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武福

盧武福

盧武福,男,1961年4月出生,湖南省澧縣人,漢族,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1月入黨,湖南文理學院畢業。曾任湖南常德市委常委、湖南省常德市副市長。

2017年12月,盧武福因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刑8年,並被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盧武福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省澧縣
  • 出生日期:1961年4月
  • 畢業院校:湖南文理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先後任澧縣報社記者;澧縣縣委辦幹部;
1985年05月 澧縣縣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
1985年12月 澧縣車溪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86年10月 共青團澧縣縣委書記;
1989年07月 澧縣縣委社教辦副主任;
1990年03月 澧縣政府辦副主任;
1993年02月 兼縣政府辦工委書記、縣外經辦主任;
1993年08月 澧縣大堰壋區委書記;
1994年12月 津市市政府副市長,
1994年12月 津市市政府副市長、市委副書記(正縣級,1995年5月援藏任西藏隆子縣委書記);
1998年05月 武陵區委副書記;
1998年10月 桃源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代縣長;
1999年03月 當選縣長;
2000年09月 常德市計委副主任、工委副書記;
2001年01月 常德市計委副主任、工委書記;
2001年08月 常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2年04月 常德市委副秘書長;
2007年02月 常德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1年09月 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副市長提名人選;
2011年11月 常德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29日,湖南省紀委宣布:常德市委常委、副市長盧武福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6月,調查人員進入盧武福辦公室檢查,發現其保險柜里尚有74個紅包、信封,內有現金總計33萬餘元,另有購物卡、紀念郵冊、銀幣等。

依法雙開

2016年8月4日, 據湖南省紀委網站訊息,經查,盧武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私營業主安排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禮品,搞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盧武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盧武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6年8月8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常德市委原常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盧武福(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7年1月13日,中共常德市委原常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盧武福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7年12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常德市委原常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盧武福、苗旭華(系盧武福之妻)受賄和盧武福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一審宣判。盧武福獲刑8年,並被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被告人盧武福利用其擔任常德市委副秘書長、常德市財政局局長、常德市副市長等職務便利,在市政工程建設、財政資金撥付、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被告人苗旭華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67萬餘元,其中盧武福、苗旭華共同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9.04萬元。法院另查明,盧武福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收入,差額折合人民幣831萬餘元,盧武福對該部分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盧武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苗旭華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對已追繳的被告人盧武福、苗旭華違法所得折合人民幣948萬餘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盧武福沒有退繳的犯罪所得250萬餘元予以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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