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外匯管制是由一國政府指定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貨幣當局通過法令形式對一切外匯交易直接地、強制性地加以控制。凡外匯資金不足而外匯市場又不健全的國家,則多實行直接外匯管制,它是政府直接干預外匯交易,穩定匯率,防止逃匯套匯和其他外匯投機,謀求國際收支平衡的一種全面性的嚴厲的外匯管制方式。其特點是以官方外匯市場取代自由外匯市場,通過官方匯率槓桿,對外匯供求直接進行控制。由於貿易外匯收支是決定一國外匯盈虧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須對貿易外匯實行最嚴格的直接管制,在獎出限入的原則下,出口收匯須按官方匯率賣給國家,以增強對外支付能力,進口付匯須持憑“進口許可證”和外匯管理當局的“批匯證明”方可辦理,以增收節支貿易外匯,為國家積累更多的外匯資金; 其次,對非貿易外匯的收支採用鼓勵與限制相結合的方針,大力鼓勵和吸引外匯資金內流,嚴格控制非貿易外匯資金外流,如需申請購買外匯,須經外匯管理當局核准批匯後方可供給。由於黃金是官方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一切實行直接外匯管制的國家對黃金輸出亦嚴加控制,有的國家還根據本國經濟情況對資本輸出、輸入也採用適當的管制措施。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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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簡介
外匯
外匯是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憑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外匯的解釋為: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和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管制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民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傷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外匯管制的一種方式。政府的外匯管理部門對外匯買賣、外匯匯率、外匯資金來源和運用直接進行控制和管理。其中包括行政控制和管理。數量控制和管理、成本控制和管理。行政控制和管理是由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實行外匯管理。主要是集中壟斷外匯買賣,即收入的外匯要賣給國家指定的銀行,支出的外匯要經過申請批准;管理外匯資產、貴金屬和貴金屬製品;管制資本輸出入,即資本輸出入要經過嚴格審批。外匯數量控制和管理主要是對外匯收支實行數量調節;貿易和非貿易方面所使用的外匯實行配額制;實行外匯留成制,允許某些企業和個人留存部分外匯收入;對外借款實行數額管理。凡單位對外借款要制定計畫,報送有關部門審批;對外國企業的外籍職工匯出或售出外匯也有數量限制。成本控制和管理主要是運用調整匯率的方法實行差別匯率,即對貿易和非貿易收支規定不同的匯率。前種匯率由政府規定,後種匯率隨市場供求狀況而定。有的國家還實行“多種匯率制”。
管制類型
(3)管制進口外匯。規定出口商所獲外匯必須按官價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而進口商所需外匯必須向管理部門申請核准,不能以收抵支調劑使用。
數量管制是指對外匯收支實行數量調節和控制。其具體措施有:
(1)進口限額制。由外匯管理機構按照本國在某一時期內所需進口的物資數量和種類,對不同進口商所需外匯分別實行限額分配。
(3)進出口連鎖制。這是一鐘以出限進的制度,即需進口貨物這,必須先行出口貨物,只有能夠出口貨物者,才能取得相應的進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