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

《湖南省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11月9日 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6年11月9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8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9日

規定全文

湖南省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規範執收行為,確保非稅收入依法徵收,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及《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徵收或收取(以下簡稱執收)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各執收單位的執收行為及徵收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非稅收入執收工作實行由各執收單位主要領導負總責、相關領導和執收人員具體負責的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發改(價格)、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實施,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
第五條 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完整、準確地向同級財政部門及其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編報全口徑的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
(二)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對象、標準、時限和程式足額執收非稅收入款項,並及時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或依照有關規定直接繳入國庫;
(三)嚴格審核本單位執收範圍內的非稅收入緩徵、減征、免徵和退付事項,並按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台賬和票據管理台賬,建立票據管理使用登記制度,定期與財政部門進行收入核對,自覺接受票據年檢,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單位非稅收入執收情況;
(五)向社會公示由本單位負責執收的非稅收入項目及其執收依據、範圍、標準、對象、期限、程式;
(六)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執收單位違反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隨意多收濫罰等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屬於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亂作為。主要有:
(一)虛報、少報或漏報本單位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致使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明顯脫離實際;
(二)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擅自改變非稅收入執收主體、範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式,以及將已經取消、停徵、免徵的非稅收入項目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變相繼續執收;
(三)違規填開非稅收入項目,導致非稅收入預算管理方式改變,地方收入虛增;
(四)擅自在上下級執收單位之間上解和下撥非稅收入,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和下撥的非稅收入;
(五)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私自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或使用非法票據,以及擅自銷毀和遺失非稅收入票據;
(六)擅自緩徵、減征、免徵非稅收入,隱匿、轉移、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執收的非稅收入。
第七條 執收單位在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中敷衍、規避、拖延、放棄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職責的行為,屬於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不作為。主要有:
(一)非政策性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未完成當年非稅收入年度執收預算且明顯低於上年度實際完成數;
(二)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應收不收,導致非稅收入流失;
(三)違規將非稅收入存放在執收單位過渡性賬戶,應繳不繳或未及時足額上繳;
(四)對按規定已經取消、停徵和免徵的非稅收入項目,執收單位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導致國家政策落實不力;
(五)對執收工作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不予受理或無故拖延不予辦理;
(六)在財政、發改(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對非稅收入執收情況實施稽查、檢查、審計時,不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相關執收資料、電子數據和技術文檔。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非稅收入執收工作年度考核辦法。對執收單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的年度考核,應於次年第一季度內完成。考核結果應當納入同級政府績效評估。
第九條 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考核結果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結果由同級政府或其財政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優秀單位和優秀個人,按照行政獎勵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不合格單位,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並納入財政、發改(價格)、審計等部門重點稽查、檢查和審計範圍。
第十二條 對有亂作為和不作為的執收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權,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執收單位領導予以問責。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許可權和程式調查後,對需要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問責機關提出問責建議,由問責機關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三條 加強對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的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非稅收入執收過程中的亂作為和不作為。廣播、電視、網路、報紙、刊物等媒體,對已經查實的非稅收入執收工作亂作為和不作為,應予以公開曝光。財政、發改(價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指導有關職能部門抓好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落實。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非稅收入執收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各執收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改(價格)、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執收非稅收入的,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對受委託單位實施監督、考核和問責。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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