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法管制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工業協定,1951年4月3日由美、英、法三國駐德高級專員代表三國政府在波恩簽訂,並於同日生效。用以代替1949年4月美、英、法駐德占領軍司令簽訂的《禁止和限制德國西占區工業協定》。它是在1950年9月美、英、法三國紐約外長會議協定的基礎上達成的。規定:非經盟國對德高級委員會核准,聯邦德國不得生產、裝置、進口、出口、運輸、儲藏、占有或使用軍事裝備與戰略物資;限制聯邦德國電子管生產;限制聯邦德國粗鋼、電爐鋼、造船、人造橡膠、人造石油、滾珠軸承等行業的生產力,其中粗鋼生產每年限為1100萬噸,但“倘有利於防禦努力,盟國高級委員會將準許粗鋼生產超出上述限制”。1952年12月31日,美、英、法三國政府鑒於《波恩條約》和《歐洲防務集團條約》均已締結,遂簽訂上述協定的補充協定,相約待上述兩套條約生效,即解除對聯邦德國工業的限制。