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國對德高級委員會憲章

盟國對德高級委員會憲章,1949年6月20日由美、英、法三國代表簽署。三國政府根據建立聯邦德國國家的協定,於1949年4月25日簽訂《關於三國管制聯邦德國的協定》,決定撤銷三國駐德軍政府,另設對德高級委員會。憲章規定:一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占領法規》生效,高級委員會即按照《占領法規》的規定,對聯邦德國聯邦政府及其組成的州政府行使管制權;高級委員會的首腦為美、英、法三國駐德高級專員各一人,他們組成高級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盟國委員會;盟國委員會在表決批准修改聯邦德國憲法時,實行一致通過制,在表決管制聯邦德國外貿與外匯問題時,若涉及美國增加對德援助的需要,則依三國提供援德基金的份額按比例分配投票權,在表決其他問題時,實行多數通過制;盟國委員會可下設執行委員會和政治事務、經濟、財政、外貿與外匯、法律等專業委員會及軍事安全局,並設盟國總秘書處;高級委員會總部設在聯邦德國首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