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與司法有效銜接工作指引

監察與司法有效銜接工作指引

《監察與司法有效銜接工作指引》是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發行。闡述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起訴等程式規範運行機制,並附有相關環節文書格式。本書是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理解掌握監察與司法有效銜接相關法規制度和工作方法,提高調查工作、法法銜接水平的重要輔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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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出版

2019年6月,《監察與司法有效銜接工作指引》一書,已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發行。

基本概況

《監察與司法有效銜接工作指引》在深入基層調研的基礎上,以調研數據為一手資料,吸收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實踐成果,總結了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與檢察、審判、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之間有效銜接的經驗和做法,詳細闡述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起訴等程式規範運行機制,並附有相關環節文書格式。本書是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理解掌握監察與司法有效銜接相關法規制度和工作方法,提高調查工作、法法銜接水平的重要輔導參考。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分別為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機關和審查起訴機關,在對職務犯罪刑事追訴過程中發揮著事實調查和提起公訴的重要職責。為實現對職務犯罪的有效打擊,不僅需要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各負其責,依法履職,還需要二者協調互助,順暢銜接。
根據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回應當前職務犯罪調查起訴實踐需求,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在關注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案件移送正向銜接和退回補充調查反向銜接的同時,還應當對檢察機關在重大疑難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階段提前介入調查進行深入研究,以提高監察執法與檢察司法配合制約的有效性,增強監察調查的規範性和審查起訴的公正性。本文將為您解析在監察與司法有效銜接工作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都有哪些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的提前介入作為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法法銜接”的組成部分,被視為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互相配合原則的重要內容。但由於二者在職務犯罪案件調查與審查起訴方面存在明確的法定分工,依據權力法定原則,應當嚴格遵循分工負責原則。因此,對於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案件調查提前介入中具體介入內容應當嚴格限定,根據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對於提前介入所追求的具體目標不同,可以分別從協助調查和準備公訴兩個角度出發,確定提前介入的具體作用範圍。
(一)證據標準和案件認定方面
通過藉助檢察機關長期從事審查起訴與支持公訴所形成的專業經驗和法律素養,可以協助監察機關更加規範高效地完成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並確保調查結果滿足後續刑事追訴的需要。具體而言,檢察機關的協助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證據補充與完善
《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這一規定一方面確認了監察調查階段所獲取證據在後續刑事訴訟程式中的證據資格,但同時也對監察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與標準進行了規範,要求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要求和標準展開調查取證活動。由於刑事訴訟直接涉及公民財產權、自由權乃至生命權,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司法領域內辦案機關的證據收集和固定以及保管、移送等都設定了極為嚴苛的標準體系。監察機關雖然在人員來源上有原檢察機關轉隸而來的部分人員,但作為一個整合多主體反腐敗職能的新型國家機關,其在職務犯罪調查取證方面可能面臨經驗缺失和細則不明等問題。而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審查起訴機關,加之此前長期承擔職務犯罪案件偵查職能,在證據收集和審查方面特別是對於證據收集、固定的範圍及方向,有較為豐富的經驗積累。因此,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可以針對監察機關的證據收集和固定情況,按照刑事訴訟的標準和要求,對調查部門已經獲取的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進一步補充、固定、完善證據的工作建議,協助監察機關彌補取證漏洞,調整取證思路,規範取證行為,補救取證瑕疵。
2案件定性與罪名確定
監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承擔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其調查範圍不僅限於職務犯罪行為,同時也包括職務違法行為。因此,在調查實踐中就可能面臨具體被調查行為應當屬於違法行為,還是犯罪行為的定性難題。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審查起訴機關,在罪與非罪的定性判斷方面有一定優勢,提前介入可以從刑事追訴的角度出發,對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所面臨的認定問題提供意見和建議。
此外,由於職務犯罪行為的複雜性,使得監察機關在確定被調查行為所涉嫌的具體罪名時也可能面臨一定的困難,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供監察機關參考。
3留置適用和銜接
留置作為一種對被調查人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調查措施,在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於其對被調查人的強制程度極高,因此其適用應當受到嚴格的規範。此外,留置措施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後還面臨與逮捕刑事強制措施的銜接問題。《監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在調查階段提前介入,可以利用作為審查批捕機關的職能優勢,提供留置措施適用和後續銜接的意見,以此提高留置適用的規範性和後續銜接的順暢性,實現留置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之間的無縫對接。
(二)移送前的預審
檢察機關作為職務犯罪案件的法定審查起訴主體,不僅承擔監察機關調查結束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職責,還在後續審判階段承擔出庭支持公訴的職責,為完成上述職責,要求檢察機關必須充分了解案情,並能夠制定明確的公訴意見與訴訟策略。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起訴和支持公訴的難度自然高於一般案件,而通過提前介入可以實現對案件案情證據情況的提前知悉,並且可以通過建議監察機關補充、固定、完善證據,為後續刑事訴訟提供更充分的證據。
1了解案情與證據
作為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的法定主體,檢察機關雖然並不直接參與職務犯罪行為的調查活動,卻是調查結果的直接審查者和運用者。因此,如果能夠提前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調查,無疑會更加充分地了解案情相關細節,並且對監察機關的證據收集、固定過程全面掌握,有助於在後續的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案件及證據作出更精準的定性,提高審查起訴的效率性和支持公訴的有效性。
2確定方向與重點
通過對重大、疑難、複雜職務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可以使檢察機關針對案件調查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和疑難問題提前了解,並有針對性地確定後續訴訟程式中審查起訴的審查重點和支持公訴時的訴訟思路與策略。此外,通過與監察機關的事先溝通和交流,也有助於檢察機關在後續審查起訴和支持公訴過程中更好地獲得來自監察機關的配合與協助,尤其是在證據補充和核實等領域。
3準備證據與材料
無論是審查起訴,還是最終定罪量刑,刑事訴訟法都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為證明標準,為達到這一標準,檢察機關都必須以充足的證據作為審查起訴和支持公訴的基礎。檢察機關在對重大、疑難、複雜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過程中提前介入可以有針對性地通過了解分析已有證據,並對補充、固定、完善證據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通過後續補充調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等途徑進一步對案件所需證據材料充實和完善,以此確保審查起訴和支持公訴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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