典》在軍長吏可兩稱時曾以
雲安軍使與知
光化軍為例,但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光化軍“乾德二年,以
襄州陰城鎮建為軍,……熙寧五年廢軍,改乾德縣為
光化縣,隸襄州。元佑初復為軍。”
光化軍雖一度廢為縣,但在廢前與復置後都是同下州軍,其長宮為知光化軍(事)或光化軍知軍,文獻中未見有稱光化軍使的。
而“
雲安軍,同下州。開寶六年,以
夔州雲安縣建為軍。建炎三年為軍使。”據此,
雲安軍在北宋為同下州的軍,在南宋則為以軍使為名的軍。《方輿勝覽》對此有更詳盡記述:“中興以來分道置帥,以雲安為
夔州屬邑,差京朝為軍使,仍借服色。蓋雖以縣隸,而軍額仍舊。”因此,
雲安軍入南宋後雖保有軍額,實為縣一級的軍。不過同其他縣級軍相比,
雲安軍“官儀仍備太守之略,而時節得以需章自達於朝,他邑莫得而比也。”也就是說,
雲安軍在某些方面是直隸於京師的。
作為縣一級的軍直隸京師的情況也曾出現在海南三軍的演變中。海南三軍是指海南島上的萬安、吉陽、昌化三個軍。《宋史·地理志》在
南寧軍(即昌化軍,後改名)條下有:“紹興六年廢昌化、萬安、吉陽三軍為縣,隸瓊州。十三年為軍使,十四年復為軍。”《宋會要輯稿·方域七》所載紹興十三年(公元1143年)九月五日詔稱:“復瓊州寧遠縣為
吉陽軍、萬寧縣為
萬安軍、宜倫縣為昌化軍,並免隸瓊州。今後止差軍使兼知倚郭縣事。”此時三軍為不隸於州的縣一級軍。紹興十四年十月三日的詔書又稱:“昌化軍、
萬安軍、
吉陽軍依舊為軍,差置守臣,其餘元管屬縣,仍舊撥隸逐軍,合置官屬等,並依紹興五年未廢並以前事施行。”據後一份詔書的說法,三軍於十四年始由縣級軍復升為州級軍。
這種不隸於州而設軍使的縣級軍為數極少,在南宋長期存在的,除
雲安軍外還有茶陵軍。茶陵軍在《宋史·地理志》單列但未標“同
下州”字樣:“茶陵軍。紹興九年,升縣為軍,仍隸衡州。”《輿地紀勝》稱:茶陵軍,“中興以來,荊湖南路安撫、提刑司奏升軍額,知縣曰茶陵軍使兼知茶陵縣事,依舊隸衡州。”其地位與
雲安軍相同,時人稱其“名雖邑寄,權實州符”。
因此,不加說明地將
雲安軍使與知光化軍並舉,以證實軍長吏有兩稱,似有欠周詳。
宋代軍的長官或稱軍使或稱知軍,在北宋初期相互替換使用,是有其特殊的歷史原因。北宋中期軍從行政地位上分為兩級並以軍使作為縣一級軍的建制單位名稱後,作為軍的長官的名稱,軍使與知軍是有區別的,軍使僅用於縣一級的軍,不論其是否隸於府州。
《宋
會要輯稿》本系抄輯宋代歷朝會要而成,其中最早的慶曆國朝會要始撰於宋仁宗
天聖八年(公元1030年),成書於慶曆四年(公元1044年),所收內容止於慶曆三年,而
康定軍便設定於康定二年(公元1041年),因此,《宋會要輯稿·職官》所稱:“軍
監使,掌同諸州,以京朝官及門合門祇候以上充,亦有稱知軍、監事者”,實指宋初的情況。因其時軍使尚未用作縣一級軍建制名,故而可兩稱,且需是差遣的守臣才稱為知軍。龔先生引用時略去“以京朝官及門合門祇候以上充”一語,易產生誤解。因為實際情況是,宋初軍的長官稱軍使,當其由京朝官差知時,則“亦稱知軍”。但其後因差遣制的普行,知軍最終取代軍使,軍使不再用作軍之長官名稱。北宋中期軍使成為縣級軍建制單位及其長官的名稱後,它與知軍分別成為兩級軍的長官的不同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