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審理,“間接審理”的對稱。是指法院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直接見面對案件進行審理。通常與公開、集中、言詞程式相聯繫。現代各國普遍採用的審理方式。在中國,第一審案件均採用直接審理,第二審案件也常採用直接審理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法院對抗訴案件,除經合議庭閱卷和調査,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認為不需開庭審理,逕行判決以外,應開庭審理。在刑事訴訟中,主要適用於檢察院提起訴訟的案件,重大、複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以及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直接調査和開庭審核但不宜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二審法院應當提審被告人、傳喚當事人、證人到庭審理。審判程式參照一審程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