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利他主義

相互利他主義

相互利他主義(reciprocal aItruism)是一種社會生物學觀點。用以理解人類的社會行為。特里弗斯1971年在“親代選擇”概念的基礎上提出。他以獻血者需要輸血時會得到別人的血為例,說明一個人冒著生命危險幫助別人,原因是希望得到回報,最終彼此受益。社會生物學家以此概念說明人性的自私和利己。他們認為,人從根本上來說是自私的,利他行為事實上是“相互利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相互利他主義
  • 外文名:reciprocal altruism
  • 別名:互惠利他主義
  • 提出者:特里弗斯
簡介,內容,特徵,條件,

簡介

相互利他主義是指兩個無親緣關係的個體之間通過相互合作交換適度的行為。社會生物學家以此概念說明人性的自私和利己。他們認為.人從根本上來說是自私的,利他行為事實上是“相互利他”。馬克思主義認為,人類的社會行為是後天學習的結果,是自私還是利他,受制於社會生活和活動條件及文化、教育等因素。

內容

在進化生物學和進化心理學中,相互的利他主義是利他的一種形式,指一個有機體給另一個有機體提供了好處,不期待任何立即報答或補償。然而,相互利他主義不是無條件的。首先,利他主義行為必須引起合作的盈餘;也就是說,受益人所得的收益,必須可察覺地顯著大於捐助者的成本。其次,如果後來情況逆轉了,原始受益人必須報答這一利他主義行為。如果不這樣做,通常會導致原來的捐助者在未來撤消利他主義行為。為了使利他主義者不被非相互者們利用,可以預期,相互利他主義只能在查明和懲罰“騙子”的機制都存在的情況下發生。這一行為策略首先表現出利他,但在無相互的情況下撤回援助,與博弈論的同等回報策略相類似。
羅伯特·特里弗斯在20世紀70年代初為生物學做出了一系列開創性的貢獻。特里弗斯1971年提出了相互利他主義理論,1972年提出父母投資,1974年提出親代與子代的衝突。特里弗斯1971年的文章《相互利他主義的進化》闡述了相互利他的數學;其中,說明該模型的三個例子之一是人類的相互利他。他說,“由此可見,這一模型可以解釋調控利他行為心理體系的各種細節”。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特里弗斯指出,幾種特性是促進相互利他的功能性進程。為了探索其他形式的模型,哲學家史蒂芬斯(ChristopherStephens)從一般意義上得出了相互利他主義所必要的非形式條件,分析指出標準囚徒困境博弈的必要條件並不是相互利他主義的必要條件,繼而給出了相互利他主義的必要形式條件。

特徵

史蒂芬斯提出,相互利他主義的特徵有四個。這就是:
(1)該行為必須減少某個供體(即提供幫助者)的與某個自私的抉擇有關的適合度;
(2)受體(即接受幫助者)的適合度相對於非受體必須被提高;
(3)該行為的完成必須不依賴於某個直接利益的接受
(4)條件(1)、(2)和(3)必須適用於參與相互幫助的兩個個體
這裡,條件(1)和(2)是使該行為相互的條件。條件(3)把相互利他主義與互助主義區別開來,因為在互助主義中只有受體同步提供某個回報利益,供體才採取行動。條件(4)使利他主義相互。這四個特徵分開是相互利他主義的必要條件,合起來是相互利他主義的充分條件。

條件

相互利他主義的非形式條件,就是不藉助數學(這裡是博弈論)模型定義互惠利他行為所必須符合的決定性特徵。而用博弈論語言表達這些特徵,便得出相互利他主義所必須滿足的形式條件。一個個體之所以冒著降低自己適合度的風險幫助另一個與己無血緣關係的個體,是因為其可以在日後與受惠者再次相遇時有可能得到回報,以便獲益更大。回報才是相互利他主義者的真正目的,這次利他是想在下次更益於自己。需要明確的是個體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合作,相互利他主義必須滿足以下6個條件:
第一,個體的每一次施惠行為都必須降低自身的適合度,即損及。
第二,施惠者的施惠要使受惠者的適合度相對於自己來說得到提高,即利他。
第三,施惠者的適合度損失與受惠者的適合度收益這二者之和要大於既無施惠又無受惠的適合度受益,即這是一種非零和博弈。
第四,該行為的完成必須不依賴於受惠者同步提供的回報,否則變成為了討價還價的“現場交易”了。
第五,必須存在覺察“騙子”的機制,假施惠或者假回報導致利他行為的終止。
第六,必須存在交換幫助的大量機會,因為機會一定會使個體看不到回報的希望,施惠行為難以進行,便無法進行受惠。其中,前兩個條件要求相遇的兩個個體的利益必須部分衝突,後兩個條件則保證了利他行為的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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