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外省市戶口遷滬落戶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關於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的若干實施意見》;
2、《上海市公安局戶口審批程式規定》。
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許可權
下列戶口審批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公安分(縣)局作出審批決定:
1、外省市人員在本市配偶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2、夫妻一方或雙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配偶、子女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3、外省市人員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畫生育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4、原由本市遷往外省市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因退學、開除學籍等,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5、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由公安分(縣)局審批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縣)局審批決定的戶口審批事項,其他戶口審批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初審,公安分(縣)局審核後,由市公安局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內容
外省市戶口遷滬落戶。
(三)審批對象
外省市戶籍的申請人。
審批條件
(一)準予批准的條件
1、符合遷滬落戶相關政策的人員;
2、申請材料齊全、手續完備。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遷滬落戶相關政策;
2、申請材料不齊全;
3、申請人在戶口申報事項中有違背事實情況、弄虛作假行為的。
申請材料
(一)形式標準
提供證明材料須同時提供原件和複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由存檔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騎縫章,並由申請人(監護人)、受理民警雙方在複印件上籤名確認該複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因單位存檔等原因無法提供證明材料原件的,其複印件上必須由單位確認是否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該單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1、外省市人員投靠本市配偶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特殊情況需出具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特殊情況需提供辦理申請、變更房地產權證的全部申請審批材料包括契約等);
(6)經民政部門審核過的材料須附該部門的審核手續;
(7)少數民族人員,還須提供少數民族身份的有效憑證;
(8)申請人的父母若原為本市知青、支內、支邊外遷的,須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內、支邊的依據及父母子女關係的原始憑證(如:父母結婚證、老戶籍資料、職工登記表、兄弟姐妹來滬審批資料等);
(9)申請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10)申請人在當地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服務卡等無業憑證、與單位脫離關係的原始憑證及當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出具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起止日期的證明”和歷年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清單對帳單等原始憑證、養老保險手冊原件);
(11)申請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畫生育部門出具子女情況的證明,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2)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定)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3)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14)申請人配偶的全戶戶籍資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來滬的需附上來滬落戶的審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準生證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必要時還需出具其母親在醫院的產前檢查、分娩記錄的憑證和與其父母有無血緣關係的司法鑑定),其子女的就學情況原始憑證(如:畢業證書、學籍卡、就讀證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2、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原由本市遷出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申請人所有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9)申請人原是否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原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申領退休金的相關憑證。原有工作除名或無業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脫離關係的原始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無業憑證、養老保險手冊等原件及當地縣以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為申請人出具的“是否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的起止日期”的證明及歷年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清單、對帳單、個人繳納收據等原始憑證,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10)申請人原由本市知青、支邊、支內的原始依據(如:招工表、錄取通知書、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中學生畢業登記表等);
(11)申請人夫妻雙方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等、若人事檔案在外單位的由保管檔案的單位出具證明及保管費用的收據);
(12)申請人配偶在職情況(退休附上退休證、無業提供相關部門憑證,如:失業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
(1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定)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4)申請人在滬子女與申請人之間的關係的戶籍證明及原始人事檔案或相關憑證;
(15)申請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街道計畫生育部門出具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明等。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6)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17)本市(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情診斷證明;
(18)申請人子女均在滬的資料及回滬的審批材料、戶籍資料、身份證複印件、職工登記表或幹部履歷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3、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親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及其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全戶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戶籍資料);
(7)申請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父母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計畫生育部門出具子女情況的證明,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8)申請人的父母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定)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9)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準生證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必要時需出具其母親在醫院的產前檢查、分娩記錄的憑證和與其父母有無血緣關係的司法鑑定);
(10)申請人的就學情況原始憑證(如:畢業證書、學籍卡、就讀證明等);
(11)申請人的父母原由外省遷滬落戶的,提供其父母原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老戶籍資料及來滬落戶的審批依據;
(12)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4、退學、開除學籍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原戶口由本市遷出的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
(7)現戶口所在地的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高等院校學生主管部門退學證明或中等專業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的退學證明;
(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5、棄嬰收養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須附當地的戶籍資料並提供棄嬰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初次入戶及預防接種、健康體檢等原始資料;
(7)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接處警時原始報案記錄。
(8)被收(撫)養人來歷的有效原始憑證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如:小孩的隨身物品及《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記錄卡、原接種單位醫院存檔資料等)、
(9)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憑證;
(10)收養人夫婦雙方單位或相關部門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況的證明;
(11)入戶地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關於申請人是否在滬居住生活等情況的證明;
(12)區、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出具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13)指定醫院對收養人不能孕育的診斷證明;
(14)收養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證、離婚判決(協定)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5)收養人與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書;
(16)申請人在本市養父母處居住的原始依據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如:《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記錄卡及原接種單位醫院存檔資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時的所有資料(已提供的證明材料除外);
(18)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戶籍資料),收養人原為外省來滬的還需提供來滬落戶的審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6、事實收(撫)養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收養登記證》和《事實收養公證書》或《撫養事實公證書》(須提供證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聯繫電話);
(7)收(撫)養人及其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包括其他子女、變動地址的情況);
(8)收(撫)養人單位的出具關於收(撫)養人家庭情況的證明;
(9)入戶地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關於申請人是否在滬生活等情況的證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
(10)收(撫)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無生育能力的應出具指定醫院的診斷意見);
(11)收(撫)養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定)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2)被收(撫)養人來歷的有效原始憑證(小孩的隨身物品及與小孩一起生活的相關憑證)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如:《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記錄卡及原接種單位醫院存檔資料等)、(0-6)歲兒童健康檢查記錄表;
(13)被收養人的就學情況證明(如:畢業證書、學籍卡、就讀證明等);
(14)《事實收養(撫養)情況調查詢問筆錄》、《撿拾棄嬰情況證明》;
(15)提供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時的所有資料(已提供的證明材料除外);
(16)審批部門認為必需提供的其它證明。
7、非棄嬰收養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須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係的原始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
(7)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憑證;
(8)收、送養人夫婦雙方單位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等);
(9)收、送養人夫婦雙方單位或相關部門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況的證明;
(10)入戶地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關於申請人是否在滬居住生活等情況的證明;
(11)區、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出具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12)指定醫院對收養人不能孕育的診斷證明;
(13)收、送養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證、離婚判決(協定)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4)收、送養人與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書;
(15)送養人戶口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出具關於送養人生育子女、生活來源、身體、工作等情況的原始憑證及證明;
(16)申請人在本市養父母處居住的原始依據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如:《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記錄卡及原接種單位醫院存檔資料等);
(17)申請人的就學情況證明(如:畢業證書、學籍卡、就讀證明等);
(18)提供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時的所有資料(已提供的證明材料除外);
(19)收、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戶籍資料)。(收、送養人原為外省來滬的還需提供來滬落戶的審批材料);
(20)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8、支內職工子女戶口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係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遷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老戶籍檔案資料、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需註明戶內人員之間的關係);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公民身份號碼、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戶籍資料);
(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詳細註明戶口變動情況);
(9)申請人的父、母支內、支邊的原始依據(如:招工表、錄取通知書、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等);
(10)申請人的父、母單位的人事檔案複印件(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中學生畢業登記表等);
(11)申請人的父、母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定)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2)申請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街道計畫生育部門出具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明等,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準生證及兒童預防接種的原始憑證(特殊情況還需出具其母親在醫院的產前檢查、分娩記錄的憑證和與其父母有無血緣關係的司法鑑定)
(14)申請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服務卡等無業憑證;
(15)當地縣(市)級以上社會保障部門為申請人出具的“是否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的起止日期”的證明及交納養老保險金的所有清單、對帳單、養老金繳費手冊等原件;
(16)相關部門出具申請人婚姻、生育狀況證明;
(17)申請人的就學情況證明(如:畢業證書、學籍卡、就讀證明等);
(18)申請人父母及其他兄弟姐妹回滬的全部審批材料;
(19)申請人被照顧投靠其父母在本市的兄弟姐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同意接收戶口投靠的聲明公證書(對未成年的投靠人另需提供監護公證);
(20)在滬居住證等在滬長期居住憑證;
(21)承諾書(附屬檔案)
(22)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