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決定書

監視居住決定書

監視居住決定書是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所製作的文書

基本介紹

簡介,樣本,

簡介

依據:監視居住決定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 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格式:監視居住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因 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___條第___款的規定,決定______對其監視居住,由______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期限為___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期限:最長6個月。到期時,公安機關會出具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

樣本

監視居住決定書共3聯,分別為公安機關保存、交由犯罪嫌疑人、執行機構。
公安機關保存分為存根和副本二份。存根包括:名稱:公安局監視居住決定執行通知書、編號:字〔 〕 號、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被監視居住人姓名、性別:男/女、年齡:歲、住址、單位及職業、監視居住原因、 監視居住地點、起算時間、執行機關、批准人、批准時間、辦案人、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副本包括:名稱:公安局監視居住決定書、編號:字〔 〕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正文內容:犯罪嫌疑人xxx因x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x條第x款之規定,決定在xxx對其監視居住,由xxx負責執行,監視居住期限從x年x月x日起算。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未 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二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 他人;三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如果被監視居住人違反以上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公安局印)x年x月x日 本決定書已收到。被監視居住人 x年x月x日。
被監視人收到的文書為內容包括:名稱:公安局監視居住決定書、編號:字〔 〕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正文內容與公安機關副本相同。(公安局印)x年x月x日。
執行機構收到的文書為:名稱:公安局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編號:字〔 〕號、內容:xxx:因xxx,我 局決定對犯罪嫌疑人xxx(性別x,年齡x,住址xxx)監視居住,交由你單位執行監視居住,期限從x年x月x日起算 。被監視居住人遵守規定同公安機關副本。(公安局印)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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