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以民為本,依法行政,科學決策,政務公開,勤政務實,廉潔高效。
第四條 實行市政府重大事項向市委報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交人代會審查的政府工作報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
預算草案、土地出讓計畫、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須向市委報告。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
第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恪盡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第七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並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委常委直接分管的政府工作,要依法行政,履職到位,對市長負責,向市長報告工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八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長或市長委託分管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
第九條 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責。
第十條 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對分管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廉政建設和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第十一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室的工作,是市政府新聞發言人。
第十二條 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協調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市政府各委辦、各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主任、局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各委辦、各局依照法定職責,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依法依規行使職權,重大事項須提請市政府批准。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審計廳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四條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發展經濟、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五條 組織發展經濟,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改善發展環境,加強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全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十六條 加強市場監管,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
第十七條 完善社會管理,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八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規定
第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公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後15日內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送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並遵循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後15日內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要定期清理規範性檔案,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修改、廢止。清理後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二十三條 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兩集中、兩到位”。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完善行政審批事項動態調整和後續監管機制。行政審批確需前置評審、鑑證的中介服務,應當進行比選或招標,禁止行政部門指定辦理機構或壟斷經營。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項目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服務,集中受理,聯合辦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完善執法程式規定,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政府決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二十六條 堅持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和聽證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採取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重大決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舉行聽證。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堅持重大行政決策論證評估和合法性審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全市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和發展規劃為依據,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論證評估,由法制機構作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草案、城鄉統籌發展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大型項目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重要事項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向市長報告後協調處理,處理情況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第三十條 堅持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評價和督查督辦制度。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十一條 堅持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決策行為。對未按規定程式、未經集體討論作出重大決策,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未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政務公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工作。
第三十三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除保密的外,應在市政府網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五條 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將行政職權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向社會公布,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執法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最佳化工作流程,公開辦理程式,強化過程監控。
第三十七條 加強市政府網站建設,拓展電子政務大廳,強化網上行政監督,暢通政府和民眾互動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三十八條 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發揮政務服務中心實施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七章 行政權力監督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相關決議、決定,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通報重要工作部署。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黨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提高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二條 加強全市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及時修改、廢止或撤銷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區縣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大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力度,及時妥善化解行政爭議;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繼續辦好市長公開電話、市長信(郵)箱。市政府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和處理重要的民眾來信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努力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特別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要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正確發布信息。
第八章 政府會議制度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眉山軍分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聯繫政府工作的領導同志列席會議。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各直屬機構和市級有關單位(含省與地方雙重領導單位)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邀請市法院、市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會議。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旁聽。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修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的《政府工作報告》;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眉山軍分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聯繫政府工作的領導同志列席會議。會議必須在出席人員超過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才能召開。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監察局局長、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市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幹部獎懲以外的會議議題,與議題有關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相關議題。根據議題需要,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旁聽。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負責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決定,研究制定貫徹措施;
(二)討論上報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市政府擬出台的重要政策和規範性檔案;
(五)研究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六)討論通過市政府有關人事任免和獎懲事項;
(七)討論決定市政府部門、區縣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決定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三次,一般在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各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主要研究不能由領導個人決定又不必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研究事項涉及其他分管領導的,應徵得其他分管領導同意或共同組織召開。涉及機構、編制、人事、財稅、土地、規劃建設的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或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秘書長提出報市長審定;會議檔案由市長簽批。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秘書長負責。提交討論的議題應認真審核,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意見,做好相應協調工作。會議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五十條 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不得由專題會或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小組(指揮部)等召集會議作出決定。
第五十一條 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應向市長或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按照“誰主持、誰簽發,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需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由市政府研究室負責審核,按規定報批後,由眉山日報、眉山電視台報導,並在市政府網站公開。
第五十四條 提倡少開會、開短會、開套會、不陪會,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無會月、無會日的規定,星期一、二、三原則上不召開有區縣領導參加的會議。凡需區縣政府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議,須報經市長批准。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專門性會議,只由直接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副市長參加。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各部門召開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一次。會議原則上只由一位領導作主題報告。
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各部門負責人應按會議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提前向主要領導或會議主持人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五十五條 各區縣政府和市級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律送市政府辦公室統一按規定程式辦理。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分送,不得直接向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區縣政府和市級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如有分歧意見,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牽頭協調,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六條 凡黨中央、國務院及中央各部門、省委、省政府、省級部門和市委發來的檔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上級來文處理規定和領導同志分工及時送批,有關領導要及時提出貫徹意見。
第五十七條 各區縣政府、市級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由區縣、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辦文程式辦理。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事項,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九條 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原則上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副市長審核,報市長簽發;事務性公文,可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市級各部門上報省級各部門的重要數據、方案等,需經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簽。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政務類公文,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長或市政府秘書長簽發,重大事項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事務類函件可由秘書長簽發。
秘書長牽頭,有關副秘書長、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協助做好對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重要公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查工作。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適用、無新規定的,對上級檔案沒有新的貫徹要求的,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已公開發布或發至下級的檔案,不再轉發。堅持對應發文原則,貫徹落實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檔案,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發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充分運用政務信息化系統,減少紙質公文數量,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不得逆向流轉。
第十章 執行落實規定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主動作為、爭創一流,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謀劃工作,堅持大思維、大手筆、大氣魄推進工作,高效優質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定不移抓執行,撲下身子抓落實,嚴格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統籌協調,圍繞黨委、政府工作重心,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預見性。市政府交由部門辦理的事項,由主辦部門負責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堅持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主要領導向社會公眾報告工作制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工作情況,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要完善政務督查機制,加強對《政府工作報告》、市政府檔案中部署安排事項,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查,確保落到實處。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抓好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實施績效管理。
第十一章 廉政建設規定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奉公、秉公用權,嚴格遵守和執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關廉潔從政的若干規定,嚴格遵守廉政準則,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要艱苦奮鬥,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十二章 紀律作風規定
第七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與決定相違背的任何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區縣和市級單位部門需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第七十五條 規範出訪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顧性出訪。嚴格按照批准的內容、路線、日程執行出國(境)任務。對外經濟貿易、投資與項目洽談等重要活動及人數較多、天數較長的,根據任務需要專項報告、從嚴審批。出國(境)期間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在牢記宗旨中執政為民作表率、在主動作為中真抓實幹作表率、在勇爭一流中開拓創新作表率、在齊心協力中團結和諧作表率、在黨的領導下依法行政作表率、在嚴於律己中廉潔奉公作表率。
第七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建立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
第七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第七十九條 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除市政府統一安排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任職期間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一般不為出版物作序。不得以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名義進行廣告性祝賀活動。
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離眉外出,應事先報告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告知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眉外出,須按規定程式報告。
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