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即監護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人與關係人之間監護關係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的活動。監護公證主要可分為法定監護公證、指定監護公證、協定監護公證、委託監護公證、意定監護公證五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護公證
  • 定義: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即監護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人與關係人之間監護關係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的活動
  • 類型:法律
監護公證分為五種,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協定監護,委託監護,意定監護,辦理手續,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許可類型,申請材料,

監護公證分為五種

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被監護人父母生前通過訂立遺囑指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②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協定監護

協定監護是指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商一致,協定由誰或者由哪幾人擔任監護人一職。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其他法定監護人才能進行協定監護。

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或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稚園、學校、醫院。

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預先確定的監護人來承擔監護責任。

辦理手續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式規則》。

申請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在本轄區內。

許可類型

其他公共服務

申請材料

(一)監護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戶籍證明。若申請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證、通行證、居住證;若申請人是外國國籍的,提供護照、所在國(地區)身份證明。
(二)被監護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戶籍證明。若申請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證、通行證、居住證;若申請人是外國國籍的,提供護照、所在國(地區)身份證明。
(三)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原始戶籍底冊、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有關單位的人事檔案、獨生子女證、出生醫學證明。
( 四)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監護權的其他證明材料,包括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指定監護文書、人民法院裁定書等。
(五)如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文書是外文的,需提供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該外文文本的翻譯件及外文與中文相符的證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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