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辦法

省直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辦法是湖南省財政廳在2010年6月30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直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辦法
  • 地區:湖南省
  • 時間: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發行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直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單位:
為切實規範非稅收入執收行為和徵收管理,有效防治亂作為、不作為,確保省級財政收入依法徵收、應收盡收,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20號)等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省直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省直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辦法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詳細內容

省直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非稅收入執收行為和徵收管理,有效防治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亂作為、不作為,確保省級財政收入依法徵收、應收盡收,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履行省本級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職責的省直各部門及其所屬獨立核算的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
第三條 執收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執收行為、收入收繳、票據管理以及內部管理情況。滿分為 100分。
第四條 規範執收行為情況考核計30分,具體考核內容如下:
(一)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徵收的,計5分;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執收或變相執收已停徵、取消的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提高非稅收入徵收標準的,計0分。
(二)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和期限徵收的,計4分;擅自擴大徵收範圍、對象或延長徵收期限的,計0分。
(三)按規定撤銷了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及時足額將非稅收入繳入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計4分;未按規定取消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拖延、滯壓、截留、轉移非稅收入的,計0分。
(四)嚴格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分離制度,無當場收取現款(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因特殊情況經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批准同意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的,計3分;否則,計0分。
(五)嚴格審核有關非稅收入緩減免事項,並按規定程式辦理報批(備案)手續的,計5分;未按規定辦理的,計0分。
(六)及時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申報辦理非稅收入執收項目、標準等相關信息變動手續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七)按規定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辦理罰沒物資申報、處置手續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八) 實行委託方式徵收的,按規定簽訂了委託徵收協定書,並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備案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計0分。
第五條 收入收繳情況考核計30分,具體考核內容如下:
(一)完成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預算(年中因政策變動可調整預算)且按同比口徑不低於上年度實際完成數的,計5分;未完成非稅收入年度預算且比上年度實際數非正常下降的,視非稅收入完成情況酌情扣分;下降幅度較大的,執收單位應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說明原因,對非政策性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影響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計0分。
(二)按規定向繳款義務人及時足額收取非稅收入款項,並及時繳入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依照有關規定直接繳入國庫的,計5分;無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收不收、應罰不罰、應繳不繳,拖延、滯壓、截留、轉移非稅收入,導致非稅收入流失的,計0分。
(三)建立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台賬,認真記錄、核對、匯總並按規定及時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報告本部門(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和其他有關情況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四)按規定辦理非稅收入相關分成手續,定期匯總下級非稅收入分成上繳情況,及時與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核對、辦理非稅收入上下級分成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五)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國有資產占用費)的,計4分;未及時足額繳納的,酌情扣分。
(六)收取保證金等待結算收入,按規定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七)發生待查收入後能及時與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進行銜接,補辦相關手續的,計4分;未及時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八)按規定填報《省本級非稅收入退付申報表》,及時申辦非稅收入退付手續,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審批的,計3分;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重複申請退付的,計0分。
第六條 票據管理情況考核計20分,具體考核內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購領、發放、使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內部制度,並確定專人負責的,計3分;制度不健全,未實行專人負責的,酌情扣分;造成管理混亂的,計0分。
(二)按規定申領、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票據購領證》的,計2分;轉借、轉讓、塗改、私自印製《票據購領證》的,計0分。
(三)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的,計5分;未按規定填開、使用非稅收入票據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收取非稅收入後不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私自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或使用非法票據的,計0分。
(四)按規定購領、核銷非稅收入票據的,計3分;違規發放、銷毀非稅收入票據、不及時核銷非稅收入票據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五)票據管理、使用安全,非稅收入票據或《票據購領證》毀損、滅失能及時查明原因,書面報告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並公告作廢的,計3分;否則,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六)能及時辦理非稅收入票據年檢且合格的,計4分,否則,計0 分。
第七條 內部管理情況考核計20分,具體考核內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和內部管理制度,明確主要領導負總責、相關領導和執收人員具體負責,崗位職責明確,內部管理規範的,計5分;否則,計0分。
(二)在本單位辦公場所和執收視窗等向社會公示本單位負責執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對象、時限、標準的,計4分;否則,計0分。
(三)在規定時間內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年度非稅收入預算,且年度非稅收入預算編報科學、合理、完整的,計4分;虛報、少報或漏報非稅收入的,酌情扣分,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明顯脫離實際的,計0分。
(四)自覺接受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等檢查、審計、稽查,如實提供賬證、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的,計4分;提供虛假資料,不配合檢查、審計、稽查或不按規定及時整改的,計0分。
(五)主動督促檢查所屬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規範其執收行為,督促所屬單位及時足額收繳非稅收入的,計3分;否則,計0分。
第八條 經查實有亂作為或不作為並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執收單位,取消年度評先資格,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九條 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採取執收單位自評與財政部門考評相結合的方式。自評階段由執收單位根據考核評分表(見附屬檔案)的內容進行自評,自下而上逐級匯總上報。二級執收單位的小項扣分,按所扣分值除以二級執收單位個數計算出來的分值相應扣減主管部門該小項分值,扣至0分為止。一級預算單位或實行收入統管的主管部門將匯總的考核評分表連同年度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總結,報送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
第十條 財政部門考評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具體負責。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對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的綜合考評以年終考核評分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日常考核,並考慮各執收單位年度非稅收入執收工作量大小、執收工作難易程度等情況綜合評定。必要時對有關執收單位進行實地抽查。
第十一條 每年1-3月為對上年度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評時間。考評結果和獎勵方案由省財政廳審定,並抄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考評結果作為政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各執收單位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據實開展自評,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單位年度非稅收入執收情況。未在規定時間內開展自評的,視同自動放棄評先資格;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年度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先進單位按行政獎勵的有關規定和執收工作量大小及難易程度給予不同等次的獎勵,主要獎勵在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貢獻的相關人員。
獲獎部門或單位可以按有關規定對在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所屬基層執收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在核定範圍以內,具體獎勵方案應同時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此前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省直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評分表
考核
項目

基本分
考核評分

規範執收行為情況
30分
1.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徵收的,計5分;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執收或變相執收已停徵、取消的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提高非稅收入徵收標準的,計0分。
5分


2.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和期限徵收的,計4分;擅自擴大徵收範圍、對象或延長徵收期限的,計0分。
4分



3. 按規定撤銷了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及時足額將非稅收入繳入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計4分;未按規定取消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拖延、滯壓、截留、轉移非稅收入的,計0分。
4分



4. 嚴格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分離制度,無當場收取現款(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因特殊情況經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批准同意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的,計3分;否則,計0分。
3分



5. 嚴格審核有關非稅收入緩減免事項,並按規定程式辦理報批(備案)手續的,計5分;未按規定辦理的,計0分。
5分



6及時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申報辦理非稅收入執收項目、標準等相關信息變動手續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3分



7. 按規定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辦理罰沒物資申報、處置手續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3分



8.實行委託方式徵收的,按規定簽訂了委託徵收協定書,並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備案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計0分。
3分



收入收繳情況
30分
1. 完成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預算(年中因政策變動可調整預算)且按同比口徑不低於上年度實際完成數的,計5分;未完成非稅收入年度預算且比上年度實際數非正常下降的,視非稅收入完成情況酌情扣分;下降幅度較大的,執收單位應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說明原因,對非政策性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影響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計0分。
5分


2.按規定向繳款義務人及時足額收取非稅收入款項,並及時繳入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依照有關規定直接繳入國庫的,計5分;無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收不收、應罰不罰、應繳不繳,拖延、滯壓、截留、轉移非稅收入,導致非稅收入流失的,本項計0分。
5分



3.建立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台賬,認真記錄、核對、匯總並按規定及時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報告本部門(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和其他有關情況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3分



4. 按規定辦理非稅收入相關分成手續,定期匯總下級非稅收入分成上繳情況,及時與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核對、辦理非稅收入上下級分成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3分



5.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國有資產占用費)的,計4分;未及時足額繳納的,酌情扣分。
4分



6.收取保證金等待結算收入,按規定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省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計3分;未按規定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3分



7. 發生待查收入後能及時與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進行銜接,補辦相關手續的,計4分;未及時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4分



8.按規定填報《省本級非稅收入退付申報表》,及時申辦非稅收入退付手續,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審批的,計3分;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重複申請退付的,計0分。
3分



票據管理情況
20分
1. 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購領、發放、使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內部制度,並確定專人負責的,計3分;制度不健全,未實行專人負責的,酌情扣分;造成管理混亂的,計0分。
3分


2. 按規定申領、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票據購領證》的,計2分;轉借、轉讓、塗改、私自印製《票據購領證》的,計0分。
2分



3. 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的,計5分;未按規定填開、使用非稅收入票據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收取非稅收入後不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私自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或使用非法票據的,計0分。
5分



4.按規定購領、核銷非稅收入票據的,計3分;違規發放、銷毀非稅收入票據的、不及時核銷非稅收入票據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3分



5.票據管理、使用安全,非稅收入票據或《票據購領證》毀損、滅失能及時查明原因,書面報告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並公告作廢的,計3分;否則,每發現一次扣1分,扣完該項基本分為止。
3分



6.能及時辦理非稅收入票據年檢且合格的,計4分;否則,計0分。
4分



內部管理20分
1. 建立健全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和內部管理制度,明確主要領導負總責、相關領導和執收人員具體負責,崗位職責明確,內部管理規範的,計5分;否則,計0分。
5分


2. 在本單位辦公場所和執收視窗等向社會公示本單位負責執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範圍、對象、時限、標準的,計4分;否則,計0分。
4分



3. 在規定時間內向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年度非稅收入預算,且年度非稅收入預算編報科學、合理,完整的,計4分;虛報、少報、或漏報非稅收入的,酌情扣分;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明顯脫離實際的,計0分。
4分



4.自覺接受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局等檢查、審計、稽查,如實提供賬證、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的,計4分;提供虛假資料,不配合檢查、審計、稽查或不按規定及時整改的,計0分。
4分



5.主動督促檢查所屬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規範其執收行為,督促所屬單位及時足額收繳非稅收入的,計3分;否則,計0分。
3分



總 計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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